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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

I. 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 ) 国籍法》授予的。国籍基本上是凭祖籍 ( 血统 ) 传给后代,并非根据出生地而获得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4条和第5条,祖籍中国的人士,不管他们是否在中国(包括香港)出生,一般都会被视为中国公民。但如属 国籍法第5条所指人士,即其中国籍双亲 均已定居外国(或其父亲或母亲是中国籍但已定居外国),并且本身在出生时已获得外国国籍的人士,便不会获得中国国籍。换言之,如阁下的父亲或母亲已定居外国,而阁下出生时已获得外国国籍,尽管阁下祖籍中国,亦不会获得中国国籍。

 

如某儿童的父亲或母亲(即其中一位)是中国籍,该儿童在出生时亦可获得中国国籍。并非祖籍中国的人士(即没有中国血统),即使在中国诞生,他们一般都不会被视为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对国籍法在香港之实施曾作出补充性「 解释 」。按照其解释,国籍法的若干条文可能不适用于香港,或可能以不同方式(或释义)引用于香港。

 

有关人大常委就国籍法在香港实施而作出的一些主要解释,请往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网站以取得更多资料。

2. 中国大陆的所有少数民族是否都拥有中国国籍?

2. 中国大陆的所有少数民族是否都拥有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所指的祖籍不单只限于汉族,而是包含所有受中国政府承认的国内少数民族(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2条),但中国国籍不包含那些从其他地方(包含香港)移民到中国,而又未归化入中国籍的人士及其子女。如欲获得更多关于归化入籍的资料,请参阅有关问答

3. 在香港的中国公民 / 中国籍人士有甚么法定权利?

3. 在香港的中国公民 / 中国籍人士有甚么法定权利?

中国公民在香港享有的若干主要法定权利概述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只有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才有资格担任香港特区政府的高层职位,例如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特首)或某些高级公务员职位。只有香港中国公民才有资格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回乡证(以便往中国大陆旅游)。非中国籍人士,不管本身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们只能获得所属国籍的护照,并须签证才能进入中国大陆。

 

香港的选举投票权并非源自公民身分。根据《立法会条例第27条(香港法例第542章),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有权登记成为选区的选民,换言之,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外籍人士,与本地中国公民拥有同样的投票权。

 

请注意:中国公民不会自动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与香港有紧密联系的中国公民须符合法定限制的条件,才有资格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关于这些限制和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享有法定权利的详情,请参阅本题目的第II部份

5. 中国国籍可否丧失或被放弃?

5. 中国国籍可否丧失或被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凡已移居外国并获得外国公民身分的中国公民,即丧失中国国籍,并且不再可以将本身的中国国籍传给子女。国籍法第10条亦列明,中国籍人士可申请放弃本身的中国国籍。

 

至于香港的中国公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的「解释」,情况却有所不同。上述人士即使已获得外国国籍,除非他们已根据第5项解释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申请获承认为外国公民,否则他们仍会被视为中国公民。有关申请详情,请参阅入境事务处的网站

6. 外籍人士可否在香港申请成为中国公民?

6. 外籍人士可否在香港申请成为中国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7条,外籍人士可申请成为中国公民。要符合该条例,外籍申请人必须:

 

  1. 有近亲是中国籍人士;
  2. 已在中国领土定居;或
  3. 有其他正当理由。

在香港,入境事务处会按照《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540章),去处理所有归化入籍的申请。有关这项申请的进一步资料 , 请参阅入境事务处的网站

 

成功申请入籍的人士,与出生时已属中国籍的人士享有同样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8条,外籍人士在取得中国公民身分时,便必须放弃本身的国籍。

7. 「居籍」(domicile) 的法律概念是甚么?我怎样知道我的居籍是香港?

7. 「居籍」(domicile) 的法律概念是甚么?我怎样知道我的居籍是香港?

