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甚麼是持久授權書?

I. 甚麼是持久授權書?

生、老、病、死,可說是生命裡無法避免的元素。既然眾所周知無法避免,我們自然也會盡量就這些元素,事先做好財務上、心理上和法律上等各方面的準備。

 

但我們當中有多少人曾經為癡呆(失智)症這個衰老和死亡之間的邊緣狀態作出準備?近年來,公眾對癡呆(失智)症的認識逐漸增加,就該病症對患者的家庭成員和社會的潛在影響也有所醒覺。現在大概也是適當的時候讓公眾加深瞭解持久授權書這個概念。

 

何謂持久授權書?很多人大概都聽聞過授權書這個詞語。「授權書」三字本身就說明了一切:閣下把權力授予您的受權人,好使閣下的受權人可以代表您行事。但是,「持久授權書」並不單純指這種權力能「持久」,即持續更長時間。持久授權書實際上是完全不同的東西。簡單來說,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即打算將其權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其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以便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照顧其財務事項。

 

1. 相關法律

1. 相關法律

與持久授權書相關的主要法律可見於: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1)條點出了持久授權書的精要:「凡任何個人訂立一項持久授權,該項授權並不因該授權人其後患有任何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被撤銷。」也就是說,即使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他/她已賦予受權人的權力將得以「持續」。這正是持久授權書與一般授權書的主要區別:後者在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將自動撤銷。

 

1. 我年紀已老,打算讓兒子替我照顧我的財政事務。他是一位好人,我也完全信任他。我知道有一種叫一般授權書的東西,可讓我的受權人做任何合法的事。我也知道它簡單、直接、有效,涉及的法律費用也不多。對我來說,這應該是完美的解決方案吧?

1. 我年紀已老,打算讓兒子替我照顧我的財政事務。他是一位好人,我也完全信任他。我知道有一種叫一般授權書的東西,可讓我的受權人做任何合法的事。我也知道它簡單、直接、有效,涉及的法律費用也不多。對我來說,這應該是完美的解決方案吧?

錯了。在正常情況下,一般授權書確實如閣下所說,簡單而有效。但如果您年紀已老,應認真考慮您會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可能性。在這個情況下,一般授權書將失去效力。因此您應該考慮使用持久授權書,以委任受權人處理您的財政事務。持久授權書將在您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持久」地有效,並賦予權力予您的受權人,在您已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後,能夠繼續處理您的財政事務。

 

2. 受權人的權限、責任和法律責任

2. 受權人的權限、責任和法律責任

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功效,在於允許授權人賦予權力予受權人,處理其財務資產。因此,選擇合適的受權人實在非常重要。雖然授權人大致可自由選擇其受權人,法律亦訂有若干條款,以規管受權人的權力和責任。

 

a. 權限

a. 權限

為免受權人的權力過大,法律指明:「如受權人具有權限就某些特定事宜、財產或事務行事…持久授權必須…指明該等事宜、財產或事務」(《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8(1)(b)條)。受權人因此將不會獲得壓倒性的權力,亦不能以違反授權人意願的方式,管理授權人的資產,因為受權人的權力已受到持久授權書內指明的事項限制。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8條亦指明:

 

(3)  受權人在持久授權載有的任何條件和限制的規限下,可無須取得任何同意而─ 

 

 

 

  • (a)  執行或行使所有或任何歸屬予作為受託人的授權人的信託、權力或酌情決定權,並可無須得到任何其他人贊同而就所獲付的資金或任何其他款項給予有效的收據;

  • (b) 根據該項授權行事,以令自己及其他不是授權人的人在以下範圍內(但不得超越該範圍)受益─ 

     

    • (i)    如可預期授權人分別為該受權人或任何其他人供應所需,該受權人可就自己或該人如此行事;及 
      (ii)    該受權人可作出任何可預期授權人作出以應付該等需要的事情;及 
  • (c)  在不損害(b)段的原則下,並在不抵觸第(4)款的情況下,在以下範圍內(但不得超越該範圍)藉饋贈方式處置授權人的財產─ 

     

    • (i)    他可向與授權人有親屬關係或有關連的人(包括他自己)作出季節性的饋贈,或在他們出生、生日、結婚或結婚周年紀念日向他們作出饋贈;及 
      (ii)    他可向任何慈善組織作出饋贈,而該慈善組織是授權人曾經向其或可被預期向其作出饋贈的。 

(4)     根據第(3)(c)款作出的饋贈不得在顧及所有情況(尤其在顧及授權人的產業)後屬不合理的。

 

換句話說,即使受權人允許自己藉授權人的資產而獲益,一旦出現糾紛時,其行為將面對審查,以確定其合理性。

 

1. 我的一位律師朋友告訴我有關一種叫持久授權書的東西,可讓我在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時,有人照顧我的財政事務。這似乎是個好主意。那我只要簽署一份持久授權書,委任我的兒子作為受權人,他便可以替我打點一切事務,對嗎?

1. 我的一位律師朋友告訴我有關一種叫持久授權書的東西,可讓我在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時,有人照顧我的財政事務。這似乎是個好主意。那我只要簽署一份持久授權書,委任我的兒子作為受權人,他便可以替我打點一切事務,對嗎?

閣下的兒子,即您的受權人,不能照顧「一切」事務。法律規定,授權人必須在持久授權書內,指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事宜、財產或事務。所以您要做的,不只是簽個名這麼簡單。

 

b. 責任和法律責任

b. 責任和法律責任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1)條 強調,受權人對授權人所負的責任乃屬「受信性質」。那到底何謂「受信」呢?

