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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前曾身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否返回香港並恢復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如上述人士具有中國公民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但居於其他國家,不論離港有多久,他們仍有權返回香港居住。但如他們經已喪失中國國籍,情況便可能不同(他們亦會因而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地位)。

 

已獲得香港居留權的外國人(非中國公民)在離港一段時間後,亦可能有權回港居住,但卻要視乎情形而定,舉例,在香港殖民地時期獲得居留權的英國公民可視乎情況而有權回港居住,並且完全不受居留條件限制。但這涉及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應尋求法律意見。

 

另外,閣下可向入境事務處的居留權組申請 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資格 ,以確定自己是否已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如欲聯絡居留權組,請登入這裡。如閣下的核實申請被居留權組拒絕,可諮詢專家的法律意見。原因是入境事務處傾向採用較大限制性的審核手法,但如將個案重新覆核後,某些被曾經被入境事務處拒絕的人士,其後仍有可能獲承認有權在香港居住和工作。

 

另有一點需要注意,根據《入境條例第2AAA條,已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前香港永久性居民仍有權在返港後無條件居留。換言之,這些人士仍有權在香港居住和工作,但不能再擔任政府高級職位、參與選舉投票或享受若干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