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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籍

I. 中國國籍

中國國籍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國 ) 國籍法》授予的。國籍基本上是憑祖籍 ( 血統 ) 傳給後代,並非根據出生地而獲得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4條和第5條,祖籍中國的人士,不管他們是否在中國(包括香港)出生,一般都會被視為中國公民。但如屬 國籍法第5條所指人士,即其中國籍雙親 均已定居外國(或其父親或母親是中國籍但已定居外國),並且本身在出生時已獲得外國國籍的人士,便不會獲得中國國籍。換言之,如閣下的父親或母親已定居外國,而閣下出生時已獲得外國國籍,儘管閣下祖籍中國,亦不會獲得中國國籍。

 

如某兒童的父親或母親(即其中一位)是中國籍,該兒童在出生時亦可獲得中國國籍。並非祖籍中國的人士(即沒有中國血統),即使在中國誕生,他們一般都不會被視為中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對國籍法在香港之實施曾作出補充性「 解釋 」。按照其解釋,國籍法的若干條文可能不適用於香港,或可能以不同方式(或釋義)引用於香港。

 

有關人大常委就國籍法在香港實施而作出的一些主要解釋,請往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的網站以取得更多資料。

2. 中國大陸的所有少數民族是否都擁有中國國籍?

2. 中國大陸的所有少數民族是否都擁有中國國籍?

中國國籍所指的祖籍不單只限於漢族,而是包含所有受中國政府承認的國內少數民族(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2條),但中國國籍不包含那些從其他地方(包含香港)移民到中國,而又未歸化入中國籍的人士及其子女。如欲獲得更多關於歸化入籍的資料,請參閱有關問答

5. 中國國籍可否喪失或被放棄?

5. 中國國籍可否喪失或被放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凡已移居外國並獲得外國公民身分的中國公民,即喪失中國國籍,並且不再可以將本身的中國國籍傳給子女。國籍法第10條亦列明,中國籍人士可申請放棄本身的中國國籍。

 

至於香港的中國公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的「解釋」,情況卻有所不同。上述人士即使已獲得外國國籍,除非他們已根據第5項解釋向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申請獲承認為外國公民,否則他們仍會被視為中國公民。有關申請詳情,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的網站

6. 外籍人士可否在香港申請成為中國公民?

6. 外籍人士可否在香港申請成為中國公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7條,外籍人士可申請成為中國公民。要符合該條例,外籍申請人必須:

 

  1. 有近親是中國籍人士;
  2. 已在中國領土定居;或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在香港,入境事務處會按照《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540章),去處理所有歸化入籍的申請。有關這項申請的進一步資料 , 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的網站

 

成功申請入籍的人士,與出生時已屬中國籍的人士享有同樣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8條,外籍人士在取得中國公民身分時,便必須放棄本身的國籍。

7. 「居籍」(domicile) 的法律概念是甚麼?我怎樣知道我的居籍是香港?

7. 「居籍」(domicile) 的法律概念是甚麼?我怎樣知道我的居籍是香港?

根據普通法, 「居籍」的法律概念是指某人原籍的國家(或國家的一部分),或倘若該人已放棄其原本居籍,則指該人歸化入籍的新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儘管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其居籍地方等同其國籍或居留地區,但實際上,居籍與國籍和永久性居民身分之意思有別。

 

居籍可能對婚姻、離婚和繼承遺產的權利有所影響。原因是根據國際私法,香港法庭在若干情況下,會以某人的居籍地區的法律為裁決基礎。例如,某人在香港身故,但其去世時的居籍是在其他地區,其居籍地區的法律可能會被用作決定如何去分配該人的遺產。

 

對於某些國家來說,居籍地區可能會影響稅務責任。

 

回應上述第二條問題,如閣下原籍香港(上一代亦以香港為其居籍),便大致上應以香港為居籍,除非閣下已移居其他地方,並決定永遠不再回香港居住,則屬例外。

 

