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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么是持久授权书?

I. 甚么是持久授权书?

生、老、病、死,可说是生命里无法避免的元素。既然众所周知无法避免,我们自然也会尽量就这些元素,事先做好财务上、心理上和法律上等各方面的准备。

 

但我们当中有多少人曾经为痴呆(失智)症这个衰老和死亡之间的边缘状态作出准备?近年来,公众对痴呆(失智)症的认识逐渐增加,就该病症对患者的家庭成员和社会的潜在影响也有所醒觉。现在大概也是适当的时候让公众加深了解持久授权书这个概念。

 

何谓持久授权书?很多人大概都听闻过授权书这个词语。「授权书」三字本身就说明了一切:阁下把权力授予您的受权人,好使阁下的受权人可以代表您行事。但是,「持久授权书」并不单纯指这种权力能「持久」,即持续更长时间。持久授权书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东西。简单来说,持久授权书容许授权人(即打算将其权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其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时,委任受权人,以便授权人日后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受权人可照顾其财务事项。

 

1. 相关法律

1. 相关法律

与持久授权书相关的主要法律可见于: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1)条点出了持久授权书的精要:「凡任何个人订立一项持久授权,该项授权并不因该授权人其后患有任何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被撤销。」也就是说,即使授权人日后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他/她已赋予受权人的权力将得以「持续」。这正是持久授权书与一般授权书的主要区别:后者在授权人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将自动撤销。

 

1. 我年纪已老,打算让儿子替我照顾我的财政事务。他是一位好人,我也完全信任他。我知道有一种叫一般授权书的东西,可让我的受权人做任何合法的事。我也知道它简单、直接、有效,涉及的法律费用也不多。对我来说,这应该是完美的解决方案吧?

1. 我年纪已老,打算让儿子替我照顾我的财政事务。他是一位好人,我也完全信任他。我知道有一种叫一般授权书的东西,可让我的受权人做任何合法的事。我也知道它简单、直接、有效,涉及的法律费用也不多。对我来说,这应该是完美的解决方案吧?

错了。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授权书确实如阁下所说,简单而有效。但如果您年纪已老,应认真考虑您会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可能性。在这个情况下,一般授权书将失去效力。因此您应该考虑使用持久授权书,以委任受权人处理您的财政事务。持久授权书将在您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后「持久」地有效,并赋予权力予您的受权人,在您已失去精神行为能力后,能够继续处理您的财政事务。

 

2. 受权人的权限、责任和法律责任

2. 受权人的权限、责任和法律责任

持久授权书的主要功效,在于允许授权人赋予权力予受权人,处理其财务资产。因此,选择合适的受权人实在非常重要。虽然授权人大致可自由选择其受权人,法律亦订有若干条款,以规管受权人的权力和责任。

 

a. 权限

a. 权限

为免受权人的权力过大,法律指明:「如受权人具有权限就某些特定事宜、财产或事务行事…持久授权必须…指明该等事宜、财产或事务」(《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8(1)(b)条)。受权人因此将不会获得压倒性的权力,亦不能以违反授权人意愿的方式,管理授权人的资产,因为受权人的权力已受到持久授权书内指明的事项限制。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8条亦指明:

 

(3)  受权人在持久授权载有的任何条件和限制的规限下,可无须取得任何同意而─ 

 

  •   执行或行使所有或任何归属予作为受讬人的授权人的信讬、权力或酌情决定权,并可无须得到任何其他人赞同而就所获付的资金或任何其他款项给予有效的收据;

     

  • 根据该项授权行事,以令自己及其他不是授权人的人在以下范围内(但不得超越该范围)受益─ 

     

    •       (i)  如可预期授权人分别为该受权人或              任何其他人供应所需,该受权人可就            自己或该人如此行事;及 

    •      (ii)    该受权人可作出任何可预期授权人         作出以应付该等需要的事情;及 

     

  •   在不损害(b)段的原则下,并在不抵触第(4)款的情况下,在以下范围内(但不得超越该范围)藉馈赠方式处置授权人的财产─ 

     

    • (i)    他可向与授权人有亲属关系或有关连的人(包括他自己)作出季节性的馈赠,或在他们出生、生日、结婚或结婚周年纪念日向他们作出馈赠;及 

    • (ii)    他可向任何慈善组织作出馈赠,而该慈善组织是授权人曾经向其或可被预期向其作出馈赠的。 

(4)     根据第(3)(c)款作出的馈赠不得在顾及所有情况(尤其在顾及授权人的产业)后属不合理的。

 

换句话说,即使受权人允许自己藉授权人的资产而获益,一旦出现纠纷时,其行为将面对审查,以确定其合理性。

 

1. 我的一位律师朋友告诉我有关一种叫持久授权书的东西,可让我在精神上失去行为能力时,有人照顾我的财政事务。这似乎是个好主意。那我只要签署一份持久授权书,委任我的儿子作为受权人,他便可以替我打点一切事务,对吗?

1. 我的一位律师朋友告诉我有关一种叫持久授权书的东西,可让我在精神上失去行为能力时,有人照顾我的财政事务。这似乎是个好主意。那我只要签署一份持久授权书,委任我的儿子作为受权人,他便可以替我打点一切事务,对吗?

阁下的儿子,即您的受权人,不能照顾「一切」事务。法律规定,授权人必须在持久授权书内,指明受权人有权处理的事宜、财产或事务。所以您要做的,不只是签个名这么简单。

 

b. 责任和法律责任

b. 责任和法律责任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1)条 强调,受权人对授权人所负的责任乃属「受信性质」。那到底何谓「受信」呢?

