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任何人士均有机会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们是否拥有中国国籍。
《基本法》第24条和《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么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总括来说,它们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 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中国籍人士)。
-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获准在香港居住,并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国公民。
-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双亲之一(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 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并以香港作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国籍人士)(* 注)。
- 在香港出生时,其双亲之一已按照类别 (iv) 获界定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现时未满二十一岁之外籍青少年。这类人士于年满二十一岁时,便须按照上述其中一个类别去确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则将不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 在香港特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前,除香港外并无拥有其他地区之居留权的人士。
(* 注:实际上,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对于根据《基本法》第24条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外籍人士,可实施附加规定,包括要求他们证明经已清缴所有应付的税项。)
《入境条例》包含其他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的条文。举例,《入境条例》附表1第6段列明,若干在香港于一九九七年主权回归中国前已享有永久性居民地位的非中国籍人士,在主权回归后其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得以延续。另外,《入境条例》第2(4)条规定某些职业类别的人士,例如是外籍家庭佣工和大陆政府官员,均不获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在其身分获得入境事务处核证前,均不可行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权利。至于中国大陆居民,如欲获得香港居留权,则可申办由入境事务处发出的「居留权证明书」。其他国籍人士亦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核实其获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资格。有关上述事项的细节,请参阅本题目的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