 

英國最高法院其中一位聲望甚隆的法官米勒,曾界定「受信」一詞:「在各方已建立了信任和信心關係的情況下,受信人乃是已承諾會代表另一人就特定事項行事。」(見1998年Bristol & West Building Society v Mothew一案)

 

基於此等受信性質,受權人將被期望是全心全意為授權人利益著想,去處理授權人的資產及作出相關行動。受權人絕對不應藉管理授權人的資產而謀利,亦必須防範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簡單而言,在管理授權人資產的過程中,受權人必須將授權人的利益,置於最重要的位置。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2)條 以清晰顯淺的字眼表明了持久授權下受權人的責任:

 

(a)  誠實地並以應盡的努力行使其權力;
(b) 備存妥當的帳目及紀錄;
(c) 不在會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訂立任何交易;及
(d) 不將授權人的財產與其他財產混合。

 

該等法定條款應該已為受權人須履行的基本職責,提供了足夠指引。

 

1. 我的父母年紀已老,他們想要任命我為他們持久授權書內的受權人。當然我很樂意幫忙。我也知道假如有一天他們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我需要照顧他們的財政事務。但我應當如何行使我的權力呢?家裡還有其他兄弟姐妹,我可不想因為父母的資產管理問題而使大家不和。坦白說,我更不想其他兄弟姐妹指責我未有妥善管理父母的資產。

1. 我的父母年紀已老,他們想要任命我為他們持久授權書內的受權人。當然我很樂意幫忙。我也知道假如有一天他們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我需要照顧他們的財政事務。但我應當如何行使我的權力呢?家裡還有其他兄弟姐妹,我可不想因為父母的資產管理問題而使大家不和。坦白說,我更不想其他兄弟姐妹指責我未有妥善管理父母的資產。

一個直截了當的答案是:閣下應該參考《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2)條 所述,該條文討論有關受權人的職責。進一步的提示是:一旦您開始行使您作為受權人的權力,如果您永遠以父母的利益為最優先考慮,那您犯下嚴重錯誤的機會應該不大。

 

3. 監察受權人

3.監察受權人

儘管《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已訂明某些和受權人有關的法定責任和法律責任,但總會有人問:「誰來監察受權人的行為呢?一旦受權人開始行使其職權,即表示授權人在精神上已無行為能力去控制受權人。那麼,即使受權人濫用其職權,其他人可以做什麼?」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1(1)條指出:

 

法院可應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的申請─ 
(a)  規定在一項持久授權下的受權人出示紀錄及帳目,並作出飭令審計該等紀錄及帳目的命令; 
(b)  撤銷持久授權或更改持久授權;或 
(c) 在其信納為一項持久授權的授權人的利益而有此需要的情況下,將受權人免任。

 

因此,受權人的行為將受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監察。雖然《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 並無界定誰可符合資格成為「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但在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案件當中,相信法院會毫不猶豫地允許對該詞作出較廣泛的解釋。

 

一旦持久授權書已在高等法院註冊,法律還允許任何人視察並獲取其副本(《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9(5)(b)條)。因此,有利害關係的一方將很容易知悉受權人根據持久授權書而獲得的權限,並決定是否有必要根據第11(1)條提出申請。

 

1. 有關持久授權書的想法聽起來不錯。但我還是有點猶豫。如果我的受權人心腸變壞,而我已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那我有甚麼保障?

1. 有關持久授權書的想法聽起來不錯。但我還是有點猶豫。如果我的受權人心腸變壞,而我已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那我有甚麼保障?

持久授權書不能保證受權人永遠值得信賴。但根據現有的法律,「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有權就受權人的行為提出質詢,甚至要求法院把受權人免任。因此,即使閣下可能已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受權人的行事和行為仍然可以受到您家人的監測。

 

a. 以個人為受權人

a. 以個人為受權人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6(a)條規定,以個人身份成為受權人,他/她在簽立持久授權書的時候,必須是「已年滿18歲的個人,並且不是已破產或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

 

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受權人不可以是:

 

  • 見證簽署訂立該項持久授權文書之註冊醫生或律師
  • 該註冊醫生或律師的配偶;或
  • 與該註冊醫生或律師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aa)條

 

此乃為了防止受權人與註冊醫生/律師之間存在角色衝突,也可避免註冊醫生或律師可能對授權人行使不當影響。

 

除上述人士以外,授權人基本上可自由任命其喜歡的人士擔任持久授權書的受權人。

 

1. 我年紀已老,想要訂立一份持久授權書,以便在我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我的兒子可處理我的財政事務。我的兒子是一名律師,而媳婦是一名醫生。事情應該很易辦吧,只要他們見證我簽署那份持久授權書,我的兒子就可以順利成為受權人吧?

1. 我年紀已老,想要訂立一份持久授權書,以便在我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我的兒子可處理我的財政事務。我的兒子是一名律師,而媳婦是一名醫生。事情應該很易辦吧,只要他們見證我簽署那份持久授權書,我的兒子就可以順利成為受權人吧?

事情並不是閣下想像中那麼容易。現有法律規定,受權人與見證簽署持久授權書的律師/註冊醫生(及其配偶)不能為同一人。如果您想兒子(本身是一名律師)作為受權人,您應當找另一位律師見證您簽署該持久授權書。基於同樣原因,您的媳婦也不能是見證您簽署該持久授權書的醫生。

 

b. 以信託法團為受權人

b. 以信託法團為受權人

對於擁有龐大資產的授權人來說,他/她可以考慮在其精神上喪失行為能力的時候,獲取專業協助以管理該等資產。在這種情況下,授權人可以聘請專業信託法團成為持久授權書下的受權人。《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6(b)條明確地容許信託法團接受成為受權人的任命。

 

a. 共同行事

a. 共同行事

所謂「共同行事」者,即指受權人必須共同採取行動,而不能單獨行事。任何單一受權人的決定並無效力。因此,各位受權人必須採納一致同意的方向,才可以對授權人的資產作出相關決定。