 

英国最高法院其中一位声望甚隆的法官米勒,曾界定「受信」一词:「在各方已建立了信任和信心关系的情况下,受信人乃是已承诺会代表另一人就特定事项行事。」(见1998年Bristol & West Building Society v Mothew一案)

 

基于此等受信性质,受权人将被期望是全心全意为授权人利益着想,去处理授权人的资产及作出相关行动。受权人绝对不应藉管理授权人的资产而谋利,亦必须防范与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简单而言,在管理授权人资产的过程中,受权人必须将授权人的利益,置于最重要的位置。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2)条 以清晰显浅的字眼表明了持久授权下受权人的责任:

 

(a)  诚实地并以应尽的努力行使其权力; 
(b) 备存妥当的帐目及纪录; 
(c) 不在会与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订立任何交易;及 
(d) 不将授权人的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合。

 

该等法定条款应该已为受权人须履行的基本职责,提供了足够指引。

 

1. 我的父母年纪已老,他们想要任命我为他们持久授权书内的受权人。当然我很乐意帮忙。我也知道假如有一天他们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我需要照顾他们的财政事务。但我应当如何行使我的权力呢?家里还有其他兄弟姐妹,我可不想因为父母的资产管理问题而使大家不和。坦白说,我更不想其他兄弟姐妹指责我未有妥善管理父母的资产。

1. 我的父母年纪已老,他们想要任命我为他们持久授权书内的受权人。当然我很乐意帮忙。我也知道假如有一天他们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我需要照顾他们的财政事务。但我应当如何行使我的权力呢?家里还有其他兄弟姐妹,我可不想因为父母的资产管理问题而使大家不和。坦白说,我更不想其他兄弟姐妹指责我未有妥善管理父母的资产。

一个直截了当的答案是:阁下应该参考《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2)条 所述,该条文讨论有关受权人的职责。进一步的提示是:一旦您开始行使您作为受权人的权力,如果您永远以父母的利益为最优先考虑,那您犯下严重错误的机会应该不大。

 

3. 监察受权人

3. 监察受权人

尽管《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已订明某些和受权人有关的法定责任和法律责任,但总会有人问:「谁来监察受权人的行为呢?一旦受权人开始行使其职权,即表示授权人在精神上已无行为能力去控制受权人。那么,即使受权人滥用其职权,其他人可以做什么?」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1(1)条指出:

 

法院可应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的申请─ 
(a)  规定在一项持久授权下的受权人出示纪录及帐目,并作出饬令审计该等纪录及帐目的命令; 
(b)  撤销持久授权或更改持久授权;或 
(c) 在其信纳为一项持久授权的授权人的利益而有此需要的情况下,将受权人免任。

 

因此,受权人的行为将受到有利害关系的一方监察。虽然《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 并无界定谁可符合资格成为「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但在涉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案件当中,相信法院会毫不犹豫地允许对该词作出较广泛的解释。

 

一旦持久授权书已在高等法院注册,法律还允许任何人视察并获取其副本(《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9(5)(b)条)。因此,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将很容易知悉受权人根据持久授权书而获得的权限,并决定是否有必要根据第11(1)条提出申请。

 

1. 有关持久授权书的想法听起来不错。但我还是有点犹豫。如果我的受权人心肠变坏,而我已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那我有甚么保障?

1. 有关持久授权书的想法听起来不错。但我还是有点犹豫。如果我的受权人心肠变坏,而我已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那我有甚么保障?

持久授权书不能保证受权人永远值得信赖。但根据现有的法律,「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有权就受权人的行为提出质询,甚至要求法院把受权人免任。因此,即使阁下可能已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受权人的行事和行为仍然可以受到您家人的监测。

 

a. 以个人为受权人

a. 以个人为受权人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6(a)条规定,以个人身份成为受权人,他/她在签立持久授权书的时候,必须是「已年满18岁的个人,并且不是已破产或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受权人不可以是:

 

  • 见证签署订立该项持久授权文书之注册医生或律师
  • 该注册医生或律师的配偶;或
  • 与该注册医生或律师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aa)条

 

此乃为了防止受权人与注册医生/律师之间存在角色冲突,也可避免注册医生或律师可能对授权人行使不当影响。

 

除上述人士以外,授权人基本上可自由任命其喜欢的人士担任持久授权书的受权人。

 

1. 我年纪已老,想要订立一份持久授权书,以便在我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我的儿子可处理我的财政事务。我的儿子是一名律师,而媳妇是一名医生。事情应该很易办吧,只要他们见证我签署那份持久授权书,我的儿子就可以顺利成为受权人吧?

1. 我年纪已老,想要订立一份持久授权书,以便在我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我的儿子可处理我的财政事务。我的儿子是一名律师,而媳妇是一名医生。事情应该很易办吧,只要他们见证我签署那份持久授权书,我的儿子就可以顺利成为受权人吧?

事情并不是阁下想像中那么容易。现有法律规定,受权人与见证签署持久授权书的律师/注册医生(及其配偶)不能为同一人。如果您想儿子(本身是一名律师)作为受权人,您应当找另一位律师见证您签署该持久授权书。基于同样原因,您的媳妇也不能是见证您签署该持久授权书的医生。

 

b. 以信讬法团为受权人

b. 以信讬法团为受权人

对于拥有庞大资产的授权人来说,他/她可以考虑在其精神上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获取专业协助以管理该等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授权人可以聘请专业信讬法团成为持久授权书下的受权人。《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6(b)条明确地容许信讬法团接受成为受权人的任命。

 

5. 多于一名受权人?

5. 多于一名受权人?