如閣下來自其他地方,便可能以原本出生地為居籍(不管是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但如閣下已永久定居香港,亦無意返回原籍地區居住,便應已選擇了香港為居籍。

 

居籍法十分複雜,每當遇到有關居籍的問題時,應諮詢擅長處理居籍的律師。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II.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任何人士均有機會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們是否擁有中國國籍

 

基本法第24條和《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麼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總括來說,它們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1.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中國籍人士)。
  2.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獲准在香港居住,並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國公民。
  3.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雙親之一(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4. 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並以香港作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國籍人士)(* 註)。
  5. 在香港出生時,其雙親之一已按照類別 (iv) 獲界定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現時未滿二十一歲之外籍青少年。這類人士於年滿二十一歲時,便須按照上述其中一個類別去確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則將不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6. 在香港特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前,除香港外並無擁有其他地區之居留權的人士。

(* 註:實際上,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對於根據《基本法第24條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外籍人士,可實施附加規定,包括要求他們證明經已清繳所有應付的稅項。)

 

《入境條例》包含其他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的條文。舉例,《入境條例附表1第6段列明,若干在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主權回歸中國前已享有永久性居民地位的非中國籍人士,在主權回歸後其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得以延續。另外,《入境條例第2(4)條規定某些職業類別的人士,例如是外籍家庭傭工和大陸政府官員,均不獲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在其身分獲得入境事務處核證前,均不可行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權利。至於中國大陸居民,如欲獲得香港居留權,則可申辦由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書」。其他國籍人士亦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核實其獲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資格。有關上述事項的細節,請參閱本題目的各部分。

1. 我是否需要連續在香港居住七年,才可獲得永久性居民身分?

1. 我是否需要連續在香港居住七年,才可獲得永久性居民身分?

大多數來香港居住的人士(不管是來自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在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這項規定不適用於本身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首次來港人士(例如是那些在香港境外出生,而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經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但在香港住滿七年之規定,並不等於一定要在香港逗留整整七年而不能出境,法律只規定,有關人士在該段期間內必須是 「通常居於香港」 。儘管有關人士在七年內曾因事而暫時離開香港,但仍可能被繼續視為通常居於香港。「暫時性」一詞並無清楚確實的定義,但《入境條例第2(6)條列明若干可供考慮的因素,以便決定有關人士是否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如香港是閣下的居住地方,但閣下因事而暫時離開香港,在這情況下,仍會被視為繼續居留於香港。換言之,若閣下曾往外地度假、公幹或短期留學,在香港的居留時期不會因而被中斷。儘管期間閣下曾暫時離開香港,仍可累積七年的居留期。

 

但請注意,七年的居留期必須是連續性的,亦只包括閣下合法留在香港的期間。還有,閣下必須在該七年期間內定居於香港(例如為工作、留學或營商而一直在港居住)。訪港旅客不可聲稱是通常居於香港,因為旅遊不算作居留期。

 

因此,有人可能會在香港居留了十二年,但只算作在兩段分別少於七年的期間是「通常居於香港」,期間因為曾非法或暫時性居留而把正式居留期中斷。這類人士不會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

2.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甚麼法定權利?

2.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甚麼法定權利?

根據《基本法第24(3)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特區的居留權。換言之,他們可合法地進出香港,並可在香港受僱任何工作、讀書或經營任何生意(《入境條例第2A條)。

 

中國大陸公民須具備一項重要資格,才可獲得香港的居留權。憑藉香港父親或母親而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但居於中國大陸的人士,須首先符合下列規定,才可行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權利:

 

  1. 他們已根據《基本法第22(4)條,獲得大陸有關當局批准定居於香港(即是已獲發給「單程證」);和
  2. 他們已根據《入境條例第2AB條獲發「居留權證明書」

在一九九九年,香港終審法院曾宣布上述規定違反憲法,但因同年六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作出釋法而恢復採用( )。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27條,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即獲授予選舉投票權 。

 

在一般情況下,只有永久性居民才有權享用社會福利,例如公共房屋和金錢資助(如綜援)。

 