根据普通法, 「居籍」的法律概念是指某人原籍的国家(或国家的一部分),或倘若该人已放弃其原本居籍,则指该人归化入籍的新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尽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其居籍地方等同其国籍或居留地区,但实际上,居籍与国籍和永久性居民身分之意思有别。

 

居籍可能对婚姻、离婚和继承遗产的权利有所影响。原因是根据国际私法,香港法庭在若干情况下,会以某人的居籍地区的法律为裁决基础。例如,某人在香港身故,但其去世时的居籍是在其他地区,其居籍地区的法律可能会被用作决定如何去分配该人的遗产。

 

对于某些国家来说,居籍地区可能会影响税务责任。

 

回应上述第二条问题,如阁下原籍香港(上一代亦以香港为其居籍),便大致上应以香港为居籍,除非阁下已移居其他地方,并决定永远不再回香港居住,则属例外。

 

如阁下来自其他地方,便可能以原本出生地为居籍(不管是中国大陆或其他国家)。但如阁下已永久定居香港,亦无意返回原籍地区居住,便应已选择了香港为居籍。

 

居籍法十分复杂,每当遇到有关居籍的问题时,应谘询擅长处理居籍的律师。

修订日期: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II.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任何人士均有机会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们是否拥有中国国籍

 

基本法第24条和《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么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总括来说,它们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1. 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中国籍人士)。
  2.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获准在香港居住,并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国公民。
  3.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双亲之一(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4. 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并以香港作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国籍人士)(* 注)。
  5. 在香港出生时,其双亲之一已按照类别 (iv) 获界定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现时未满二十一岁之外籍青少年。这类人士于年满二十一岁时,便须按照上述其中一个类别去确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则将不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6. 在香港特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前,除香港外并无拥有其他地区之居留权的人士。

(* 注:实际上,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对于根据《基本法第24条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外籍人士,可实施附加规定,包括要求他们证明经已清缴所有应付的税项。)

 

《入境条例》包含其他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的条文。举例,《入境条例附表1第6段列明,若干在香港于一九九七年主权回归中国前已享有永久性居民地位的非中国籍人士,在主权回归后其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得以延续。另外,《入境条例第2(4)条规定某些职业类别的人士,例如是外籍家庭佣工和大陆政府官员,均不获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在其身分获得入境事务处核证前,均不可行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权利。至于中国大陆居民,如欲获得香港居留权,则可申办由入境事务处发出的「居留权证明书」。其他国籍人士亦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核实其获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资格。有关上述事项的细节,请参阅本题目的各部分。

1. 我是否需要连续在香港居住七年,才可获得永久性居民身分?

1. 我是否需要连续在香港居住七年,才可获得永久性居民身分?

大多数来香港居住的人士(不管是来自中国大陆或其他地方),在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必须在香港住满七年。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本身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首次来港人士(例如是那些在香港境外出生,而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经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但在香港住满七年之规定,并不等于一定要在香港逗留整整七年而不能出境,法律只规定,有关人士在该段期间内必须是 「通常居于香港」 。尽管有关人士在七年内曾因事而暂时离开香港,但仍可能被继续视为通常居于香港。「暂时性」一词并无清楚确实的定义,但《入境条例第2(6)条列明若干可供考虑的因素,以便决定有关人士是否不再通常居于香港。

 

如香港是阁下的居住地方,但阁下因事而暂时离开香港,在这情况下,仍会被视为继续居留于香港。换言之,若阁下曾往外地度假、公干或短期留学,在香港的居留时期不会因而被中断。尽管期间阁下曾暂时离开香港,仍可累积七年的居留期。

 

但请注意,七年的居留期必须是连续性的,亦只包括阁下合法留在香港的期间。还有,阁下必须在该七年期间内定居于香港(例如为工作、留学或营商而一直在港居住)。访港旅客不可声称是通常居于香港,因为旅游不算作居留期。

 

因此,有人可能会在香港居留了十二年,但只算作在两段分别少于七年的期间是「通常居于香港」,期间因为曾非法或暂时性居留而把正式居留期中断。这类人士不会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

2.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甚么法定权利?

