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以撤销注册的方式解散公司
在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有两种主要的结业方式:(1) 撤销注册和 (2) 公司成员自动清盘。撤销注册是一种相对较短、成本较低且简单的程序,用于解散符合某些特定要求的已停业私人公司。另一方面,就传统的清盘程序而言,公司清盘是指委任清盘人清算账目、偿还任何债务、清算资产,并将任何剩余资金分派给股东。
本部分主要讨论以撤销注册的方式解散公司。
要求
公司必须是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成立的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要以撤销注册的方式结束公司,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所有成员同意撤销注册;
- 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紧接申请前已停止营业或运作超过 3 个月;
- 公司没有未偿还的债务或负债(包括尚未支付给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供货商、雇员等的款项);
- 公司并非任何法律诉讼的一方;
- 公司在香港没有不动产;
- 若该公司为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及
- 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书面不反对通知(董事或公司均可提名他人提出要求)(「不反对通知」)。
程序
如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申请人可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递交以下文件:
- 填妥的公司注册处表格 NDR1「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撤销注册申请书」,连同不可退还的费用;
- 不反对通知书正本;及
- 公司注册处就申请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数据或文件。
如果公司注册处确定所有支持证据均无问题,则会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确认已收到撤销注册申请的信函。之后处长会在宪报刊登关于建议撤销有关公司的注册的公告。如果处长在刊登第一份公告后3个月内未收到任何反对意见,处长将进行撤销注册程序,在宪报上刊登最终公告,宣布公司在公告刊登当日撤销注册,并正式通知申请人或获提名人士。
假设没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误,整个过程可能需要6至8个月。
公司解散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成为公司所有财产的合法拥有人,包括银行账户中的任何贷方余额。因此,在提交公司注销申请之前,建议您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以确保公司资产的正确处置。
若要申请取消商业登记,阁下必须在业务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发出书面通知。
在公司撤销注册之前,仍必须遵守规定,例如提交周年申报表及通知注册办事处的变更。
恢复被撤销注册的公司
被撤销注册的公司可根据第 765 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