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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前曾身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否返回香港并恢复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如上述人士具有中国公民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但居于其他国家,不论离港有多久,他们仍有权返回香港居住。但如他们经已丧失中国国籍,情况便可能不同(他们亦会因而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地位)。

 

已获得香港居留权的外国人(非中国公民)在离港一段时间后,亦可能有权回港居住,但却要视乎情形而定,举例,在香港殖民地时期获得居留权的英国公民可视乎情况而有权回港居住,并且完全不受居留条件限制。但这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应寻求法律意见。

 

另外,阁下可向入境事务处的居留权组申请 核实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资格 ,以确定自己是否已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如欲联络居留权组,请登入这里。如阁下的核实申请被居留权组拒绝,可谘询专家的法律意见。原因是入境事务处倾向采用较大限制性的审核手法,但如将个案重新覆核后,某些被曾经被入境事务处拒绝的人士,其后仍有可能获承认有权在香港居住和工作。

 

另有一点需要注意,根据《入境条例第2AAA条,已丧失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前香港永久性居民仍有权在返港后无条件居留。换言之,这些人士仍有权在香港居住和工作,但不能再担任政府高级职位、参与选举投票或享受若干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