大致上,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都一視同仁,不論他們擁有中國國籍或外國國籍,都會享有永久性居民應有的權利。但是,屬於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則可享有額外的權利,例如有權申請香港特區護照和回鄉證 (供前往中國大陸之用),並能夠擔任香港特區政府的高級職位。

 

( 註: 一九九九年一月,終審法院就吳嘉玲對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作出裁決,指出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而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大陸居民,儘管在進入香港前未獲大陸當局發給單程證,他們仍可以行使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權利(一經證實後)。一九九九年六月,人大常委提出釋法並有效地推翻上述裁決。人大常委聲稱,那些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必須先取得單程證,才可行使有關權利在香港居留。)

3. 在甚麼情況下會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3. 在甚麼情況下會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根據香港的《入境條例》,永久性居民身分是可以失去的。儘管其名稱寫有「永久性」的字眼,但如下列情況所示,這種身分不一定是永久性的。

 

  1. 本身是中國公民(即擁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旦不再是中國公民,隨即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2. 本身不是中國公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旦持續離開香港三年或以上,隨即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入境條例附表1第7段)。

法律學者相信,目前關於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法律有可能不符合憲法。有關法律爭議頗為複雜,但概括來說,這些學者表示根據《基本法》(作為香港憲法之一部分),「永久性」一詞本質上的解釋是「永遠」,在法律上不可以被《入境條例》加以限制。

5. 是否所有在香港出生的兒童都會自動獲得居留權?

5. 是否所有在香港出生的兒童都會自動獲得居留權?

根據以往的普通法,任何在某地區出生的人士,便有權取得該地區的居留權和公民身分。此項規則仍適用於加拿大 、愛爾蘭及美國 ,可是英國和在殖民地時期的香港已取消了這規則。隨著法律上的改變,只有上一代 / 祖先與香港有聯繫的人士,才能夠單憑在本港出生而獲得居留權。

 

當香港的主權在一九九七年回歸中國大陸之後,雖然普通法制度仍被保留,但在本地出生的人士仍不能自動獲得居留權。目前的法律頗為複雜,基本上,在香港出生未必會獲授予任何權利,有關人士必須符合以下的附加資格:

 

  1. 在香港出生而同時擁有中國國籍的人士,不管其雙親來自何處,這些人士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這項規定是根據終審法院就 入境事務處處長對莊豐源一案作出的裁決而訂立。
  2. 本身並非中國籍但在香港出生的人士,如他們的父親或母親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便可能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在上述情況下,這些人士享有的永久性居民身分僅能保持至二十一歲為止,之後便必須自行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取得有關資格(《基本法第24(2)(5)條)。
  3. 本身並非中國籍的人士,如其父母亦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不能籍著在香港出生而享有永久性居民的權利。如上述人士的雙親在香港居住,便必須為其子女取得受養人士簽證

6. 非中國籍人士或少數民族在香港是否享有與中國籍人士相同的權利?

6. 非中國籍人士或少數民族在香港是否享有與中國籍人士相同的權利?

香港的法律權利源自中國公民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與種族無關。如先前所述,外籍人士亦可以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亦可申請歸化成為中國公民。如他們申請成功,將會與本港出生的中國籍人士擁有相同的法律權利。有關申請歸化成為中國公民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有關問與答

移居香港的非本地人士(家人團聚)

III. 移居香港的非本地人士(家人團聚)

如閣下是香港居民(永久性或非永久性),閣下便可能有權為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申請來港與閣下共同生活。但居於中國大陸與居於其他地方的家庭成員,會受不同規定所限制。

1. 甚麼人有權以保證人身分安排家庭成員來香港居住?如我是香港的合法居民,本人在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的家庭成員可否申請移居香港?

1. 甚麼人有權以保證人身分安排家庭成員來香港居住?如我是香港的合法居民,本人在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的家庭成員可否申請移居香港?