授权人自然会顾虑其受权人的能力、 诚信及/或可靠性。如果授权人认为委任多位受权人,从而使该等受权人可互相帮助或监察对方,授权人可以选择这样做,只要「该等受权人是获委任以共同行事或共同和各别行事的」(《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5(1)条)。

 

授权人必须选择委任受权人「共同行事」或「共同和各别行事」。如授权人不作选择,将致使持久授权书无效。

 

a. 共同行事

A. 共同行事

所谓「共同行事」者,即指受权人必须共同采取行动,而不能单独行事。任何单一受权人的决定并无效力。因此,各位受权人必须采纳一致同意的方向,才可以对授权人的资产作出相关决定。

 

1. 我年纪已老,想要订立一份持久授权书。我有三位已成年的子女,他们都是优秀和值得信赖的人。但若我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我希望能让我的妻子处理我的财政事务。

1. 我年纪已老,想要订立一份持久授权书。我有三位已成年的子女,他们都是优秀和值得信赖的人。但若我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我希望能让我的妻子处理我的财政事务。

基本上,阁下可自由任命任何您喜欢的人士担任持久授权书的受权人。但是,如果您年纪已老,大概您的妻子年纪也不少,因此,让您妻子处理您的财政事务未必是一个好主意。也许您可以考虑让您的妻子和其中一位子女成为共同和各别行事的受权人,让他们任何一位均可以在您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行使受权人的权力,处理您的财政事务。

 

a. 注册持久授权书

a. 注册持久授权书

为加强对授权人的保障,《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 规定:

 

  • 第4(2)条:「如受权人有理由相信授权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或正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则该受权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根据第9条申请将订立该项授权的文书注册。」                                
  • 第4(3)条:「在授权人其后患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受权人不得根据该项授权的权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该项授权已注册,或直至其注册为止。

也就是说,在完成注册程序前,受权人会被禁止处理授权人的资产。这个注册制度,将由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管理,以确保法院将备存一份所有持久授权书的注册纪录册,并容许任何人可查阅任何持久授权书,并藉以监察受权人的行为。

 

请留意:虽然第4(2)条订明,受权人必须在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时,申请注册持久授权书,但并不代表授权人或受权人不能在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前,先行注册。换句话说,授权人可以在签立持久授权书之后,即仍然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时,申请注册该持久授权书。此安排有助授权人在仍有能力控制事件时,确保持久授权书获得注册。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9(5)条列明,根据该条例注册的持久授权书之注册纪录册,须由司法常务官保管,而注册纪录册及持久授权书均可供公众查阅。另外,《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3(2)条规定,一旦持久授权书已注册,如要撤销,须经由授权人或代授权人,向法庭提出申请,再由法院确认,方可撤销。因此,在决定何时注册持久授权书时,授权人应考虑本身的情况,以及注册持久授权书后,第9(5)条13(2)条所带来的效果。

 

b. 申请注册与完成注册之间的事宜

b. 申请注册与完成注册之间的事宜

持久授权书的注册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如果按照《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3)条的规定,在完成注册过程前,受权人无法处理授权人的资产,但授权人当时可能已经失去照顾其资产的能力,那谁可以照顾这些资产?答案可见于第4(5)条

 

凡受权人已申请将文书注册,在上述注册待决之时,他可根据该项持久授权行事,以─

 

(a) 供养授权人或防止对该授权人的产业造成损失;

(b) 在第8(3)(b)条容许他如此行事的范围内,供养他自己或其他人。

 

如上所述,授权人可以在精神上仍然有能力行事之时,申请注册持久授权书。此「提早」注册的安排,可免却过渡第4(3)条订明的等候期,受权人可以在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后,立即代其管理资产,毋须再申请注册及等候注册完成。

 

c. 就注册持久授权书作出通知

c. 就注册持久授权书作出通知

虽然没有法定要求受权人必定要在向法院呈交持久授权书申请注册之前,必须通知任何人,但法律容许授权人指定受权人在申请注册之前,必须通知授权人、其他受权人(如果有多于一名受权人获得委任)、及/或最多两名其他人士(请参阅《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6条)。此机制确保受权人以外的人士,在授权人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也会得悉持久授权书的操作。这也有助授权人觉得安心。

 

但是,如果受权人没有通知指名人士,并不会妨碍持久授权书获得注册,也不会使持久授权书变得无效;然而,法院有权在任何涉及有关的持久授权之法律程序中,根据不作通知一事,作出不利推论(《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9条 )。

 

1. 假设授权人在其持久授权书内指定,持久授权书将在授权人被确诊患有痴呆(失智)症之时开始生效。数年后,授权人出现了痴呆(失智)症的徵状。不过,受权人没有把持久授权书拿到法院申请注册。其后,授权人被确诊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但受权人仍没有把持久授权书拿到法院申请注册。那么,受权人可以行使该持久授权书载有的权力吗?毕竟持久授权书规定它将在授权人被确诊患有痴呆(失智)症之时开始生效。看来即使受权人违反有关注册的规定,他/她并没有做错甚么。那么,注册是多余的吗?

1. 假设授权人在其持久授权书内指定,持久授权书将在授权人被确诊患有痴呆(失智)症之时开始生效。数年后,授权人出现了痴呆(失智)症的徵状。不过,受权人没有把持久授权书拿到法院申请注册。其后,授权人被确诊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但受权人仍没有把持久授权书拿到法院申请注册。那么,受权人可以行使该持久授权书载有的权力吗?毕竟持久授权书规定它将在授权人被确诊患有痴呆(失智)症之时开始生效。看来即使受权人违反有关注册的规定,他/她并没有做错甚么。那么,注册是多余的吗?

