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由授权人和受权人签立 为使一份持久授权书具有法律效力,其必须「由授权人和受权人以订明方式签立」,尽管两者「不一定须在同一时间签署」(分别见于《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3(1)(b)条及《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3(1)条)。 a. 由授权人签立 b. 由受权人签立 c. 多于一名受权人的签立方式 书籍遍历链接: 2. Execution (signing) by the donor and the attorney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