2.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甚么法定权利?

根据《基本法第24(3)条,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特区的居留权。换言之,他们可合法地进出香港,并可在香港受雇任何工作、读书或经营任何生意(《入境条例第2A条)。

 

中国大陆公民须具备一项重要资格,才可获得香港的居留权。凭藉香港父亲或母亲而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但居于中国大陆的人士,须首先符合下列规定,才可行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权利:

 

  1. 他们已根据《基本法第22(4)条,获得大陆有关当局批准定居于香港(即是已获发给「单程证」);和
  2. 他们已根据《入境条例第2AB条获发「居留权证明书」

在一九九九年,香港终审法院曾宣布上述规定违反宪法,但因同年六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作出释法而恢复采用( )。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27条,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即获授予选举投票权 。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永久性居民才有权享用社会福利,例如公共房屋和金钱资助(如综援)。

 

大致上,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都一视同仁,不论他们拥有中国国籍或外国国籍,都会享有永久性居民应有的权利。但是,属于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则可享有额外的权利,例如有权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回乡证 (供前往中国大陆之用),并能够担任香港特区政府的高级职位。

 

( 注: 一九九九年一月,终审法院就吴嘉玲对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作出裁决,指出根据《基本法第24(2)(3)条而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大陆居民,尽管在进入香港前未获大陆当局发给单程证,他们仍可以行使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权利(一经证实后)。一九九九年六月,人大常委提出释法并有效地推翻上述裁决。人大常委声称,那些根据《基本法第24(2)(3)条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必须先取得单程证,才可行使有关权利在香港居留。)

3. 在甚么情况下会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3. 在甚么情况下会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根据香港的《入境条例》,永久性居民身分是可以失去的。尽管其名称写有「永久性」的字眼,但如下列情况所示,这种身分不一定是永久性的。

 

  1. 本身是中国公民(即拥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旦不再是中国公民,随即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2. 本身不是中国公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旦持续离开香港三年或以上,随即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入境条例附表1第7段)。

法律学者相信,目前关于丧失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法律有可能不符合宪法。有关法律争议颇为复杂,但概括来说,这些学者表示根据《基本法》(作为香港宪法之一部分),「永久性」一词本质上的解释是「永远」,在法律上不可以被《入境条例》加以限制。

5. 是否所有在香港出生的儿童都会自动获得居留权?

5. 是否所有在香港出生的儿童都会自动获得居留权?

根据以往的普通法,任何在某地区出生的人士,便有权取得该地区的居留权和公民身分。此项规则仍适用于加拿大 、爱尔兰及美国 ,可是英国和在殖民地时期的香港已取消了这规则。随着法律上的改变,只有上一代 / 祖先与香港有联系的人士,才能够单凭在本港出生而获得居留权。

 

当香港的主权在一九九七年回归中国大陆之后,虽然普通法制度仍被保留,但在本地出生的人士仍不能自动获得居留权。目前的法律颇为复杂,基本上,在香港出生未必会获授予任何权利,有关人士必须符合以下的附加资格:

 

  1. 在香港出生而同时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士,不管其双亲来自何处,这些人士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这项规定是根据终审法院就 入境事务处处长对庄丰源一案作出的裁决而订立。
  2. 本身并非中国籍但在香港出生的人士,如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们便可能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在上述情况下,这些人士享有的永久性居民身分仅能保持至二十一岁为止,之后便必须自行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取得有关资格(《基本法第24(2)(5)条)。
  3. 本身并非中国籍的人士,如其父母亦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不能籍着在香港出生而享有永久性居民的权利。如上述人士的双亲在香港居住,便必须为其子女取得受养人士签证

6. 非中国籍人士或少数民族在香港是否享有与中国籍人士相同的权利?

6. 非中国籍人士或少数民族在香港是否享有与中国籍人士相同的权利?