让我们想像以下情况:受权人拿着一份未经注册的持久授权书到银行,要求从授权人的帐户提款(假设这确实属于持久授权书内已列明的权限之一)。受权人也拿着医生的证明书,确认授权人已患上痴呆(失智)症。受权人告诉银行职员:「看看这份持久授权书,授权人已签署、医生已签署、律师已签署。我也有医生的证明书。所以,现在请让我提款。」银行职员会很乐意遵从授权人的要求吗?大概不会。《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3)条 指明:「在授权人其后患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受权人不得根据该项授权的权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该项授权已注册,或直至其注册为止。」银行职员大概不会根据一份未经注册的持久授权书而答应受权人的要求。因此,持久授权书的注册,乃令持久授权书正式生效的重要步骤。

 

a. 由授权人撤销持久授权

a. 由授权人撤销持久授权

如果授权人已签立持久授权书,后来却改变主意,打算撤销该持久授权书,授权人应该怎样做?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3条 指明,在下列情况下,授权人可撤销持久授权书:

 

  • 授权人在其精神上有行为能力时;或
  • 如授权人于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后得以痊愈,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持久授权,并获法院作出命令确认该项撤销。

这意味着,只要授权人是精神上有行为能力,可以随时改变想法和撤销持久授权书。

1. 我于数年前签署了一份持久授权书,委任我的长子为受权人。不过,最近我注意到他沉溺赌博,我已不再信任他。我现在想要任命我的小女儿作为受权人。我应该怎样做?

1. 我于数年前签署了一份持久授权书,委任我的长子为受权人。不过,最近我注意到他沉溺赌博,我已不再信任他。我现在想要任命我的小女儿作为受权人。我应该怎样做?

首先,阁下当然要撤销现有的持久授权书。如果您持有该持久授权书,最简单直接的撤销方法就是把它撕成碎片。如果您并未持有该持久授权书(例如您可能已经把它交给长子),那最好找一位律师草拟一份正式的撤销书,以撤销原有的持久授权书。然后您可以签立一份新的持久授权书,并委任小女儿作为受权人。

 

b. 其他情况下撤销持久授权

b. 其他情况下撤销持久授权

除授权人主动撤销持久授权书外,下列情况可致使持久授权书自动撤销:

 

  • 若受权人被颁令破产,持久授权书将被自动撤销。基本概念是:如果受权人无法管理好自己的财政事务,如何能期望他/她可以有能力管理授权人的财政事务?因此,在此情况下,持久授权书被自动撤销,是非常合理的。
  • 若法院依据《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1(1)(b)条 或第11(1)(c)条命令撤销持久授权或将受权人免任,有关的持久授权书即已被撤销。该两条乃在法院发现一份持久授权书存在缺陷,或受权人违反其责任行事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若出现上述情况,撤销有关持久授权书也是合理必然的结果。
  • 若受讬监管人依据《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I部获得委任,持久授权书将被撤销。如上所述,持久授权书只涉及财务事项,并不触及授权人的个人事务方面之决定,例如医疗和居住。《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I部则赋予广泛权力予获委任的受讬监管人:「如原讼法庭…授权该产业受讬监管人就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及事务作出某些事情,则该产业受讬监管人可就该等财产及事务作出任何该等事情」(第11条)。因此,若受讬监管人已获任命,持久授权书下的受权人再无需要继续存在。
  • 在授权人死亡的情况下,持久授权书即被撤销。持久授权书的基础,是在授权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维护和管理其资产。如果授权人去世,受权人就再没有职责或法律权力去处理这些资产。该等资产将受到授权人的遗嘱(如有)或有关无遗嘱者遗产的法律所规管。
  • 在受权人死亡的情况下,持久授权书即被撤销。持久授权书显示着授权人对受权人个人的信任和信心。因此,受权人去世对持久授权书的运作是致命的。既然被予以信任和信心的人已经离世,持久授权书自然不得不停止生效。

持久授权书亦可按普通法下撤销授权书的理据而被撤销(见《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3(g)条)。在普通法下,一般常见及获确认的撤销授权书理据,包括:授权人死亡、精神错乱及被颁令破产。

 

  • 授权人死亡对持久授权书的影响已于上述。
  • 精神错乱方面,如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视为等同精神错乱,则精神错乱会启动持久授权书,而非令持久授权书被撤销。不过,如受讬监管人依据《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I部获得委任,为精神上失去行为能力的授权人处理其财产及事务,持久授权书就等同自动撤销。
  • 如授权人被颁令破产,其财产将会被清盘人接管,以偿还债务。持久授权书因此已变为无效用,应被撤销。

 

8. 持久授权书的主要优点

8. 持久授权书的主要优点

至此,相信大家应该清楚,持久授权书可以让一个人为其将来可能在精神上丧失行为能力,作出妥善准备。对于人口急剧老化和愈来愈多痴呆(失智)症个案的现今社会来说,尤见重要。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3月发表有关持久授权书的报告书,明确地点出持久授权书的主要优点:

 

(a)  它容许个人选择谁人(可多于一人)会在他变为无能力照顾自己的事务时代他这样做;

(b)  它可以避免为委任[另一人]照顾个人的事务而展开昂贵和可能会令人烦恼的法庭程序;

(c)     它提供一个有效率和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以管理个人的财产。

 

该报告亦同时指出:「使用持久授权书不仅对授权人有益处,亦对授权人的家人有利,否则其家人在管理他的事务时,可能要面对极大困难和烦恼。从社会较广阔的层面来看,持久授权书的使用可避免无必要地运用紧绌的法院资源来管理个人的事务。