本文列載的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之用。在作出關於移居香港的重要決定前,應諮詢熟悉本港入境法例的律師。

 

有權申請與親屬定居香港的各類人士簡述如下:

 

A) 來自中國大陸的家庭成員

 

目前,獲發給「單程證」來港定居的中國大陸移民之配額是每天 150 名。按照大陸的規則和程序(不在香港政府和本港法庭管治之列),下列人士有資格申請單程證來港:

 

  1. 按照《基本法第24(2)(3)條和《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 (* 註 
  2.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
  3. 來港與親屬團聚的受供養子女(在大陸無人照顧)。
  4. 來港與親屬團聚的受供養年老人士(在大陸無人照顧)。
  5. 來港照顧受供養父母的人士。
  6. 來港承繼親屬財產的人士。

(* 註:一九九九年一月,終審法院在 陳錦雅對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中裁定,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有關兒童如在出生當時或之後,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該等兒童便獲得香港居留權。其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於同年就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釋法,澄清這些兒童的父母(或其中一方)在他們的子女出生時,必須經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該等兒童才可以行使其香港居留權。)

 

欲於香港居住的中國大陸居民,必須首先向大陸當局取得「單程證」。當單程證持有人抵港時,他們通常(但並不一定)會獲香港入境事務處批准入境居留。請注意,上述類別 (i) 的人士所獲得的單程證必須附有「居留權證明書」(見下文)。

 

雖然有就配額等事項諮詢香港特區政府,但大陸當局仍是負責發出上述單程證的決策者(《基本法第22(4)條)。大陸當局是採取當地制訂的計分制度,向香港居民的中國大陸親屬分配單程證。

 

如在中國大陸的受供養人(申請單程證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他們在進入香港行使其居留權之前,必須先取得香港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書」。這證明書主要是用來核實,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和《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上述人士是否獲得香港居留權。而這證明書必須在移居者進入香港前已附於其單程證上。關於如何申請「居留權證明書」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入境事務處所發出的填表須知 (中英對照)。

 

B) 來自澳門的家庭成員

 

閣下可能有權以保證人身分安排下列居於澳門的受供養人士,來港與閣下同住:

 

  1. 閣下的配偶。
  2. 任何十八歲以下的未婚受供養子女。
  3. 閣下六十歲或以上的父母。

在審批澳門往香港的移民之情況下,大陸當局並無擔任任何角色,而由香港入境事務處處理。

 

入境事務處的網址列載有關申請的規定和申請表格。

 

C) 非中國籍的家庭成員

 

閣下亦可以保證人身分安排非中國籍的受供養配偶或子女來香港居住。但閣下必須顯示本身有充分的財務資源,照顧新到港配偶或子女的起居生活。受供養子女必須未足十八歲。

 

根據《入境條例》 第11條,入境事務處處長可用一般酌情權,去批准任何非中國籍人士入境和附加任何逗留條件。處長根據內部政策指引去進行審批,而這些內部指引毋須透過立法而可以不時修訂。這些內部政策指引純粹作指引用途,在特殊個案中可能會不適用。法例規定處長在行使酌情權時,須考慮每個個案之不同情況。如處長基於閣下的申請與其指引內容有衝突而加以拒絕,但閣下認為其拒絕不合情理,便應尋求法律意見。

 

D) 非永久性居民的家庭成員

 

上述類別普遍是指那些憑工作簽證來港工作的外籍香港居民的子女和配偶。這些子女和配偶必須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受養人簽證。如獲發簽證,他們通常獲准在其保證人工作簽證生效期間居港。

 

這類受養人簽證亦是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按照一般酌情批出。保證人(例如持有工作簽證在港工作的人)必須顯示,他們具備充分的財務資源照顧受養人在香港的起居生活 。

 

其他要點

 

儘管批准配偶和子女來港的法律權力是酌情性,而入境事務處亦可能會作出格外開恩的決定,但一般來說,入境政策通常只承認傳統合法婚姻而並不包括同居或同性伴侶關係。

 

若干類別的人士,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在內,是不能以保證人身分安排受養人來港居住。但如家庭傭工在居港期間生育的子女,便可能會獲准留港。

3. 如有家庭成員移民香港的申請被拒絕,有否任何渠道可讓我上訴?