 

b. 共同和各別行事

b. 共同和各別行事

所謂「共同和各別行事」者,即意味受權人可以共同行事,但也可以獨立地個別行事;也即表示任何一位受權人已可以作出決定。「共同和各別行事」的其中一個明顯優點,當然是受權人可更靈活地行使其權力;缺點則是更容易引起個別受權人濫用其權力。

 

1. 我年紀已老,想要訂立一份持久授權書。我有三位已成年的子女,他們都是優秀和值得信賴的人。但若我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我希望能讓我的妻子處理我的財政事務。

1. 我年紀已老,想要訂立一份持久授權書。我有三位已成年的子女,他們都是優秀和值得信賴的人。但若我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我希望能讓我的妻子處理我的財政事務。

基本上,閣下可自由任命任何您喜歡的人士擔任持久授權書的受權人。但是,如果您年紀已老,大概您的妻子年紀也不少,因此,讓您妻子處理您的財政事務未必是一個好主意。也許您可以考慮讓您的妻子和其中一位子女成為共同和各別行事的受權人,讓他們任何一位均可以在您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行使受權人的權力,處理您的財政事務。

 

b. 申請註冊與完成註冊之間的事宜

b. 申請註冊與完成註冊之間的事宜

持久授權書的註冊過程可能需要一點時間。如果按照《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3)條的規定,在完成註冊過程前,受權人無法處理授權人的資產,但授權人當時可能已經失去照顧其資產的能力,那誰可以照顧這些資產?答案可見於第4(5)條

 

凡受權人已申請將文書註冊,在上述註冊待決之時,他可根據該項持久授權行事,以─

 

(a) 供養授權人或防止對該授權人的產業造成損失;

(b) 在第8(3)(b)條容許他如此行事的範圍內,供養他自己或其他人。

 

如上所述,授權人可以在精神上仍然有能力行事之時,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此「提早」註冊的安排,可免卻過渡第4(3)條訂明的等候期,受權人可以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立即代其管理資產,毋須再申請註冊及等候註冊完成。

 

c. 就註冊持久授權書作出通知

c. 就註冊持久授權書作出通知

雖然沒有法定要求受權人必定要在向法院呈交持久授權書申請註冊之前,必須通知任何人,但法律容許授權人指定受權人在申請註冊之前,必須通知授權人、其他受權人(如果有多於一名受權人獲得委任)、及/或最多兩名其他人士(請參閱《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6條)。此機制確保受權人以外的人士,在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也會得悉持久授權書的操作。這也有助授權人覺得安心。

 

但是,如果受權人沒有通知指名人士,並不會妨礙持久授權書獲得註冊,也不會使持久授權書變得無效;然而,法院有權在任何涉及有關的持久授權之法律程序中,根據不作通知一事,作出不利推論(《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9條 )。

 

1. 假設授權人在其持久授權書內指定,持久授權書將在授權人被確診患有癡呆(失智)症之時開始生效。數年後,授權人出現了癡呆(失智)症的徵狀。不過,受權人沒有把持久授權書拿到法院申請註冊。其後,授權人被確診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但受權人仍沒有把持久授權書拿到法院申請註冊。那麼,受權人可以行使該持久授權書載有的權力嗎?畢竟持久授權書規定它將在授權人被確診患有癡呆(失智)症之時開始生效。看來即使受權人違反有關註冊的規定,他/她並沒有做錯甚麼。那麼,註冊是多餘的嗎?

1. 假設授權人在其持久授權書內指定,持久授權書將在授權人被確診患有癡呆(失智)症之時開始生效。數年後,授權人出現了癡呆(失智)症的徵狀。不過,受權人沒有把持久授權書拿到法院申請註冊。其後,授權人被確診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但受權人仍沒有把持久授權書拿到法院申請註冊。那麼,受權人可以行使該持久授權書載有的權力嗎?畢竟持久授權書規定它將在授權人被確診患有癡呆(失智)症之時開始生效。看來即使受權人違反有關註冊的規定,他/她並沒有做錯甚麼。那麼,註冊是多餘的嗎?

讓我們想像以下情況:受權人拿著一份未經註冊的持久授權書到銀行,要求從授權人的帳戶提款(假設這確實屬於持久授權書內已列明的權限之一)。受權人也拿著醫生的證明書,確認授權人已患上癡呆(失智)症。受權人告訴銀行職員:「看看這份持久授權書,授權人已簽署、醫生已簽署、律師已簽署。我也有醫生的證明書。所以,現在請讓我提款。」銀行職員會很樂意遵從授權人的要求嗎?大概不會。《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3)條 指明:「在授權人其後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受權人不得根據該項授權的權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該項授權已註冊,或直至其註冊為止。」銀行職員大概不會根據一份未經註冊的持久授權書而答應受權人的要求。因此,持久授權書的註冊,乃令持久授權書正式生效的重要步驟。

 

a. 由授權人撤銷持久授權

a. 由授權人撤銷持久授權

如果授權人已簽立持久授權書,後來卻改變主意,打算撤銷該持久授權書,授權人應該怎樣做?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3條 指明,在下列情況下,授權人可撤銷持久授權書:

 

  • 授權人在其精神上有行為能力時;或
  • 如授權人於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得以痊癒,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項持久授權,並獲法院作出命令確認該項撤銷。

這意味著,只要授權人是精神上有行為能力,可以隨時改變想法和撤銷持久授權書。

 

1. 我於數年前簽署了一份持久授權書,委任我的長子為受權人。不過,最近我注意到他沉溺賭博,我已不再信任他。我現在想要任命我的小女兒作為受權人。我應該怎樣做?

