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訪港旅客與工作簽證
任何沒有法定權利進入或居留香港的人士,都必須先獲得批准才可到訪香港。某些國家的公民須事先在本身居住的國家,向中國駐當地的領事館申領到港證、簽證或入境證。
雖然入境申請是按個別情況被審核,但通常都會規定旅客要證明在留港期間有能力應付本身的開支,並須持有回程機票。一般做法是容許旅客在一段限期內逗留(由一個星期至幾個月不等),視乎旅客的國籍而定。
閣下如欲確定是否需要在到訪香港前申請簽證,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網站有關簽證規定的內容。
現時並無任何具體法例指明哪些旅客可否到香港旅遊。有關入境事項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給予的一般酌情權加以規限。但《入境規例》第2條包含一些條文,禁止旅客在香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