3. 如有家庭成員移民香港的申請被拒絕,有否任何渠道可讓我上訴?

如閣下的個案涉及中國大陸居民被拒發單程證,閣下必須聯絡大陸有關當局,因為單程證並非由香港政府官員發出。

 

如有關個案涉及一位外籍家庭成員的申請被香港入境事務處拒絕,閣下應首先聯絡入境事務處,看看有否任何資料漏報或出錯,可讓閣下作出更正(並設法要求覆核有關申請)。

 

如閣下仍不滿意入境事務處的決定,可考慮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但請注意,司法覆核並非上訴程序,高等法院可以作出有利閣下裁決的可能性極為有限。閣下在提出這項申請前,必須尋求法律意見,因為申請司法覆核將要耗用頗多的時間和訟費。

4. 以前曾身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否返回香港並恢復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4. 以前曾身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否返回香港並恢復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如上述人士具有中國公民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但居於其他國家,不論離港有多久,他們仍有權返回香港居住。但如他們經已喪失中國國籍,情況便可能不同(他們亦會因而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地位)。

 

已獲得香港居留權的外國人(非中國公民)在離港一段時間後,亦可能有權回港居住,但卻要視乎情形而定,舉例,在香港殖民地時期獲得居留權的英國公民可視乎情況而有權回港居住,並且完全不受居留條件限制。但這涉及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應尋求法律意見。

 

另外,閣下可向入境事務處的居留權組申請 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資格 ,以確定自己是否已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如欲聯絡居留權組,請登入這裡。如閣下的核實申請被居留權組拒絕,可諮詢專家的法律意見。原因是入境事務處傾向採用較大限制性的審核手法,但如將個案重新覆核後,某些被曾經被入境事務處拒絕的人士,其後仍有可能獲承認有權在香港居住和工作。

 

另有一點需要注意,根據《入境條例第2AAA條,已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前香港永久性居民仍有權在返港後無條件居留。換言之,這些人士仍有權在香港居住和工作,但不能再擔任政府高級職位、參與選舉投票或享受若干社會福利。

1. 我須向我的外籍家庭傭工支付多少工資?是否有標準僱傭合約可供我和外籍家庭傭工簽署?

1. 我須向我的外籍家庭傭工支付多少工資?是否有標準僱傭合約可供我和外籍家庭傭工簽署?

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須支付不少於由政府定下的最低工資,還須支付培訓本地工人而徵收的稅項 。如未能符合上述規定,便屬違法,有關僱主可能被判罰款或監禁。

 

請注意,上述薪酬是指最低金額而已(現時外傭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月薪4,410元)。按照一般的僱傭法例,外籍家庭傭工與僱主有權協定較高的薪酬。

 

閣下與家庭傭工必須簽署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標準僱傭合約。這是入境事務處唯一會接受的合約,並可能需要在傭工抵港時提交檢查。閣下可從入境事務處的網站下載僱備合約的樣本(僅供參考用途)。

2. 我的家庭傭工是否必須居於我的家中?

2. 我的家庭傭工是否必須居於我的家中?

入境事務處通常規定外籍家庭傭工必須與僱主同住。還有,家居地址必須列明在僱傭合約內。法律專家相信,這項規定可能與香港居民可自由選擇居所的權利有抵觸,因而有可能面對法律訴訟挑戰。

3. 聘用兼職的外籍家庭傭工是否合法?

3. 聘用兼職的外籍家庭傭工是否合法?

