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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我想向「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申請取得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或由大律師代表我出庭應訊,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第一步﹕閣下必須先行填妥「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指定的申請表格。

 

如果閣下因超過法律援助署規定的財務資源上限而未能獲得法律援助,則必須在申請表格中提供閣下的財務資料(入息 / 儲蓄 / 支出),以及在合理情況下可為閣下提供援助的家庭成員或其他人士的財務狀況。

 

如果閣下曾申請法律援助而被拒,無論有關原因是基於閣下未能通過經濟審查或案情審查,則必須提供被拒法律援助申請的資料,以及任何就該決定而提出的上訴資料。如果「義助服務計劃」認為法律援助署不應拒絕閣下的申請,則可能會為閣下提供協助或提供大律師替閣下進行訴以嘗試推翻有關決定。

 

第二步﹕閣下必須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有有關文件的副本交往香港大律師公會辦事處,地址為香港金鐘道三十八號高等法院低層二樓。

 

閣下必須確保提交的資料和文件足以令有關案件得到適當評審。一般來說,有關副本應該包括所有呈堂的合約文件和法庭文件(例如訴訟狀書、證人供詞、判案書),以及任何大律師及 / 或律師就案件作出的意見或信件。

 

如果案情緊急,例如某些限期行將屆滿或聆訊日迫在眉睫,則閣下必須於申請書上特別註明。一般來說,「義助服務計劃」不能為短於二十八日內進行的法庭聆訊提供大律師出庭應訊。若閣下需要在少於二十八日內獲得協助,則必須解釋為何未能及早申請。「義助服務計劃」並不保證可以及時處理緊急申請。

 

如欲查詢其他資料,可致電 2869 0210 或電郵bflss@hkb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