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第9部 帐目及审计
报告豁免事项
部分公司获准拟备简化版的财政年度周年财务报表及董事报告。
第359至366条及附表3列出可拟备简化版周年财务报表及董事报告的公司的条件:
「小型私人公司」或「小型私人公司集团」的私人控权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中两项,即自动获准拟备简单报告:
- 年度收入总数(或总额)不超过港币1亿元;
- 资产总数(或总额)不超过港币1亿元;或
- 不超过100名雇员。
「合资格私人公司」或「合资格私人公司集团」的私人控权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中两项,以及获至少75%有投票权的公司成员同意及没有其他成员反对下,亦可拟备简单报告:
- 年度收入总数(或总额)不超过港币2亿元;
- 资产总数(或总额)不超过港币2亿元;或
- 不超过100名雇员。
「小型担保公司」或「小型担保公司集团」的私人控权公司,如年度收入总数或总额(视乎情况)不超过港币2,500万元;即自动获准拟备简单报告。
「混合集团」:如果某公司集团包含(i)小型私营公司或合资格私人公司,及(ii)小型担保公司,而该公司集团的控权公司也是小型私营公司或合资格私人公司或小型担保公司,则该公司集团也可获准拟备简单报告。
就《公司条例》于此部分如何定义公司的种类,请参考以下条文:
《公司条例》订明的公司种类 |
相关条文 |
「小型私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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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私人公司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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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私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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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私人公司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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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担保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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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担保公司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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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集团」 |
第380(7)条列明,上述公司在周年财务报表中,毋须「真实而中肯地」反映其公司在财政年度终结时的财务状况及财政年度的财务表现。
依据第388(3)(a)条,该等公司毋须依从附表5规定,在董事报告内容中包括业务审视。
根据第622D章《公司(董事报告)规例》第3(3A)、4(3)、8(3)及10(7)条,上述公司毋须在董事报告中披露以下项目:
- 董事透过认购股份或债权证而获利时,该董事在有关安排下有何利害关系;
- 捐款;
- 董事辞职或拒绝参选连任董事的理由;或
- 在交易、安排或合约中,是否由该公司的指明企业订立,及个别董事是否有重大利害关系。
根据第622G章《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资料)规例》第23条,上述公司亦毋须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公司在交易、安排或重要合约中,个别董事是否有重大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