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 ) 国籍法》授予的。国籍基本上是凭祖籍 ( 血统 ) 传给后代,并非根据出生地而获得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4条和第5条,祖籍中国的人士,不管他们是否在中国(包括香港)出生,一般都会被视为中国公民。但如属 国籍法第5条所指人士,即其中国籍双亲 均已定居外国(或其父亲或母亲是中国籍但已定居外国),并且本身在出生时已获得外国国籍的人士,便不会获得中国国籍。换言之,如阁下的父亲或母亲已定居外国,而阁下出生时已获得外国国籍,尽管阁下祖籍中国,亦不会获得中国国籍。
如某儿童的父亲或母亲(即其中一位)是中国籍,该儿童在出生时亦可获得中国国籍。并非祖籍中国的人士(即没有中国血统),即使在中国诞生,他们一般都不会被视为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对国籍法在香港之实施曾作出补充性「 解释 」。按照其解释,国籍法的若干条文可能不适用于香港,或可能以不同方式(或释义)引用于香港。
有关人大常委就国籍法在香港实施而作出的一些主要解释,请往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网站以取得更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