1. 我於數年前簽署了一份持久授權書,委任我的長子為受權人。不過,最近我注意到他沉溺賭博,我已不再信任他。我現在想要任命我的小女兒作為受權人。我應該怎樣做?

首先,閣下當然要撤銷現有的持久授權書。如果您持有該持久授權書,最簡單直接的撤銷方法就是把它撕成碎片。如果您並未持有該持久授權書(例如您可能已經把它交給長子),那最好找一位律師草擬一份正式的撤銷書,以撤銷原有的持久授權書。然後您可以簽立一份新的持久授權書,並委任小女兒作為受權人。

 

b. 其他情況下撤銷持久授權

b. 其他情況下撤銷持久授權

除授權人主動撤銷持久授權書外,下列情況可致使持久授權書自動撤銷:

 

  • 若受權人被頒令破產,持久授權書將被自動撤銷。基本概念是:如果受權人無法管理好自己的財政事務,如何能期望他/她可以有能力管理授權人的財政事務?因此,在此情況下,持久授權書被自動撤銷,是非常合理的。
  • 若法院依據《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1(1)(b)條 或第11(1)(c)條命令撤銷持久授權或將受權人免任,有關的持久授權書即已被撤銷。該兩條乃在法院發現一份持久授權書存在缺陷,或受權人違反其責任行事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若出現上述情況,撤銷有關持久授權書也是合理必然的結果。
  • 若受託監管人依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I部獲得委任,持久授權書將被撤銷。如上所述,持久授權書只涉及財務事項,並不觸及授權人的個人事務方面之決定,例如醫療和居住。《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I部則賦予廣泛權力予獲委任的受託監管人:「如原訟法庭…授權該產業受託監管人就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財產及事務作出某些事情,則該產業受託監管人可就該等財產及事務作出任何該等事情」(第11條)。因此,若受託監管人已獲任命,持久授權書下的受權人再無需要繼續存在。
  • 在授權人死亡的情況下,持久授權書即被撤銷。持久授權書的基礎,是在授權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維護和管理其資產。如果授權人去世,受權人就再沒有職責或法律權力去處理這些資產。該等資產將受到授權人的遺囑(如有)或有關無遺囑者遺產的法律所規管。
  • 在受權人死亡的情況下,持久授權書即被撤銷。持久授權書顯示著授權人對受權人個人的信任和信心。因此,受權人去世對持久授權書的運作是致命的。既然被予以信任和信心的人已經離世,持久授權書自然不得不停止生效。

持久授權書亦可按普通法下撤銷授權書的理據而被撤銷(見《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3(g)條)。在普通法下,一般常見及獲確認的撤銷授權書理據,包括:授權人死亡、精神錯亂及被頒令破產。

 

  • 授權人死亡對持久授權書的影響已於上述。
  • 精神錯亂方面,如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視為等同精神錯亂,則精神錯亂會啟動持久授權書,而非令持久授權書被撤銷。不過,如受託監管人依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I部獲得委任,為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的授權人處理其財產及事務,持久授權書就等同自動撤銷。
  • 如授權人被頒令破產,其財產將會被清盤人接管,以償還債務。持久授權書因此已變為無效用,應被撤銷。

 

8. 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優點

8. 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優點

至此,相信大家應該清楚,持久授權書可以讓一個人為其將來可能在精神上喪失行為能力,作出妥善準備。對於人口急劇老化和愈來愈多癡呆(失智)症個案的現今社會來說,尤見重要。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8年3月發表有關持久授權書的報告書,明確地點出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優點:

 

(a)  它容許個人選擇誰人(可多於一人)會在他變為無能力照顧自己的事務時代他這樣做;

(b)  它可以避免為委任[另一人]照顧個人的事務而展開昂貴和可能會令人煩惱的法庭程序;

(c)     它提供一個有效率和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以管理個人的財產。

 

該報告亦同時指出:「使用持久授權書不僅對授權人有益處,亦對授權人的家人有利,否則其家人在管理他的事務時,可能要面對極大困難和煩惱。從社會較廣闊的層面來看,持久授權書的使用可避免無必要地運用緊絀的法院資源來管理個人的事務。

 

a. 由授權人簽立

a. 由授權人簽立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註冊醫生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即是說,授權人須在訂明的表格簽署兩次,一次在註冊醫生面前,另一次則在律師面前。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授權人、 註冊醫生和律師全都在場;各人可以一次過在訂明表格的所需位置上簽署。至於不太理想的情況,法律允許授權人可先行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然後在其後的28天內,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a)條)。請留意:只有授權人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方為簽立。換言之,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之後,以及在律師面前簽署之前,持久授權書在這段時間期間,只是數頁廢紙。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b)條指出,假若授權人精神上有行為能力,但卻因身體狀況無能力簽署持久授權書,可作以下安排:「如授權人身體上無能力簽署,則另一人可在授權人在場並在其指示下,代授權人簽署該文書,該另一人不得是受權人或受權人的配偶,亦不得是見證該文書的簽署的註冊醫生或律師或該醫生或該律師的配偶。

 

b. 由受權人簽立

b. 由受權人簽立

受權人當然必須在持久授權書簽署,以表示其同意成為受權人,其亦「必須在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而該見證人「亦須在文書上簽署,並在文書的適當地方提供其全名和地址」(《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3(2)條第3(3)條)。

 

基本上,除下述情況外,任何人都可以見證受權人的簽署: 

 

  1. 授權人不得見證受權人簽署;及
  2. 在有多於一名受權人的情形下,受權人不得見證另一名受權人簽署。

《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3(4)條

 

a. 註冊持久授權書

a. 註冊持久授權書

為加強對授權人的保障,《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 規定:

 

