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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否需要连续在香港居住七年,才可获得永久性居民身分?

大多数来香港居住的人士(不管是来自中国大陆或其他地方),在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必须在香港住满七年。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本身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首次来港人士(例如是那些在香港境外出生,而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经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但在香港住满七年之规定,并不等于一定要在香港逗留整整七年而不能出境,法律只规定,有关人士在该段期间内必须是 「通常居于香港」 。尽管有关人士在七年内曾因事而暂时离开香港,但仍可能被继续视为通常居于香港。「暂时性」一词并无清楚确实的定义,但《入境条例第2(6)条列明若干可供考虑的因素,以便决定有关人士是否不再通常居于香港。

 

如香港是阁下的居住地方,但阁下因事而暂时离开香港,在这情况下,仍会被视为继续居留于香港。换言之,若阁下曾往外地度假、公干或短期留学,在香港的居留时期不会因而被中断。尽管期间阁下曾暂时离开香港,仍可累积七年的居留期。

 

但请注意,七年的居留期必须是连续性的,亦只包括阁下合法留在香港的期间。还有,阁下必须在该七年期间内定居于香港(例如为工作、留学或营商而一直在港居住)。访港旅客不可声称是通常居于香港,因为旅游不算作居留期。

 

因此,有人可能会在香港居留了十二年,但只算作在两段分别少于七年的期间是「通常居于香港」,期间因为曾非法或暂时性居留而把正式居留期中断。这类人士不会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