入境事務處列明,外籍家庭傭工只可為其工作簽證列明的僱主工作,並只可履行家務職責。如外籍家庭傭工被發現擔任其他工作,該傭工和其僱主都可被檢控。

 

如閣下聘用兼職外籍家庭傭工,而該傭工只獲准為另一僱主工作,閣下便可被控協助和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

 

儘管在法律理論上是可行的, 但外籍家庭傭工絕少會獲政府批准,為指定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擔任兼職工作。

訪港旅客與工作簽證

V. 訪港旅客與工作簽證

任何沒有法定權利進入或居留香港的人士,都必須先獲得批准才可到訪香港。某些國家的公民須事先在本身居住的國家,向中國駐當地的領事館申領到港證、簽證或入境證。

 

雖然入境申請是按個別情況被審核,但通常都會規定旅客要證明在留港期間有能力應付本身的開支,並須持有回程機票。一般做法是容許旅客在一段限期內逗留(由一個星期至幾個月不等),視乎旅客的國籍而定。

 

閣下如欲確定是否需要在到訪香港前申請簽證,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網站有關簽證規定的內容。

 

現時並無任何具體法例指明哪些旅客可否到香港旅遊。有關入境事項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給予的一般酌情權加以規限。但《入境規例第2條包含一些條文,禁止旅客在香港工作。

2. 甚麼人士有權獲得香港的工作簽證?

2. 甚麼人士有權獲得香港的工作簽證?

一般而言,只有兩類人士有權在香港工作,而毋須入境事務處事先批准。他們是:

 

  1. 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和
  2.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而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獲批註,沒有限制該人在香港境內工作。

法律並無註明一個人在何時可獲批准留港工作,這完全是由入境事務處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的酌情權而決定。入境事務處會根據內部指引去行使酌情權,但大部分指引內容都沒有公開發表。大致上,下列情況獲批的機會較大:

 

  1. 有關高級職位的招聘工作;或
  2. 香港缺乏能夠擔任有關工作的人士。

根據入境事務處的某些特別計劃所引進的若干類別人士(例如家庭傭工),會有不同規定。入境事務處網頁列載關於申請工作簽證程序的進一步資料。

 

獲得工作簽證的人士只可為指定僱主工作,如打算更改僱主,必須再向入境事務處取得批准。

 

由於批核工作簽證是完全基於酌情權,入境事務處處長必須考慮每個個案的不同情況。如閣下的申請是因為與入境事務處的指引有衝突而被拒絕,但閣下認為不合理,便應諮詢律師。

3. 獲保證人安排來港的家庭成員,可否獲准在香港工作?

3. 獲保證人安排來港的家庭成員,可否獲准在香港工作?

來自中國大陸的配偶和子女,如基於家庭團聚的理由獲准來港,他們通常在工作方面不會有任何限制。

 

外國人的配偶和子女通常是憑「受養人簽證」來港。在二零零六年六月後,這類人士通常不會在受僱或創業方面受到任何限制(除非其受僱工作或業務是違法的)。

 

由於批核受養人簽證完全是基於入境事務處的酌情權,入境事務處處長必須按個別不同的情況去考慮有關申請。如閣下的申請是因為與入境事務處的指引有衝突而被拒絕,但閣下認為不合理,便應諮詢律師。

4. 英國公民如打算在香港工作,他們是否需要申請工作簽證?

4. 英國公民如打算在香港工作,他們是否需要申請工作簽證?

在殖民地時期,英國公民在來港工作方面的限制不多,他們亦有權在無工作簽證下在港工作。當香港的主權在一九九七年回歸中國大陸後,上述毋須工作簽證的特權已被取消。現時英國公民需要獲得香港入境事務處的批准,才能在香港受僱,但已經過長期居留而獲得合法居留權者(例如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除外。

1. 何謂英國公民(海外)護照?

1. 何謂英國公民(海外)護照?