香港的法律权利源自中国公民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与种族无关。如先前所述,外籍人士亦可以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亦可申请归化成为中国公民。如他们申请成功,将会与本港出生的中国籍人士拥有相同的法律权利。有关申请归化成为中国公民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有关问与答

移居香港的非本地人士(家人团聚)

III. 移居香港的非本地人士(家人团聚)

如阁下是香港居民(永久性或非永久性),阁下便可能有权为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申请来港与阁下共同生活。但居于中国大陆与居于其他地方的家庭成员,会受不同规定所限制。

1. 甚么人有权以保证人身分安排家庭成员来香港居住?如我是香港的合法居民,本人在中国大陆(或其他地方)的家庭成员可否申请移居香港?

1. 甚么人有权以保证人身分安排家庭成员来香港居住?如我是香港的合法居民,本人在中国大陆(或其他地方)的家庭成员可否申请移居香港?

本文列载的资料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在作出关于移居香港的重要决定前,应谘询熟悉本港入境法例的律师。

 

有权申请与亲属定居香港的各类人士简述如下:

 

A) 来自中国大陆的家庭成员

 

目前,获发给「单程证」来港定居的中国大陆移民之配额是每天 150 名。按照大陆的规则和程序(不在香港政府和本港法庭管治之列),下列人士有资格申请单程证来港:

 

  1. 按照《基本法第24(2)(3)条和《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 (* 注 
  2.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
  3. 来港与亲属团聚的受供养子女(在大陆无人照顾)。
  4. 来港与亲属团聚的受供养年老人士(在大陆无人照顾)。
  5. 来港照顾受供养父母的人士。
  6. 来港承继亲属财产的人士。

(* 注:一九九九年一月,终审法院在 陈锦雅对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中裁定,根据《基本法第24(2)(3)条,有关儿童如在出生当时或之后,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该等儿童便获得香港居留权。其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于同年就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释法,澄清这些儿童的父母(或其中一方)在他们的子女出生时,必须经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该等儿童才可以行使其香港居留权。)

 

欲于香港居住的中国大陆居民,必须首先向大陆当局取得「单程证」。当单程证持有人抵港时,他们通常(但并不一定)会获香港入境事务处批准入境居留。请注意,上述类别 (i) 的人士所获得的单程证必须附有「居留权证明书」(见下文)。

 

虽然有就配额等事项谘询香港特区政府,但大陆当局仍是负责发出上述单程证的决策者(《基本法第22(4)条)。大陆当局是采取当地制订的计分制度,向香港居民的中国大陆亲属分配单程证。

 

如在中国大陆的受供养人(申请单程证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他们在进入香港行使其居留权之前,必须先取得香港入境事务处发出的「居留权证明书」。这证明书主要是用来核实,根据《基本法第24(2)(3)条和《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上述人士是否获得香港居留权。而这证明书必须在移居者进入香港前已附于其单程证上。关于如何申请「居留权证明书」的更多资料,请参阅入境事务处所发出的填表须知 (中英对照)。

 

B) 来自澳门的家庭成员

 

阁下可能有权以保证人身分安排下列居于澳门的受供养人士,来港与阁下同住:

 

  1. 阁下的配偶。
  2. 任何十八岁以下的未婚受供养子女。
  3. 阁下六十岁或以上的父母。

在审批澳门往香港的移民之情况下,大陆当局并无担任任何角色,而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处理。

 

入境事务处的网址列载有关申请的规定和申请表格。

 

C) 非中国籍的家庭成员

 

阁下亦可以保证人身分安排非中国籍的受供养配偶或子女来香港居住。但阁下必须显示本身有充分的财务资源,照顾新到港配偶或子女的起居生活。受供养子女必须未足十八岁。

 

根据《入境条例》 第11条,入境事务处处长可用一般酌情权,去批准任何非中国籍人士入境和附加任何逗留条件。处长根据内部政策指引去进行审批,而这些内部指引毋须透过立法而可以不时修订。这些内部政策指引纯粹作指引用途,在特殊个案中可能会不适用。法例规定处长在行使酌情权时,须考虑每个个案之不同情况。如处长基于阁下的申请与其指引内容有冲突而加以拒绝,但阁下认为其拒绝不合情理,便应寻求法律意见。