 

a. 由授权人签立

a. 由授权人签立

授权人必须在一名注册医生一名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即是说,授权人须在订明的表格签署两次,一次在注册医生面前,另一次则在律师面前。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授权人、 注册医生和律师全都在场;各人可以一次过在订明表格的所需位置上签署。至于不太理想的情况,法律允许授权人可先行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然后在其后的28天内,在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a)条)。请留意:只有授权人在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持久授权书方为签立。换言之,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之后,以及在律师面前签署之前,持久授权书在这段时间期间,只是数页废纸。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b)条指出,假若授权人精神上有行为能力,但却因身体状况无能力签署持久授权书,可作以下安排:「如授权人身体上无能力签署,则另一人可在授权人在场并在其指示下,代授权人签署该文书,该另一人不得是受权人或受权人的配偶,亦不得是见证该文书的签署的注册医生或律师或该医生或该律师的配偶。

 

b. 由受权人签立

b. 由受权人签立

受权人当然必须在持久授权书签署,以表示其同意成为受权人,其亦「必须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而该见证人「亦须在文书上签署,并在文书的适当地方提供其全名和地址」(《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3(2)条第3(3)条)。

 

基本上,除下述情况外,任何人都可以见证受权人的签署: 

 

  1. 授权人不得见证受权人签署;及
  2. 在有多于一名受权人的情形下,受权人不得见证另一名受权人签署。

《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3(4)条

 

c. 多于一名受权人的签立方式

c. 多于一名受权人的签立方式

如果多于一名受权人获委任,授权人必须使用表格2,并指明受权人是否将(i)共同行事,还是(ii)共同和各别行事《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5条)。

 

如果受权人须共同行事,当然全部受权人都必须签署持久授权书,以表达他们同意作为受权人。

 

如果受权人属共同和各别行事者,则其中至少一位必须签署持久授权书,使其有效(《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4(1)条)。不过,在持久授权书被提交法院注册或授权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时,只有已签署持久授权书的受权人才能行使持久授权书内所述的职能(《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4(2)条)。

 

如果授权人没有明确选择受权人将会共同行事共同和各别行事,持久授权书将会无效。

 

1. 我年纪已老,想让我的女儿在我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处理我的财政事务。我知道有一种叫持久授权书的东西,可让我委讬一位受权人,假若我患上痴呆(失智)症,受权人就可以处理我的财政事务。这个主意听起来不错。那我可以只写几句话以确认委讬,然后签名,或许再找一个朋友见证我的签名,就一切都办妥了?

1. 我年纪已老,想让我的女儿在我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处理我的财政事务。我知道有一种叫持久授权书的东西,可让我委讬一位受权人,假若我患上痴呆(失智)症,受权人就可以处理我的财政事务。这个主意听起来不错。那我可以只写几句话以确认委讬,然后签名,或许再找一个朋友见证我的签名,就一切都办妥了?

根据现行法例,持久授权书必须以订明的格式签立,方为有效。所谓订明的格式,即指《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所载的格式。至于谁可以或不可以见证阁下和受权人签名,也有特别和具体要求。因此,假如您有意签立持久授权书,我们建议您应先行徵询法律意见。

 

4. 受权人的权限

4. 受权人的权限

授权人不可以概括地给予受权人权力,以涵盖授权人全部资产和财务事项。授权人必须明确阐明受权人有权处理的具体事宜、 资产或财务事项。表格1和表格2都包含了一份有用清单,列出了最常见的权限: 

 

本人的受权人有权代本人行事如下:

(a)     收取须付予本人的任何入息;
(b)     收取须付予本人的任何资金;
(c)     出售本人的任何动产;
(d)     出售、出租或退回本人的居所或任何不动产;
(e)     使用本人的任何入息;
(f)      使用本人的任何资金;或

 

这个清单当然不能算是钜细无遗,如果授权人发现该清单并不足够,可以更详尽地指明受权人有权处理的资产和财务事项。

 

请留意:授权人不可以留空所有方格,又不列出受权人获授权处理甚么特定财产或财政事务,否则持久授权书将会无效。

 

a. 对受权人的限制

a. 对受权人的限制

持久授权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受权人的权力不可概括地涵盖授权人全部的资产和财务事项。持久授权书必须包含足够细节,以订明受权人拥有的权力。基于同样理由,授权人亦可以在持久授权书内限制受权人的权力。表格1和表格2都明确地向授权人指出:「您可随意对您授予受权人的权限附加任何限制。例如:受权人在有理由相信您正在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前,不得代您行事,或受权人如欲订立价值超过某指明款额的合约,须先寻求法律意见。

 

此机制让授权人在订立持久授权书时,可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也使他/她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对其资产和财务事项的控制。

 

请注意:若授权人不打算对受权人的权力施加任何限制,必须删除订明表格中的相关段落,不可只把该段落留空。

 

1. 有关持久授权书的主意听起来不错。但我还是有点忧虑:如果我的受权人心肠变坏,而我已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那我可获得甚么法律保障?

1. 有关持久授权书的主意听起来不错。但我还是有点忧虑:如果我的受权人心肠变坏,而我已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那我可获得甚么法律保障?

