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任何人士均有機會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們是否擁有中國國籍。
《基本法》第24條和《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麼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總括來說,它們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中國籍人士)。
-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獲准在香港居住,並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國公民。
-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雙親之一(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 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並以香港作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國籍人士)(* 註)。
- 在香港出生時,其雙親之一已按照類別 (iv) 獲界定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現時未滿二十一歲之外籍青少年。這類人士於年滿二十一歲時,便須按照上述其中一個類別去確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則將不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 在香港特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前,除香港外並無擁有其他地區之居留權的人士。
(* 註:實際上,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對於根據《基本法》第24條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外籍人士,可實施附加規定,包括要求他們證明經已清繳所有應付的稅項。)
《入境條例》包含其他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的條文。舉例,《入境條例》附表1第6段列明,若干在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主權回歸中國前已享有永久性居民地位的非中國籍人士,在主權回歸後其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得以延續。另外,《入境條例》第2(4)條規定某些職業類別的人士,例如是外籍家庭傭工和大陸政府官員,均不獲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在其身分獲得入境事務處核證前,均不可行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權利。至於中國大陸居民,如欲獲得香港居留權,則可申辦由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書」。其他國籍人士亦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核實其獲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資格。有關上述事項的細節,請參閱本題目的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