 

D) 非永久性居民的家庭成员

 

上述类别普遍是指那些凭工作签证来港工作的外籍香港居民的子女和配偶。这些子女和配偶必须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受养人签证。如获发签证,他们通常获准在其保证人工作签证生效期间居港。

 

这类受养人签证亦是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按照一般酌情批出。保证人(例如持有工作签证在港工作的人)必须显示,他们具备充分的财务资源照顾受养人在香港的起居生活 。

 

其他要点

 

尽管批准配偶和子女来港的法律权力是酌情性,而入境事务处亦可能会作出格外开恩的决定,但一般来说,入境政策通常只承认传统合法婚姻而并不包括同居或同性伴侣关系。

 

若干类别的人士,包括外籍家庭佣工在内,是不能以保证人身分安排受养人来港居住。但如家庭佣工在居港期间生育的子女,便可能会获准留港。

3. 如有家庭成员移民香港的申请被拒绝,有否任何渠道可让我上诉?

3. 如有家庭成员移民香港的申请被拒绝,有否任何渠道可让我上诉?

如阁下的个案涉及中国大陆居民被拒发单程证,阁下必须联络大陆有关当局,因为单程证并非由香港政府官员发出。

 

如有关个案涉及一位外籍家庭成员的申请被香港入境事务处拒绝,阁下应首先联络入境事务处,看看有否任何资料漏报或出错,可让阁下作出更正(并设法要求覆核有关申请)。

 

如阁下仍不满意入境事务处的决定,可考虑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但请注意,司法覆核并非上诉程序,高等法院可以作出有利阁下裁决的可能性极为有限。阁下在提出这项申请前,必须寻求法律意见,因为申请司法覆核将要耗用颇多的时间和讼费。

4. 以前曾身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否返回香港并恢复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4. 以前曾身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否返回香港并恢复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如上述人士具有中国公民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但居于其他国家,不论离港有多久,他们仍有权返回香港居住。但如他们经已丧失中国国籍,情况便可能不同(他们亦会因而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地位)。

 

已获得香港居留权的外国人(非中国公民)在离港一段时间后,亦可能有权回港居住,但却要视乎情形而定,举例,在香港殖民地时期获得居留权的英国公民可视乎情况而有权回港居住,并且完全不受居留条件限制。但这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应寻求法律意见。

 

另外,阁下可向入境事务处的居留权组申请 核实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资格 ,以确定自己是否已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如欲联络居留权组,请登入这里。如阁下的核实申请被居留权组拒绝,可谘询专家的法律意见。原因是入境事务处倾向采用较大限制性的审核手法,但如将个案重新覆核后,某些被曾经被入境事务处拒绝的人士,其后仍有可能获承认有权在香港居住和工作。

 

另有一点需要注意,根据《入境条例第2AAA条,已丧失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前香港永久性居民仍有权在返港后无条件居留。换言之,这些人士仍有权在香港居住和工作,但不能再担任政府高级职位、参与选举投票或享受若干社会福利。

1. 我须向我的外籍家庭佣工支付多少工资?是否有标准雇佣合约可供我和外籍家庭佣工签署?

1. 我须向我的外籍家庭佣工支付多少工资?是否有标准雇佣合约可供我和外籍家庭佣工签署?

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须支付不少于由政府定下的最低工资,还须支付培训本地工人而徵收的税项 。如未能符合上述规定,便属违法,有关雇主可能被判罚款或监禁。

 

请注意,上述薪酬是指最低金额而已(现时外佣的规定最低工资为月薪4,410元)。按照一般的雇佣法例,外籍家庭佣工与雇主有权协定较高的薪酬。

 

阁下与家庭佣工必须签署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标准雇佣合约。这是入境事务处唯一会接受的合约,并可能需要在佣工抵港时提交检查。阁下可从入境事务处的网站下载雇备合约的样本(仅供参考用途)。

2. 我的家庭佣工是否必须居于我的家中?