  • 第4(2)條:「如受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則該受權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根據第9條申請將訂立該項授權的文書註冊。」                                
  • 第4(3)條:「在授權人其後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受權人不得根據該項授權的權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該項授權已註冊,或直至其註冊為止。

也就是說,在完成註冊程序前,受權人會被禁止處理授權人的資產。這個註冊制度,將由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管理,以確保法院將備存一份所有持久授權書的註冊紀錄冊,並容許任何人可查閱任何持久授權書,並藉以監察受權人的行為。

 

請留意:雖然第4(2)條訂明,受權人必須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時,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但並不代表授權人或受權人不能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前,先行註冊。換句話說,授權人可以在簽立持久授權書之後,即仍然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時,申請註冊該持久授權書。此安排有助授權人在仍有能力控制事件時,確保持久授權書獲得註冊。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9(5)條列明,根據該條例註冊的持久授權書之註冊紀錄冊,須由司法常務官保管,而註冊紀錄冊及持久授權書均可供公眾查閱。另外,《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3(2)條規定,一旦持久授權書已註冊,如要撤銷,須經由授權人或代授權人,向法庭提出申請,再由法院確認,方可撤銷。因此,在決定何時註冊持久授權書時,授權人應考慮本身的情況,以及註冊持久授權書後,第9(5)條13(2)條所帶來的效果。

 

c. 多於一名受權人的簽立方式

c. 多於一名受權人的簽立方式

如果多於一名受權人獲委任,授權人必須使用表格2,並指明受權人是否將(i)共同行事,還是(ii)共同和各別行事《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5條)。

 

如果受權人須共同行事,當然全部受權人都必須簽署持久授權書,以表達他們同意作為受權人。

 

如果受權人屬共同和各別行事者,則其中至少一位必須簽署持久授權書,使其有效(《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4(1)條)。不過,在持久授權書被提交法院註冊或授權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時,只有已簽署持久授權書的受權人才能行使持久授權書內所述的職能(《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4(2)條)。

 

如果授權人沒有明確選擇受權人將會共同行事共同和各別行事,持久授權書將會無效。

 

1. 我年紀已老,想讓我的女兒在我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處理我的財政事務。我知道有一種叫持久授權書的東西,可讓我委託一位受權人,假若我患上癡呆(失智)症,受權人就可以處理我的財政事務。這個主意聽起來不錯。那我可以只寫幾句話以確認委託,然後簽名,或許再找一個朋友見證我的簽名,就一切都辦妥了?

1. 我年紀已老,想讓我的女兒在我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處理我的財政事務。我知道有一種叫持久授權書的東西,可讓我委託一位受權人,假若我患上癡呆(失智)症,受權人就可以處理我的財政事務。這個主意聽起來不錯。那我可以只寫幾句話以確認委託,然後簽名,或許再找一個朋友見證我的簽名,就一切都辦妥了?

根據現行法例,持久授權書必須以訂明的格式簽立,方為有效。所謂訂明的格式,即指《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所載的格式。至於誰可以或不可以見證閣下和受權人簽名,也有特別和具體要求。因此,假如您有意簽立持久授權書,我們建議您應先行徵詢法律意見。

 

4. 受權人的權限

4. 受權人的權限

授權人不可以概括地給予受權人權力,以涵蓋授權人全部資產和財務事項。授權人必須明確闡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具體事宜、 資產或財務事項。表格1和表格2都包含了一份有用清單,列出了最常見的權限: 

 

本人的受權人有權代本人行事如下:

(a)     收取須付予本人的任何入息;
(b)     收取須付予本人的任何資金;
(c)     出售本人的任何動產;
(d)     出售、出租或退回本人的居所或任何不動產;
(e)     使用本人的任何入息;
(f)      使用本人的任何資金;或

 

這個清單當然不能算是鉅細無遺,如果授權人發現該清單並不足夠,可以更詳盡地指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資產和財務事項。

 

請留意:授權人不可以留空所有方格,又不列出受權人獲授權處理甚麼特定財產或財政事務,否則持久授權書將會無效。

 

a. 對受權人的限制

a. 對受權人的限制

持久授權書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受權人的權力不可概括地涵蓋授權人全部的資產和財務事項。持久授權書必須包含足夠細節,以訂明受權人擁有的權力。基於同樣理由,授權人亦可以在持久授權書內限制受權人的權力。表格1和表格2都明確地向授權人指出:「您可隨意對您授予受權人的權限附加任何限制。例如:受權人在有理由相信您正在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前,不得代您行事,或受權人如欲訂立價值超過某指明款額的合約,須先尋求法律意見。

 

此機制讓授權人在訂立持久授權書時,可擁有更大的靈活性和自由度,也使他/她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對其資產和財務事項的控制。

 

請注意:若授權人不打算對受權人的權力施加任何限制,必須刪除訂明表格中的相關段落,不可只把該段落留空。

 

1. 有關持久授權書的主意聽起來不錯。但我還是有點憂慮:如果我的受權人心腸變壞,而我已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那我可獲得甚麼法律保障?

1. 有關持久授權書的主意聽起來不錯。但我還是有點憂慮:如果我的受權人心腸變壞,而我已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那我可獲得甚麼法律保障?