持久授权书不能保证受权人将永远值得信赖。但根据现行法例,授权人可以在持久授权书内明确地限制受权人的权力。授权人也可以提名任何人,作为受权人在申请注册持久授权书前须通知的人。此外,「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有权就受权人的行为提出质询,甚至要求法院把受权人免任。因此,阁下可以藉持久授权书限制受权人的权力,也可以明确阐明您的受权人在申请登记持久授权书前必须通知的人士,以使该等获通知的人士可在您已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之时,协助监察受权人的行为。

 

6. 注册医生及律师的证明书

6. 注册医生及律师的证明书

授权人必须在一名注册医生和一名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并必须: 

 

  • 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的同时,在律师面前签署该持久授权书;或
  • 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的翌日起计的28天内,在律师面前签署该持久授权书

为减免注册医生或律师可能对授权人行使不当影响,《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aa)条规定,见证持久授权书的注册医生或律师:

 

  • 不可以是受权人;
  • 不可以是受权人的配偶;及
  • 不可以是与授权人或受权人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

 

a. 注册医生的证明书

a. 注册医生的证明书

注册医生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注册医生无疑是确认授权人在签署持久授权书时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合适人选。《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e)条指定,注册医生必须核证其「信纳授权人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注册医生核证,也有助避免日后有人以授权人在签署时已是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为理由,挑战持久授权书。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的核证可由「注册医生」作出,不一定需要精神科医生或脑科医生这一类专家。很多人都不愿意接受精神科或脑科医生的诊治,以免被标签为精神上有毛病。由注册医生核证可减免授权人在这方面的顾虑。此外,由于普通科医生的诊金一般比专科医生低,这也有助减低授权人需支付的费用。

 

b. 律师的证明书

b. 律师的证明书

授权人必须在一名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3条 ,「律师」乃指「获原讼法庭认许、可以律师身分执业的人」。因此,只有符合此资格的香港律师才可以有效见证授权人签署持久授权书。其他专业法律人士(例如大律师或来自另一个国家的律师)并没有这个权力。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d)条 规定,见证签署持久授权书的律师必须核证「授权人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有人可能会问:律师并非专业医疗人员,怎样可以辨别授权人是否「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这里的要点乃在「看似」一词。负责见证签名的律师当然必须以常理判断授权人是否看似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例如,授权人必须向该律师表示他/她乃自愿签署持久授权书,或作出指示由另一人代其签署。在这个过程中,该律师将能够观察授权人的行为和行事。即使律师并非专业医疗人员,理应不难辨别授权人是否「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

 

1. 我明白持久授权书的优点,就是让我们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作好准备。我的侄儿是一名执业医生,我的女儿是一位在美国执业的律师,下星期她会回港度假。那我只需填妥持久授权书的订明表格,叫他们见证我签名,那就成了?

1. 我明白持久授权书的优点,就是让我们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作好准备。我的侄儿是一名执业医生,我的女儿是一位在美国执业的律师,下星期她会回港度假。那我只需填妥持久授权书的订明表格,叫他们见证我签名,那就成了?

作为一名与阁下有血缘关系的人,您的侄儿不能就您的持久授权书签发医生证明书。您的女儿一定也会对她是否可以见证您签署持久授权书有所怀疑。作为一位美国律师,她或许不熟悉《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所述,有关必须由香港律师作见证的规定。但正如每一位审慎的律师所做的一样,她大概会尝试确定自己是否有权为您见证签署持久授权书。她应该不难找到答案并告诉您:您必须在一位与您没有血缘关系的香港律师前面签署您的持久授权书。

 

7. 注册持久授权书

7. 注册持久授权书

根据《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如受权人相信授权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或正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必须尽快把有关的持久授权书拿到高等法院注册。此项注册将是法例规定与持久授权书有关的正式程序之最后一步。

 

持久授权书何时开始生效?

IV. 持久授权书何时开始生效?

据载于《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于附表1及于附表2的订明表格,授权人可选择持久授权书生效于:

 

  • 在授权人于律师面前签署的同日;或
  • 在某较后的指定日期;或
  • 在某较后的指定事件发生之时。

此项安排与《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条所述相符。该条指出:「如在订立持久授权的文书中指明该项持久授权在某一日期或某一事件发生之时生效,则该项持久授权在该日期或该事件发生之时生效;及并无指明上述日期或事件,则持久授权在其签立之时生效。

 

  • 换言之,如果授权人没有列明持久授权书于某较后的指定日期或指定事件发生之时生效,持久授权书将会于签立时(即在律师面前妥为签署持久授权书当日)生效(《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3)条)。因此,授权人必须充分留意选择持久授权书何时生效:在签立之时、在某较后的指定日期、还是在某较后的指定事件?

根据《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3)条对「签立」的定义,有关条文已清楚写明,除非及直至授权人在律师面前妥为签署授权书,否则该持久授权书仍然只属一份未完成及无用的文件。如果授权人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之后,分隔一段时间才在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在这段时间内并没有效,甚至不能构成一般授权。第10(2)条清楚列出:「为免生疑问,持久授权在其签立之前,并不作为授权书而生效。

 

只有授权人在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持久授权书方为签立。换言之,只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之持久授权书,并未有效。

 

1. 多于一名受权人?

1. 多于一名受权人?

