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访港旅客与工作签证
任何没有法定权利进入或居留香港的人士,都必须先获得批准才可到访香港。某些国家的公民须事先在本身居住的国家,向中国驻当地的领事馆申领到港证、签证或入境证。
虽然入境申请是按个别情况被审核,但通常都会规定旅客要证明在留港期间有能力应付本身的开支,并须持有回程机票。一般做法是容许旅客在一段限期内逗留(由一个星期至几个月不等),视乎旅客的国籍而定。
阁下如欲确定是否需要在到访香港前申请签证,请参阅入境事务处网站有关签证规定的内容。
现时并无任何具体法例指明哪些旅客可否到香港旅游。有关入境事项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入境条例》第11条给予的一般酌情权加以规限。但《入境规例》第2条包含一些条文,禁止旅客在香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