2. 我的家庭佣工是否必须居于我的家中?

入境事务处通常规定外籍家庭佣工必须与雇主同住。还有,家居地址必须列明在雇佣合约内。法律专家相信,这项规定可能与香港居民可自由选择居所的权利有抵触,因而有可能面对法律诉讼挑战。

3. 聘用兼职的外籍家庭佣工是否合法?

3. 聘用兼职的外籍家庭佣工是否合法?

入境事务处列明,外籍家庭佣工只可为其工作签证列明的雇主工作,并只可履行家务职责。如外籍家庭佣工被发现担任其他工作,该佣工和其雇主都可被检控。

 

如阁下聘用兼职外籍家庭佣工,而该佣工只获准为另一雇主工作,阁下便可被控协助和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

 

尽管在法律理论上是可行的, 但外籍家庭佣工绝少会获政府批准,为指定雇主以外的其他人士担任兼职工作。

2. 甚么人士有权获得香港的工作签证?

2. 甚么人士有权获得香港的工作签证?

一般而言,只有两类人士有权在香港工作,而毋须入境事务处事先批准。他们是:

 

  1. 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和
  2.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而其护照或旅行证件获批注,没有限制该人在香港境内工作。

法律并无注明一个人在何时可获批准留港工作,这完全是由入境事务处根据《入境条例第11条的酌情权而决定。入境事务处会根据内部指引去行使酌情权,但大部分指引内容都没有公开发表。大致上,下列情况获批的机会较大:

 

  1. 有关高级职位的招聘工作;或
  2. 香港缺乏能够担任有关工作的人士。

根据入境事务处的某些特别计划所引进的若干类别人士(例如家庭佣工),会有不同规定。入境事务处网页列载关于申请工作签证程序的进一步资料。

 

获得工作签证的人士只可为指定雇主工作,如打算更改雇主,必须再向入境事务处取得批准。

 

由于批核工作签证是完全基于酌情权,入境事务处处长必须考虑每个个案的不同情况。如阁下的申请是因为与入境事务处的指引有冲突而被拒绝,但阁下认为不合理,便应谘询律师。

护照和身分证

VI. 护照和身分证

本身是中国公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有权申请香港特区护照。香港特区护照是由入境事务处发出,并受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香港法例第539章)所规管。与大陆政府发出的中国护照比较,香港特区护照在国际上获享更多免签证旅游的认受性。

 

香港特区护照列明持有人具有中国国籍

 

入境事务处的网页载有更多关于申请香港特区护照的资料。

1. 何谓英国公民(海外)护照?

1. 何谓英国公民(海外)护照?

数以百万计的香港居民持有英国公民(海外)护照(俗称 BNO)。在香港于一九九七年主权回归中国大陆前,具有英国国籍的香港居民,可获英联国政府发给这类护照。英国和中国政府于一九八四年所发表的中英联合声明(促成香港回归中国管治)的附件内作出协定,上述人士在其有生之年内有权继续使用英国的旅行证件。

 

只有那些在香港回归中国前登记的人士,才有权取得英国公民(海外)护照。

 

根据香港和中国大陆的法例,这些护照仅被视为旅行证件,而并无授予持有人任何公民权利。根据英国法例,这些护照的持有人会被视为英籍人士,如在中国以外任何地方遇上困难,有权获得其领使馆的保护。这些护照的持有人不须事先获得签证,即可获准到访英国,但他们并无英国的居留权。英国公民(海外)护照持有人在英国居住期间,亦有权在该国投票。这类护照获很多其他国家认可免签证旅游。

 

英国公民(海外)护照受香港一九八六年(英国国籍)法令规限。该法令是英国枢密院的颁令。

2. 是否有些华裔香港人有权取得正式的英籍护照(而非英国公民(海外)护照)?

2. 是否有些华裔香港人有权取得正式的英籍护照(而非英国公民(海外)护照)?

