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外籍家庭佣工
香港居民可申请外籍家庭佣工来港在其家中工作。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订下的一般指引,准雇主应向入境事务处提供满意的证明,具备充分财务资源,并可让有关佣工在家中住宿。要获得批准雇用一位外籍家庭佣工,雇主通常的每月家庭入息须不少于15,000港元,或其拥有的资产须足够在整个合约期间应付有关开支。但关于雇主入息和资产的指引是属于酌情性质,并可由政府不时调整。
入境事务处或会不批准有虐待或剥削工资前科的雇主聘用外籍家庭佣工。
家庭佣工计划是根据入境事务处处长拥有的一般酌情权,去批核非本港居民来港居住和工作,并可附加逗留条件。现时并无具体法例列明谁人可雇用外籍家庭佣工和谁人可受雇为外籍家庭佣工,入境事务处会按个别情况去酌情批核有关申请。换言之,即使有关申请未能符合一般指引,入境事务处亦可能会在特殊情况下给予批准。如阁下的申请基于不符合指引而被拒绝,而阁下亦认为有关决定并不合理,便应尝试寻求法律意见。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由入境事务处发出的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