持久授權書不能保證受權人將永遠值得信賴。但根據現行法例,授權人可以在持久授權書內明確地限制受權人的權力。授權人也可以提名任何人,作為受權人在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前須通知的人。此外,「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有權就受權人的行為提出質詢,甚至要求法院把受權人免任。因此,閣下可以藉持久授權書限制受權人的權力,也可以明確闡明您的受權人在申請登記持久授權書前必須通知的人士,以使該等獲通知的人士可在您已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之時,協助監察受權人的行為。

 

6. 註冊醫生及律師的證明書

6. 註冊醫生及律師的證明書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並必須: 

 

  • 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的同時,在律師面前簽署該持久授權書;或
  • 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的翌日起計的28天內,在律師面前簽署該持久授權書

為減免註冊醫生或律師可能對授權人行使不當影響,《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aa)條規定,見證持久授權書的註冊醫生或律師:

 

  • 不可以是受權人;
  • 不可以是受權人的配偶;及
  • 不可以是與授權人或受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

 

a. 註冊醫生的證明書

a. 註冊醫生的證明書

註冊醫生的重要性顯而易見:註冊醫生無疑是確認授權人在簽署持久授權書時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合適人選。《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e)條指定,註冊醫生必須核證其「信納授權人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註冊醫生核證,也有助避免日後有人以授權人在簽署時已是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為理由,挑戰持久授權書。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的核證可由「註冊醫生」作出,不一定需要精神科醫生或腦科醫生這一類專家。很多人都不願意接受精神科或腦科醫生的診治,以免被標籤為精神上有毛病。由註冊醫生核證可減免授權人在這方面的顧慮。此外,由於普通科醫生的診金一般比專科醫生低,這也有助減低授權人需支付的費用。

 

b. 律師的證明書

b. 律師的證明書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3條 ,「律師」乃指「獲原訟法庭認許、可以律師身分執業的人」。因此,只有符合此資格的香港律師才可以有效見證授權人簽署持久授權書。其他專業法律人士(例如大律師或來自另一個國家的律師)並沒有這個權力。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d)條 規定,見證簽署持久授權書的律師必須核證「授權人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有人可能會問:律師並非專業醫療人員,怎樣可以辨別授權人是否「精神上有能力行事」?這裡的要點乃在「看似」一詞。負責見證簽名的律師當然必須以常理判斷授權人是否看似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例如,授權人必須向該律師表示他/她乃自願簽署持久授權書,或作出指示由另一人代其簽署。在這個過程中,該律師將能夠觀察授權人的行為和行事。即使律師並非專業醫療人員,理應不難辨別授權人是否「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

 

1. 我明白持久授權書的優點,就是讓我們為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作好準備。我的侄兒是一名執業醫生,我的女兒是一位在美國執業的律師,下星期她會回港度假。那我只需填妥持久授權書的訂明表格,叫他們見證我簽名,那就成了?

1. 我明白持久授權書的優點,就是讓我們為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作好準備。我的侄兒是一名執業醫生,我的女兒是一位在美國執業的律師,下星期她會回港度假。那我只需填妥持久授權書的訂明表格,叫他們見證我簽名,那就成了?

作為一名與閣下有血緣關係的人,您的侄兒不能就您的持久授權書簽發醫生證明書。您的女兒一定也會對她是否可以見證您簽署持久授權書有所懷疑。作為一位美國律師,她或許不熟悉《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所述,有關必須由香港律師作見證的規定。但正如每一位審慎的律師所做的一樣,她大概會嘗試確定自己是否有權為您見證簽署持久授權書。她應該不難找到答案並告訴您:您必須在一位與您沒有血緣關係的香港律師前面簽署您的持久授權書。

 

7. 註冊持久授權書

7. 註冊持久授權書

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如受權人相信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必須盡快把有關的持久授權書拿到高等法院註冊。此項註冊將是法例規定與持久授權書有關的正式程序之最後一步。

 

持久授權書何時開始生效?

IV. 持久授權書何時開始生效?

據載於《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於附表1及於附表2的訂明表格,授權人可選擇持久授權書生效於:

 

  • 在授權人於律師面前簽署的同日;或
  • 在某較後的指定日期;或
  • 在某較後的指定事件發生之時。

此項安排與《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條所述相符。該條指出:「如在訂立持久授權的文書中指明該項持久授權在某一日期或某一事件發生之時生效,則該項持久授權在該日期或該事件發生之時生效;及並無指明上述日期或事件,則持久授權在其簽立之時生效。

 

  • 換言之,如果授權人沒有列明持久授權書於某較後的指定日期或指定事件發生之時生效,持久授權書將會於簽立時(即在律師面前妥為簽署持久授權書當日)生效(《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3)條)。因此,授權人必須充分留意選擇持久授權書何時生效:在簽立之時、在某較後的指定日期、還是在某較後的指定事件?

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3)條對「簽立」的定義,有關條文已清楚寫明,除非及直至授權人在律師面前妥為簽署授權書,否則該持久授權書仍然只屬一份未完成及無用的文件。如果授權人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之後,分隔一段時間才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在這段時間內並沒有效,甚至不能構成一般授權。第10(2)條清楚列出:「為免生疑問,持久授權在其簽立之前,並不作為授權書而生效。

 

只有授權人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方為簽立。換言之,只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之持久授權書,並未有效。

 

1. 多於一名受權人?

1. 多於一名受權人?

持久授權書兩份法定訂明表格的唯一區別是:若授權人打算只委任一位受權人,須使用表格1;若授權人打算委任多於一名受權人,須使用表格2。因此,授權人填寫正確表格之前,首先應決定到底需要一位或多位受權人。

 

單一受權人可在其面對不同情況下,迅速作出決定。若有多於一名受權人,即使其有權共同和各別行事,個別受權人可能因擔心日後被指責濫用權力而不願行使其各別行事的權力,或猶豫是否要行使此權力。當然,這大概正是需要多於一名受權人的原因:他們將互相監察與限制,以盡量減少其中任何一位受權人有機會濫用權力。

 

請留意:授權人必須選擇受權人將會「共同行事」或「共同和各別行事」,並在訂明表格刪去不適用者,否則持久授權書將會無效。

 

