5. 若我在他人的失实陈述(误导)之下签订合约,我可否依据法律去解除合约或向对方索取赔偿?
若一方作出虚假的事实陈述以诱使(或说服)某人与他订立合约,他便干犯失实陈述的罪行。失实陈述必须具备下列三项先决条件:(i)某人作出陈述;(ii)他的陈述是错误的;(iii)不知情的一方被诱使与他订立合约。
阁下应注意「事实陈述」与「意见陈述」有所不同。以售卖货车的个案为例,如卖方向阁下表示该货车载货量为1,000公斤,并建议阁下在购买前验证,这便属于一项意见陈述。相反,若卖方表示货车的汽缸容量为2,500毫升,这便是一项事实陈述。一旦阁下因卖方这项事实陈述而被诱使签订买卖合约,后来却发现该货车的汽缸容量只得1,500毫升,卖方便可能因其失实陈述负上法律责任。
《失实陈述条例》(香港法例第284章)容许不知情的一方向法庭申请,要求撤销合约(即取消合约,并将立约双方回复至未订立约之前的处境)及追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