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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外籍家庭傭工

香港居民可申請外籍家庭傭工來港在其家中工作。根據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訂下的一般指引,準僱主應向入境事務處提供滿意的證明,具備充分財務資源,並可讓有關傭工在家中住宿。要獲得批准僱用一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通常的每月家庭入息須不少於15,000港元,或其擁有的資產須足夠在整個合約期間應付有關開支。但關於僱主入息和資產的指引是屬於酌情性質,並可由政府不時調整。

 

入境事務處或會不批准有虐待或剝削工資前科的僱主聘用外籍家庭傭工。

 

家庭傭工計劃是根據入境事務處處長擁有的一般酌情權,去批核非本港居民來港居住和工作,並可附加逗留條件。現時並無具體法例列明誰人可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和誰人可受僱為外籍家庭傭工,入境事務處會按個別情況去酌情批核有關申請。換言之,即使有關申請未能符合一般指引,入境事務處亦可能會在特殊情況下給予批准。如閣下的申請基於不符合指引而被拒絕,而閣下亦認為有關決定並不合理,便應嘗試尋求法律意見。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由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