2. 規範受權人的權限

2. 規範受權人的權限

即使一位授權人絕對信任其受權人,也不可給予受權人概括的權力,以涵蓋授權人全部的資產和財務事項。例如,授權人不能在持久授權書中這樣寫:「我對我的受權人完全信任。他有權做任何與我的資產和財務事項相關、而他認為合適的事。」授權人必須在持久授權書內清楚指定受權人有權處理的特定事宜、財產或事務。換句話說,授權人在訂立持久授權書之前,應該認真並仔細地考慮下列事項:

 

  • 授權人資產的價值;
  • 授權人資產的多元性,例如其中有多少是現金、房產、私人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古董、珠寶、車輛、遊艇等;
  • 若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時,希望受權人如何管理該等資產,例如出售部份套現、保存該等資產以收取租金或利益、把其用作授權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把部份送予指定人士作禮物等;及
  • 受權人如欲訂立價值超過某指明款額的合約前,是否須先咨詢專業意見(例如法律或財務方面)。

上述事項當然不能被視為一份詳盡無遺的清單。不同授權人要視乎不同情況,各自考慮必須顧及的事宜。

 

3. 通知獲指名的人

3. 通知獲指名的人

從持久授權書的法定訂明表格可見,授權人可提名個別人士,作為受權人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前須通知的人。即使授權人對受權人有絕對信心和信任,提名其他人(其中可以包括授權人自己)接收有關持久授權書註冊的通知,大概也不是一個壞主意。

 

4. 持久授權書的生效

4. 持久授權書的生效

前文已提及,授權人可選擇持久授權書生效於:

 

  • 在他/她於律師面前簽署的同日;或
  • 在某較後的指定日期;或
  • 在某較後的指定事件發生之時。

授權人應該怎樣選擇呢?持久授權書的基本作用是應付授權人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的情況;因此,讓持久授權書在簽立時立即開始生效—即授權人仍然是精神健全之時—似乎並非很吸引的想法。若指定持久授權書在某較後的指定日期生效,可能會更麻煩,因為授權人肯定會問這個難以解答的問題:「我應該以甚麼準則來釐定這個較後的指定日期呢?」如果再看看持久授權書的根本目的,最合邏輯的答案似乎是:持久授權書應當在授權人出現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跡象之時開始生效。授權人大可以這個原則為基礎,而適當調整其持久授權書內的措辭,例如:

  • 本持久授權書在受權人合理地相信本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時生效。
  • 本持久授權書在本人被註冊醫生診斷為出現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徵狀之時生效。
  • 本持久授權書在本人被註冊醫生診斷為患上癡呆(失智)症、老年痴呆症或任何形式的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時生效。

 

5. 尋找註冊醫生及律師

5. 尋找註冊醫生及律師

授權人可以自行填寫訂明表格,然後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律師面前簽署。一般來說,應該不難找到一名註冊醫生和律師見證授權人簽署持久授權書。

 

然而,授權人應注意,如果他/她找一名律師,純粹見證其簽署持久授權書,該名律師並沒有責任就該持久授權書提供法律意見。鑒於持久授權書的法律影響非常重要,授權人應在有意作出持久授權的那一刻起,即聘任律師,以便在整個過程中得到適當的法律指導和意見。

 

6. 誰人保管持久授權書

6. 誰人保管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一經簽立,應該由誰人保管最為合適呢?授權人自己、受權人、擬備該持久授權書的律師、還是其他人?

a. 授權人?

a. 授權人?

授權人顯然不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授權人一旦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大概也不會記得持久授權書放在甚麼地方。受權人有可能永遠也無法找到有關的持久授權書;即使受權人理應協助授權人管理其財政事務,也可能因為找不到持久授權書而無法履行其職務。

 

即使授權人希望自己保管持久授權書,至少也應該讓受權人知道,一旦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在哪裡可以找到該持久授權書。

 

c. 律師?

c. 律師?

擬備持久授權書的律師又如何呢?律師應該是值得信賴的人,而且律師與授權人的財產和/或財政事務沒有利益衝突。問題是:除非該律師與授權人的家庭非常稔熟,否則大概不會知道授權人已變得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授權人因此必須確保其家庭成員及受權人知道持久授權書乃由哪一位律師保管,以便他們可在需要時盡快取得持久授權書。

 

讓律師保管持久授權書的另一個優點是:假如授權人對原有的受權人失去信心,有意更換受權人及另立新的持久授權書,授權人很容易就可以從律師手上取回原本的持久授權書並把其銷毀。

 

雖然如此,我們必須承認,律師事務所可以關閉,個別律師可以轉到另一間律師事務所,甚至比授權人更早去世(或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因此,授權人在選擇律師時也必須考慮這些因素。

 

精神上變為無行為能力之前沒有簽立持久授權書而可能出現的情況

VI. 精神上變為無行為能力之前沒有簽立持久授權書而可能出現的情況

統計數字顯示,香港市民對於使用持久授權書仍然相當陌生。有關持久授權書的優點,大概已經說明白了。以下為一些假設個案,其中下列個案的主人翁,在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之前,並沒有簽立持久授權書:

 

假設性個案:X先生

 

X先生現年60歲,經濟算是富足,但他近來開始出現癡呆(失智)症的典型徵狀,例如喪失記憶、思考能力下降、語言障礙、無法認出家人等。X太太聽聞有關持久授權書的概念,也同意應該讓X先生簽立一份持久授權書。她很快找到一位律師,尋求法律意見,詢問有關讓X先生簽立持久授權書的可行性。律師告訴她,持久授權書必須在授權人精神健全之時簽立;既然X先生現在已經出現癡呆(失智)症的跡象,也許為時已晚。該律師建議X先生和X太太先行咨詢醫生,盡快確定X先生的精神狀況。X太太帶X先生看了幾位醫生,全都診斷X先生已患上癡呆(失智)症,並且精神上已無行為能力。當然,這些醫生都不會願意在持久授權書上簽署,核證X先生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現在,X家族除了照顧X先生的身體狀況,還要面對以下的財務問題:

