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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甚麼法定權利?

根據《基本法第24(3)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特區的居留權。換言之,他們可合法地進出香港,並可在香港受僱任何工作、讀書或經營任何生意(《入境條例第2A條)。

 

中國大陸公民須具備一項重要資格,才可獲得香港的居留權。憑藉香港父親或母親而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但居於中國大陸的人士,須首先符合下列規定,才可行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權利:

 

  1. 他們已根據《基本法第22(4)條,獲得大陸有關當局批准定居於香港(即是已獲發給「單程證」);和
  2. 他們已根據《入境條例第2AB條獲發「居留權證明書」

在一九九九年,香港終審法院曾宣布上述規定違反憲法,但因同年六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作出釋法而恢復採用( )。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27條,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即獲授予選舉投票權 。

 

在一般情況下,只有永久性居民才有權享用社會福利,例如公共房屋和金錢資助(如綜援)。

 

大致上,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都一視同仁,不論他們擁有中國國籍或外國國籍,都會享有永久性居民應有的權利。但是,屬於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則可享有額外的權利,例如有權申請香港特區護照和回鄉證 (供前往中國大陸之用),並能夠擔任香港特區政府的高級職位。

 

( 註: 一九九九年一月,終審法院就吳嘉玲對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作出裁決,指出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而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大陸居民,儘管在進入香港前未獲大陸當局發給單程證,他們仍可以行使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權利(一經證實後)。一九九九年六月,人大常委提出釋法並有效地推翻上述裁決。人大常委聲稱,那些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必須先取得單程證,才可行使有關權利在香港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