數以百萬計的香港居民持有英國公民(海外)護照(俗稱 BNO)。在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主權回歸中國大陸前,具有英國國籍的香港居民,可獲英聯國政府發給這類護照。英國和中國政府於一九八四年所發表的中英聯合聲明(促成香港回歸中國管治)的附件內作出協定,上述人士在其有生之年內有權繼續使用英國的旅行證件。

 

只有那些在香港回歸中國前登記的人士,才有權取得英國公民(海外)護照。

 

根據香港和中國大陸的法例,這些護照僅被視為旅行證件,而並無授予持有人任何公民權利。根據英國法例,這些護照的持有人會被視為英籍人士,如在中國以外任何地方遇上困難,有權獲得其領使館的保護。這些護照的持有人不須事先獲得簽證,即可獲准到訪英國,但他們並無英國的居留權。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持有人在英國居住期間,亦有權在該國投票。這類護照獲很多其他國家認可免簽證旅遊。

 

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受香港一九八六年(英國國籍)法令規限。該法令是英國樞密院的頒令。

2. 是否有些華裔香港人有權取得正式的英籍護照(而非英國公民(海外)護照)?

2. 是否有些華裔香港人有權取得正式的英籍護照(而非英國公民(海外)護照)?

有數以萬計的華裔香港人持有正式的英籍護照。當中有部分人可能在一九六二年英國對香港人實施移民管制前,已於英國出生或定居。其他人可能在當時已獲准定居當地,並歸化成為英國公民。

 

大多數有權取得正式英籍護照的華裔中國人,都是根據英國的國籍甄選計劃而成功申請。於九零年代初期,英國政府根據該計劃向數以萬計的香港人發給正式的英籍護照。中國政府當時反對該項籍甄選計劃,而最終結果是,因該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國籍不獲香港和中國法律承認,該計劃內的成功申請人仍會被視為中國籍人士。他們的英國護照在香港或中國境內的任何地方均不獲承認,而他們在中國境內亦不能受到英國政府保護。

 

按照英國法例,根據國籍甄選計劃成為英國公民的人士享有正式的公民權利,包括可不受限制地在英國和歐盟其他地方居住和工作。

 

上述國籍甄選計劃僅維持了一段短時間,早於一九九七年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前已被終止。但成功的申請人在其有生之年有權更新其英籍護照,亦可能有權將其正式的英國國籍傳給其子女。

3. 誰人及何時需要携帶香港身分證?

3. 誰人及何時需要携帶香港身分證?

根據《入境條例第17C條,每一位年滿十五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都需要携帶可證明其身分的證件,這通常是指身分證。如未能向警務人員或入境事務處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屬違法。但如該等人士在家居附近被發現沒有携帶身分證,卻未必會被檢控。

 

兒童在年滿十一歲之前,毋須申請身分證(《入境條例第17C條)。

 

留港不超過 180 日之外地訪客,亦毋須申請身分證(《人事登記規例第25(d)條)。但上述人士仍應携帶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否則仍可能會被警員或入境事務處人員扣留以作核實其身分。

4. 香港身分證有哪些種類?

4. 香港身分證有哪些種類?

本地身分證分為兩類。香港居民身分證是發給那些獲准在香港逗留超過 180 天的人士,例如持有工作或學生簽證的人士(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是發給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十一至十七歲兒童所要申領的身分證與成人身分證不同。

 

入境事務處的網頁列載有關於這兩類身分證 (包括申請程序)的進一步資料。

與入境有關的罪行

VII. 與入境有關的罪行

在香港,有關入境事務的法例會被嚴格執行。根據《入境條例》,有不少行為屬於違法。這部分概述一些主要的或常見的違例情況。

 

過期居留

 

即是指訪港旅客或外籍僱員並未在其旅行證件所蓋上的日期或之前離港。過期居留的人士通常會被逐離港。

 

違反逗留條件

 

通常指未經入境事務處批准便在香港工作(不論受薪與否)。《入境條例第41條規定,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50,000元和監禁兩年。

 

作出虛假陳述

 

即是指為下述目的而向入境事務處作出虛假陳述:獲取旅行證件、居留權證明書或入境證,或申請進入香港或在香港工作。根據《入境條例第42條,違例者一經 公訴程序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 150,000 元和監禁十四年;如經簡易程序被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 100,000 元和監禁兩年。

 

僱用非法勞工

 