 

  • X先生的家庭雖然看似頗為富裕,但大部份資產——例如銀行帳戶內的現金存款和上市公司的股票—都由X先生以個人名義持有,因此,X太太無法動用或變現這些資產,以應付家庭財政開支及X先生的醫療費用。
  • X先生和X太太在某銀行持有一個聯名戶口,約有幾十萬元存款。X太太總算可以從這個帳戶提款,但恐怕這個帳戶的存款在幾年內(或許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被耗盡。
  • X太太現在必須依靠自己的私人儲蓄以維持家庭開支。
  • X太太也將需出售她的珠寶首飾以套取現金。幸好她的珠寶首飾大部分都存放在以她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保險箱內。
  • X太太知道X先生一向有收藏一些價值不菲的罕有錢幣。這些錢幣都放在以X先生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保險箱內。因此,X太太無法拿到錢幣。  
  • 最令人不安的是他們的兒子。X先生和X太太的兒子已經40多歲,但一直不務正業,遊手好閒,而且揮霍無度。當然,父母和兒子之間關係並不和諧。但由於這是他們唯一的兒子,X先生和X太太一直容忍他,多年來仍然在財政上支援他。現在X太太最擔心兒子會借機利用X先生的精神狀況,例如帶X先生到銀行提取現款,然後自己把錢拿走。

顯然,如果X先生在他精神上仍然有能力行事的時候已簽立持久授權書,以上的災難性事件全都不會發生。

 

已簽立持久授權書,及後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可能出現的情況

VII. 已簽立持久授權書,及後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可能出現的情況

以下是Y女士的個案:

 

假設性個案:Y女士

 

Y女士在自己精神上仍然有行為能力的時候已簽立一份持久授權書。Y女士的丈夫已離世多年,並留下一筆頗為可觀的遺產給她。她有兩個兒子。遺憾的是,長子不肖,多年前已離家,傷透了Y女士的心,她早已當作沒有這個兒子。尤幸次子頗盡孝道,他一直與Y女士同住,並照顧著經已快到70歲的母親。次子也是持久授權書內指定的受權人。該持久授權書明確指定它將在Y女士被診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開始生效。持久授權書也載有足夠明確和具體的指示,說明次子作為受權人應如何處理Y女士的財產和財政事務,包括授權次子將Y女士的銀行存款轉到次子新開立的戶口名下,純粹為處理Y女士的資產。

 

次子最近注意到,Y女士出現一些癡呆(失智)症的明顯徵狀。經家庭醫生診斷後,確認Y女士已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次子帶著那份持久授權書往見其律師,徵詢法律意見。然後:

 

  • 在律師的協助下,次子把持久授權書呈交法院申請註冊。
  • 次子為人正直,但其個人事業發展不算成功,收入僅足夠維持生計,但不足以維持Y女士的生活水平。幸好,藉著《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5)條,次子可以在等候持久授權書完成註冊期間,在一定程度上動用Y女士的資產。
  • 完成有關的註冊過程後,次子得以全面掌管Y女士的資產。藉著那份持久授權書,他得以動用Y女士的財務資源,好好照顧母親。
  • 失蹤多年的長子在此時出現。他要求分到父母的財富中他「應得的一份」。次子當然拒絕。
  • 然後大兒子試圖接近Y女士,並利用她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狀況。幸運的是,次子已依據持久授權書賦予他的權力,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立全新戶口,並把Y女士的所有存款提走及轉移到該戶口,而該戶口只會處理Y女士的資產。即使長子帶Y女士到銀行提款,也根本無款可提。
  • 次子繼續好好地照顧Y女士。

 

X先生和Y女士兩宗個案的分別,相信已經顯而易見,不需要進一步解釋。雖然Y女士的個案中,不時出現「幸運」一詞,但促使兩宗個案有不同的結果,並非靠運氣,而是Y女士早已為未來做好準備,關鍵就是那份持久授權書。

 

下載持久授權書表格及填寫表格指南

VIII. 下載持久授權書表格及填寫表格指南

持久授權書必須採用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所載的訂明表格。

 

***請注意:填寫表格前,應該細閱表格的「使用本表格須知」說明資料。

 

下載持久授權書表格1

填寫指南——持久授權書表格1

    下載持久授權書表格2

    填寫指南——持久授權書表格2

     

      5. 多於一名受權人?

      5. 多於一名受權人?

      授權人自然會顧慮其受權人的能力、 誠信及/或可靠性。如果授權人認為委任多位受權人,從而使該等受權人可互相幫助或監察對方,授權人可以選擇這樣做,只要「該等受權人是獲委任以共同行事或共同和各別行事的」(《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5(1)條)。

       

      授權人必須選擇委任受權人「共同行事」或「共同和各別行事」。如授權人不作選擇,將致使持久授權書無效。

       

      b. 受權人?

      b. 受權人?

      受權人顯然是保管持久授權書的合適人選。畢竟,受權人與授權人的關係應該比其他人更為密切,並且得到授權人的信任。而受權人亦是負責行使持久授權書內所述權力的人。看來受權人應是保管持久授權書的合適人選。

       

      儘管上述情況看似十分理想,我們也必須面對一個悲哀的現實:人是會改變的。在持久授權書簽立以後,受權人可能會有所改變,以致授權人對受權人失去所有信心和信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授權人想要取回持久授權書,受權人可能會拒絕交出,授權人將不得不撤銷原有的持久授權書,另立新的一份,並委任另一位受權人。因此,如果持久授權書乃由授權人已不再信任的受權人保管,授權人應迅速採取行動撤銷該持久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