有数以万计的华裔香港人持有正式的英籍护照。当中有部分人可能在一九六二年英国对香港人实施移民管制前,已于英国出生或定居。其他人可能在当时已获准定居当地,并归化成为英国公民。

 

大多数有权取得正式英籍护照的华裔中国人,都是根据英国的国籍甄选计划而成功申请。于九零年代初期,英国政府根据该计划向数以万计的香港人发给正式的英籍护照。中国政府当时反对该项籍甄选计划,而最终结果是,因该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国籍不获香港和中国法律承认,该计划内的成功申请人仍会被视为中国籍人士。他们的英国护照在香港或中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均不获承认,而他们在中国境内亦不能受到英国政府保护。

 

按照英国法例,根据国籍甄选计划成为英国公民的人士享有正式的公民权利,包括可不受限制地在英国和欧盟其他地方居住和工作。

 

上述国籍甄选计划仅维持了一段短时间,早于一九九七年香港主权回归中国前已被终止。但成功的申请人在其有生之年有权更新其英籍护照,亦可能有权将其正式的英国国籍传给其子女。

3. 谁人及何时需要携带香港身分证?

3. 谁人及何时需要携带香港身分证?

根据《入境条例第17C条,每一位年满十五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都需要携带可证明其身分的证件,这通常是指身分证。如未能向警务人员或入境事务处人员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即属违法。但如该等人士在家居附近被发现没有携带身分证,却未必会被检控。

 

儿童在年满十一岁之前,毋须申请身分证(《入境条例第17C条)。

 

留港不超过 180 日之外地访客,亦毋须申请身分证(《人事登记规例第25(d)条)。但上述人士仍应携带身分证明文件(例如护照),否则仍可能会被警员或入境事务处人员扣留以作核实其身分。

4. 香港身分证有哪些种类?

4. 香港身分证有哪些种类?

本地身分证分为两类。香港居民身分证是发给那些获准在香港逗留超过 180 天的人士,例如持有工作或学生签证的人士(或这些人士的受养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是发给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十一至十七岁儿童所要申领的身分证与成人身分证不同。

 

入境事务处的网页列载有关于这两类身分证 (包括申请程序)的进一步资料。

与入境有关的罪行

VII. 与入境有关的罪行

在香港,有关入境事务的法例会被严格执行。根据《入境条例》,有不少行为属于违法。这部分概述一些主要的或常见的违例情况。

 

过期居留

 

即是指访港旅客或外籍雇员并未在其旅行证件所盖上的日期或之前离港。过期居留的人士通常会被逐离港。

 

违反逗留条件

 

通常指未经入境事务处批准便在香港工作(不论受薪与否)。《入境条例第41条规定,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50,000元和监禁两年。

 

作出虚假陈述

 

即是指为下述目的而向入境事务处作出虚假陈述:获取旅行证件、居留权证明书或入境证,或申请进入香港或在香港工作。根据《入境条例第42条,违例者一经 公诉程序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罚 150,000 元和监禁十四年;如经简易程序被定罪,则最高可被判罚 100,000 元和监禁两年。

 

雇用非法劳工

 

正如在工作签证那部分所提及,只有两类人士有权在香港工作,而毋须入境事务处事先批准。他们是:

 

  1. 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和
  2.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而其护照或旅行证件获批注,没有限制该人在香港境内工作。

雇主如雇用非法劳工,最高可被罚款 350,000 元和监禁三年。有关这项问题的进一步资料,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的网页

 

在酒店住宿的外籍人士必须遵守之规定

 

入住本地酒店的外籍人士,需要向酒店负责人提供本身的全名、国籍、到港日期和将乘搭离港航机的航空公司名称。有关详情可参阅入境事务处的网页

1. 如我被入境事务处人员调查,我应该怎样做?

1. 如我被入境事务处人员调查,我应该怎样做?