正如在工作簽證那部分所提及,只有兩類人士有權在香港工作,而毋須入境事務處事先批准。他們是:

 

  1. 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和
  2.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而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獲批註,沒有限制該人在香港境內工作。

僱主如僱用非法勞工,最高可被罰款 350,000 元和監禁三年。有關這項問題的進一步資料,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的網頁

 

在酒店住宿的外籍人士必須遵守之規定

 

入住本地酒店的外籍人士,需要向酒店負責人提供本身的全名、國籍、到港日期和將乘搭離港航機的航空公司名稱。有關詳情可參閱入境事務處的網頁

1. 如我被入境事務處人員調查,我應該怎樣做?

1. 如我被入境事務處人員調查,我應該怎樣做?

如閣下被入境事務處調查有否違法,仍有權不回答任何問題及尋求法律意見。在回答任何問題前,最穩妥的做法是先諮詢律師。被入境事務處人員查問可能會令閣下不安,但若要維護本身的權利,便無理由要害怕。如被拘捕,可要求入境事務處讓閣下保釋外出。如他們拒絕,閣下將會被帶上法庭面對裁判官,便可於裁判官席前申請保釋。

 

如閣下就任何違例事件在被裁判法院被起訴,可要求當值律師服務處提供協助。如案件被轉交至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便可申請法律援助。如閣下合資格獲得法律援助,便會有律師代表閣下。請參閱另一題目──免費或資助法律支援服務以取得更多有關資料。

 

因違反入境條例被判有罪的人士,往往不獲准再次進入香港。

外籍家庭傭工

IV. 外籍家庭傭工

香港居民可申請外籍家庭傭工來港在其家中工作。根據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訂下的一般指引,準僱主應向入境事務處提供滿意的證明,具備充分財務資源,並可讓有關傭工在家中住宿。要獲得批准僱用一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通常的每月家庭入息須不少於15,000港元,或其擁有的資產須足夠在整個合約期間應付有關開支。但關於僱主入息和資產的指引是屬於酌情性質,並可由政府不時調整。

 

入境事務處或會不批准有虐待或剝削工資前科的僱主聘用外籍家庭傭工。

 

家庭傭工計劃是根據入境事務處處長擁有的一般酌情權,去批核非本港居民來港居住和工作,並可附加逗留條件。現時並無具體法例列明誰人可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和誰人可受僱為外籍家庭傭工,入境事務處會按個別情況去酌情批核有關申請。換言之,即使有關申請未能符合一般指引,入境事務處亦可能會在特殊情況下給予批准。如閣下的申請基於不符合指引而被拒絕,而閣下亦認為有關決定並不合理,便應嘗試尋求法律意見。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由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

護照和身分證

VI. 護照和身分證

本身是中國公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有權申請香港特區護照。香港特區護照是由入境事務處發出,並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香港法例第539章)所規管。與大陸政府發出的中國護照比較,香港特區護照在國際上獲享更多免簽證旅遊的認受性。

 

香港特區護照列明持有人具有中國國籍

 

入境事務處的網頁載有更多關於申請香港特區護照的資料。

3. 在香港的中國公民 / 中國籍人士有甚麼法定權利?

3. 在香港的中國公民 / 中國籍人士有甚麼法定權利?

中國公民在香港享有的若干主要法定權利概述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只有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才有資格擔任香港特區政府的高層職位,例如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特首)或某些高級公務員職位。只有香港中國公民才有資格申請香港特區護照和回鄉證(以便往中國大陸旅遊)。非中國籍人士,不管本身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只能獲得所屬國籍的護照,並須簽證才能進入中國大陸。

 

香港的選舉投票權並非源自公民身分。根據《立法會條例第27條(香港法例第542章),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有權登記成為選區的選民,換言之,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外籍人士,與本地中國公民擁有同樣的投票權。

 

請注意:中國公民不會自動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與香港有緊密聯繫的中國公民須符合法定限制的條件,才有資格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關於這些限制和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享有法定權利的詳情,請參閱本題目的第II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