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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甚么法定权利?

根据《基本法第24(3)条,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特区的居留权。换言之,他们可合法地进出香港,并可在香港受雇任何工作、读书或经营任何生意(《入境条例第2A条)。

 

中国大陆公民须具备一项重要资格,才可获得香港的居留权。凭藉香港父亲或母亲而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但居于中国大陆的人士,须首先符合下列规定,才可行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权利:

 

  1. 他们已根据《基本法第22(4)条,获得大陆有关当局批准定居于香港(即是已获发给「单程证」);和
  2. 他们已根据《入境条例第2AB条获发「居留权证明书」

在一九九九年,香港终审法院曾宣布上述规定违反宪法,但因同年六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作出释法而恢复采用( )。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27条,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即获授予选举投票权 。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永久性居民才有权享用社会福利,例如公共房屋和金钱资助(如综援)。

 

大致上,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都一视同仁,不论他们拥有中国国籍或外国国籍,都会享有永久性居民应有的权利。但是,属于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则可享有额外的权利,例如有权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回乡证 (供前往中国大陆之用),并能够担任香港特区政府的高级职位。

 

( 注: 一九九九年一月,终审法院就吴嘉玲对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作出裁决,指出根据《基本法第24(2)(3)条而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大陆居民,尽管在进入香港前未获大陆当局发给单程证,他们仍可以行使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权利(一经证实后)。一九九九年六月,人大常委提出释法并有效地推翻上述裁决。人大常委声称,那些根据《基本法第24(2)(3)条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必须先取得单程证,才可行使有关权利在香港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