持久授权书两份法定订明表格的唯一区别是:若授权人打算只委任一位受权人,须使用表格1;若授权人打算委任多于一名受权人,须使用表格2。因此,授权人填写正确表格之前,首先应决定到底需要一位或多位受权人。

 

单一受权人可在其面对不同情况下,迅速作出决定。若有多于一名受权人,即使其有权共同和各别行事,个别受权人可能因担心日后被指责滥用权力而不愿行使其各别行事的权力,或犹豫是否要行使此权力。当然,这大概正是需要多于一名受权人的原因:他们将互相监察与限制,以尽量减少其中任何一位受权人有机会滥用权力。

 

请留意:授权人必须选择受权人将会「共同行事」或「共同和各别行事」,并在订明表格删去不适用者,否则持久授权书将会无效。

 

2. 规范受权人的权限

2. 规范受权人的权限

即使一位授权人绝对信任其受权人,也不可给予受权人概括的权力,以涵盖授权人全部的资产和财务事项。例如,授权人不能在持久授权书中这样写:「我对我的受权人完全信任。他有权做任何与我的资产和财务事项相关、而他认为合适的事。」授权人必须在持久授权书内清楚指定受权人有权处理的特定事宜、财产或事务。换句话说,授权人在订立持久授权书之前,应该认真并仔细地考虑下列事项:

 

  • 授权人资产的价值;
  • 授权人资产的多元性,例如其中有多少是现金、房产、私人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古董、珠宝、车辆、游艇等;
  • 若授权人变得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时,希望受权人如何管理该等资产,例如出售部份套现、保存该等资产以收取租金或利益、把其用作授权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把部份送予指定人士作礼物等;及
  • 受权人如欲订立价值超过某指明款额的合约前,是否须先咨询专业意见(例如法律或财务方面)。

上述事项当然不能被视为一份详尽无遗的清单。不同授权人要视乎不同情况,各自考虑必须顾及的事宜。

 

3. 通知获指名的人

3. 通知获指名的人

从持久授权书的法定订明表格可见,授权人可提名个别人士,作为受权人申请注册持久授权书前须通知的人。即使授权人对受权人有绝对信心和信任,提名其他人(其中可以包括授权人自己)接收有关持久授权书注册的通知,大概也不是一个坏主意。

 

4. 持久授权书的生效

4. 持久授权书的生效

前文已提及,授权人可选择持久授权书生效于:

 

  • 在他/她于律师面前签署的同日;或
  • 在某较后的指定日期;或
  • 在某较后的指定事件发生之时。

授权人应该怎样选择呢?持久授权书的基本作用是应付授权人精神上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因此,让持久授权书在签立时立即开始生效—即授权人仍然是精神健全之时—似乎并非很吸引的想法。若指定持久授权书在某较后的指定日期生效,可能会更麻烦,因为授权人肯定会问这个难以解答的问题:「我应该以甚么准则来厘定这个较后的指定日期呢?」如果再看看持久授权书的根本目的,最合逻辑的答案似乎是:持久授权书应当在授权人出现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迹象之时开始生效。授权人大可以这个原则为基础,而适当调整其持久授权书内的措辞,例如:

  • 本持久授权书在受权人合理地相信本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或正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时生效。
  • 本持久授权书在本人被注册医生诊断为出现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徵状之时生效。
  • 本持久授权书在本人被注册医生诊断为患上痴呆(失智)症、老年痴呆症或任何形式的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时生效。

 

5. 寻找注册医生及律师

5. 寻找注册医生及律师

授权人可以自行填写订明表格,然后在一名注册医生和一名律师面前签署。一般来说,应该不难找到一名注册医生和律师见证授权人签署持久授权书。

 

然而,授权人应注意,如果他/她找一名律师,纯粹见证其签署持久授权书,该名律师并没有责任就该持久授权书提供法律意见。鉴于持久授权书的法律影响非常重要,授权人应在有意作出持久授权的那一刻起,即聘任律师,以便在整个过程中得到适当的法律指导和意见。

 

6. 谁人保管持久授权书

6. 谁人保管持久授权书

持久授权书一经签立,应该由谁人保管最为合适呢?授权人自己、受权人、拟备该持久授权书的律师、还是其他人?

a. 授权人?

a. 授权人?

授权人显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授权人一旦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大概也不会记得持久授权书放在甚么地方。受权人有可能永远也无法找到有关的持久授权书;即使受权人理应协助授权人管理其财政事务,也可能因为找不到持久授权书而无法履行其职务。

 

即使授权人希望自己保管持久授权书,至少也应该让受权人知道,一旦授权人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在哪里可以找到该持久授权书。

 

b. 受权人?

b. 受权人?

受权人显然是保管持久授权书的合适人选。毕竟,受权人与授权人的关系应该比其他人更为密切,并且得到授权人的信任。而受权人亦是负责行使持久授权书内所述权力的人。看来受权人应是保管持久授权书的合适人选。

 

尽管上述情况看似十分理想,我们也必须面对一个悲哀的现实:人是会改变的。在持久授权书签立以后,受权人可能会有所改变,以致授权人对受权人失去所有信心和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授权人想要取回持久授权书,受权人可能会拒绝交出,授权人将不得不撤销原有的持久授权书,另立新的一份,并委任另一位受权人。因此,如果持久授权书乃由授权人已不再信任的受权人保管,授权人应迅速采取行动撤销该持久授权书。

 

c. 律师?

c. 律师?

拟备持久授权书的律师又如何呢?律师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人,而且律师与授权人的财产和/或财政事务没有利益冲突。问题是:除非该律师与授权人的家庭非常稔熟,否则大概不会知道授权人已变得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授权人因此必须确保其家庭成员及受权人知道持久授权书乃由哪一位律师保管,以便他们可在需要时尽快取得持久授权书。

 

让律师保管持久授权书的另一个优点是:假如授权人对原有的受权人失去信心,有意更换受权人及另立新的持久授权书,授权人很容易就可以从律师手上取回原本的持久授权书并把其销毁。

 

虽然如此,我们必须承认,律师事务所可以关闭,个别律师可以转到另一间律师事务所,甚至比授权人更早去世(或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因此,授权人在选择律师时也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精神上变为无行为能力之前没有签立持久授权书而可能出现的情况