如阁下被入境事务处调查有否违法,仍有权不回答任何问题及寻求法律意见。在回答任何问题前,最稳妥的做法是先谘询律师。被入境事务处人员查问可能会令阁下不安,但若要维护本身的权利,便无理由要害怕。如被拘捕,可要求入境事务处让阁下保释外出。如他们拒绝,阁下将会被带上法庭面对裁判官,便可于裁判官席前申请保释。

 

如阁下就任何违例事件在被裁判法院被起诉,可要求当值律师服务处提供协助。如案件被转交至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便可申请法律援助。如阁下合资格获得法律援助,便会有律师代表阁下。请参阅另一题目──免费或资助法律支援服务以取得更多有关资料。

 

因违反入境条例被判有罪的人士,往往不获准再次进入香港。

外籍家庭佣工

IV. 外籍家庭佣工

香港居民可申请外籍家庭佣工来港在其家中工作。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订下的一般指引,准雇主应向入境事务处提供满意的证明,具备充分财务资源,并可让有关佣工在家中住宿。要获得批准雇用一位外籍家庭佣工,雇主通常的每月家庭入息须不少于15,000港元,或其拥有的资产须足够在整个合约期间应付有关开支。但关于雇主入息和资产的指引是属于酌情性质,并可由政府不时调整。

 

入境事务处或会不批准有虐待或剥削工资前科的雇主聘用外籍家庭佣工。

 

家庭佣工计划是根据入境事务处处长拥有的一般酌情权,去批核非本港居民来港居住和工作,并可附加逗留条件。现时并无具体法例列明谁人可雇用外籍家庭佣工和谁人可受雇为外籍家庭佣工,入境事务处会按个别情况去酌情批核有关申请。换言之,即使有关申请未能符合一般指引,入境事务处亦可能会在特殊情况下给予批准。如阁下的申请基于不符合指引而被拒绝,而阁下亦认为有关决定并不合理,便应尝试寻求法律意见。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由入境事务处发出的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指南

4. 英国公民如打算在香港工作,他们是否需要申请工作签证?

4. 英国公民如打算在香港工作,他们是否需要申请工作签证?

在殖民地时期,英国公民在来港工作方面的限制不多,他们亦有权在无工作签证下在港工作。当香港的主权在一九九七年回归中国大陆后,上述毋须工作签证的特权已被取消。现时英国公民需要获得香港入境事务处的批准,才能在香港受雇,但已经过长期居留而获得合法居留权者(例如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除外。

3. 获保证人安排来港的家庭成员,可否获准在香港工作?

3. 获保证人安排来港的家庭成员,可否获准在香港工作?

来自中国大陆的配偶和子女,如基于家庭团聚的理由获准来港,他们通常在工作方面不会有任何限制。

 

外国人的配偶和子女通常是凭「受养人签证」来港。在二零零六年六月后,这类人士通常不会在受雇或创业方面受到任何限制(除非其受雇工作或业务是违法的)。

 

由于批核受养人签证完全是基于入境事务处的酌情权,入境事务处处长必须按个别不同的情况去考虑有关申请。如阁下的申请是因为与入境事务处的指引有冲突而被拒绝,但阁下认为不合理,便应谘询律师。

访港旅客与工作签证

V. 访港旅客与工作签证

任何没有法定权利进入或居留香港的人士,都必须先获得批准才可到访香港。某些国家的公民须事先在本身居住的国家,向中国驻当地的领事馆申领到港证、签证或入境证。

 

虽然入境申请是按个别情况被审核,但通常都会规定旅客要证明在留港期间有能力应付本身的开支,并须持有回程机票。一般做法是容许旅客在一段限期内逗留(由一个星期至几个月不等),视乎旅客的国籍而定。

 

阁下如欲确定是否需要在到访香港前申请签证,请参阅入境事务处网站有关签证规定的内容。

 

现时并无任何具体法例指明哪些旅客可否到香港旅游。有关入境事项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入境条例第11条给予的一般酌情权加以规限。但《入境规例第2条包含一些条文,禁止旅客在香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