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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與入境有關的罪行

在香港,有關入境事務的法例會被嚴格執行。根據《入境條例》,有不少行為屬於違法。這部分概述一些主要的或常見的違例情況。

 

過期居留

 

即是指訪港旅客或外籍僱員並未在其旅行證件所蓋上的日期或之前離港。過期居留的人士通常會被逐離港。

 

違反逗留條件

 

通常指未經入境事務處批准便在香港工作(不論受薪與否)。《入境條例第41條規定,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50,000元和監禁兩年。

 

作出虛假陳述

 

即是指為下述目的而向入境事務處作出虛假陳述:獲取旅行證件、居留權證明書或入境證,或申請進入香港或在香港工作。根據《入境條例第42條,違例者一經 公訴程序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 150,000 元和監禁十四年;如經簡易程序被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 100,000 元和監禁兩年。

 

僱用非法勞工

 

正如在工作簽證那部分所提及,只有兩類人士有權在香港工作,而毋須入境事務處事先批准。他們是:

 

  1. 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和
  2.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而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獲批註,沒有限制該人在香港境內工作。

僱主如僱用非法勞工,最高可被罰款 350,000 元和監禁三年。有關這項問題的進一步資料,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的網頁

 

在酒店住宿的外籍人士必須遵守之規定

 

入住本地酒店的外籍人士,需要向酒店負責人提供本身的全名、國籍、到港日期和將乘搭離港航機的航空公司名稱。有關詳情可參閱入境事務處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