VI. 精神上变为无行为能力之前没有签立持久授权书而可能出现的情况

统计数字显示,香港市民对于使用持久授权书仍然相当陌生。有关持久授权书的优点,大概已经说明白了。以下为一些假设个案,其中下列个案的主人翁,在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之前,并没有签立持久授权书:

 

假设性个案:X先生

 

X先生现年60岁,经济算是富足,但他近来开始出现痴呆(失智)症的典型徵状,例如丧失记忆、思考能力下降、语言障碍、无法认出家人等。X太太听闻有关持久授权书的概念,也同意应该让X先生签立一份持久授权书。她很快找到一位律师,寻求法律意见,询问有关让X先生签立持久授权书的可行性。律师告诉她,持久授权书必须在授权人精神健全之时签立;既然X先生现在已经出现痴呆(失智)症的迹象,也许为时已晚。该律师建议X先生和X太太先行咨询医生,尽快确定X先生的精神状况。X太太带X先生看了几位医生,全都诊断X先生已患上痴呆(失智)症,并且精神上已无行为能力。当然,这些医生都不会愿意在持久授权书上签署,核证X先生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现在,X家族除了照顾X先生的身体状况,还要面对以下的财务问题:

 

  • X先生的家庭虽然看似颇为富裕,但大部份资产——例如银行帐户内的现金存款和上市公司的股票—都由X先生以个人名义持有,因此,X太太无法动用或变现这些资产,以应付家庭财政开支及X先生的医疗费用。
  • X先生和X太太在某银行持有一个联名户口,约有几十万元存款。X太太总算可以从这个帐户提款,但恐怕这个帐户的存款在几年内(或许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被耗尽。
  • X太太现在必须依靠自己的私人储蓄以维持家庭开支。
  • X太太也将需出售她的珠宝首饰以套取现金。幸好她的珠宝首饰大部分都存放在以她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保险箱内。
  • X太太知道X先生一向有收藏一些价值不菲的罕有钱币。这些钱币都放在以X先生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保险箱内。因此,X太太无法拿到钱币。  
  • 最令人不安的是他们的儿子。X先生和X太太的儿子已经40多岁,但一直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而且挥霍无度。当然,父母和儿子之间关系并不和谐。但由于这是他们唯一的儿子,X先生和X太太一直容忍他,多年来仍然在财政上支援他。现在X太太最担心儿子会借机利用X先生的精神状况,例如带X先生到银行提取现款,然后自己把钱拿走。

显然,如果X先生在他精神上仍然有能力行事的时候已签立持久授权书,以上的灾难性事件全都不会发生。

 

已签立持久授权书,及后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可能出现的情况

VII. 已签立持久授权书,及后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可能出现的情况

以下是Y女士的个案:

 

假设性个案:Y女士

 

Y女士在自己精神上仍然有行为能力的时候已签立一份持久授权书。Y女士的丈夫已离世多年,并留下一笔颇为可观的遗产给她。她有两个儿子。遗憾的是,长子不肖,多年前已离家,伤透了Y女士的心,她早已当作没有这个儿子。尤幸次子颇尽孝道,他一直与Y女士同住,并照顾着经已快到70岁的母亲。次子也是持久授权书内指定的受权人。该持久授权书明确指定它将在Y女士被诊断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开始生效。持久授权书也载有足够明确和具体的指示,说明次子作为受权人应如何处理Y女士的财产和财政事务,包括授权次子将Y女士的银行存款转到次子新开立的户口名下,纯粹为处理Y女士的资产。

 

次子最近注意到,Y女士出现一些痴呆(失智)症的明显徵状。经家庭医生诊断后,确认Y女士已属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次子带着那份持久授权书往见其律师,徵询法律意见。然后:

 

  • 在律师的协助下,次子把持久授权书呈交法院申请注册。
  • 次子为人正直,但其个人事业发展不算成功,收入仅足够维持生计,但不足以维持Y女士的生活水平。幸好,藉着《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5)条,次子可以在等候持久授权书完成注册期间,在一定程度上动用Y女士的资产。
  • 完成有关的注册过程后,次子得以全面掌管Y女士的资产。藉着那份持久授权书,他得以动用Y女士的财务资源,好好照顾母亲。
  • 失踪多年的长子在此时出现。他要求分到父母的财富中他「应得的一份」。次子当然拒绝。
  • 然后大儿子试图接近Y女士,并利用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状况。幸运的是,次子已依据持久授权书赋予他的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全新户口,并把Y女士的所有存款提走及转移到该户口,而该户口只会处理Y女士的资产。即使长子带Y女士到银行提款,也根本无款可提。
  • 次子继续好好地照顾Y女士。

X先生和Y女士两宗个案的分别,相信已经显而易见,不需要进一步解释。虽然Y女士的个案中,不时出现「幸运」一词,但促使两宗个案有不同的结果,并非靠运气,而是Y女士早已为未来做好准备,关键就是那份持久授权书。

 

下载持久授权书表格及填写表格指南

VIII. 下载持久授权书表格及填写表格指南

持久授权书必须采用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所载的订明表格。

 

***请注意:填写表格前,应该细阅表格的「使用本表格须知」说明资料。

 

下载持久授权书表格1

填写指南——持久授权书表格1

    下载持久授权书表格2

    填写指南——持久授权书表格2

     

      b. 共同和各别行事

      b. 共同和各别行事

      所谓「共同和各别行事」者,即意味受权人可以共同行事,但也可以独立地个别行事;也即表示任何一位受权人已可以作出决定。「共同和各别行事」的其中一个明显优点,当然是受权人可更灵活地行使其权力;缺点则是更容易引起个别受权人滥用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