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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与入境有关的罪行

在香港,有关入境事务的法例会被严格执行。根据《入境条例》,有不少行为属于违法。这部分概述一些主要的或常见的违例情况。

 

过期居留

 

即是指访港旅客或外籍雇员并未在其旅行证件所盖上的日期或之前离港。过期居留的人士通常会被逐离港。

 

违反逗留条件

 

通常指未经入境事务处批准便在香港工作(不论受薪与否)。《入境条例第41条规定,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50,000元和监禁两年。

 

作出虚假陈述

 

即是指为下述目的而向入境事务处作出虚假陈述:获取旅行证件、居留权证明书或入境证,或申请进入香港或在香港工作。根据《入境条例第42条,违例者一经 公诉程序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罚 150,000 元和监禁十四年;如经简易程序被定罪,则最高可被判罚 100,000 元和监禁两年。

 

雇用非法劳工

 

正如在工作签证那部分所提及,只有两类人士有权在香港工作,而毋须入境事务处事先批准。他们是:

 

  1. 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和
  2.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而其护照或旅行证件获批注,没有限制该人在香港境内工作。

雇主如雇用非法劳工,最高可被罚款 350,000 元和监禁三年。有关这项问题的进一步资料,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的网页

 

在酒店住宿的外籍人士必须遵守之规定

 

入住本地酒店的外籍人士,需要向酒店负责人提供本身的全名、国籍、到港日期和将乘搭离港航机的航空公司名称。有关详情可参阅入境事务处的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