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 甚麼人有權以保證人身分安排家庭成員來香港居住?如我是香港的合法居民,本人在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的家庭成員可否申請移居香港?

本文列載的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之用。在作出關於移居香港的重要決定前,應諮詢熟悉本港入境法例的律師。

 

有權申請與親屬定居香港的各類人士簡述如下:

 

A) 來自中國大陸的家庭成員

 

目前,獲發給「單程證」來港定居的中國大陸移民之配額是每天 150 名。按照大陸的規則和程序(不在香港政府和本港法庭管治之列),下列人士有資格申請單程證來港:

 

  1. 按照《基本法第24(2)(3)條和《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 (* 註 
  2.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
  3. 來港與親屬團聚的受供養子女(在大陸無人照顧)。
  4. 來港與親屬團聚的受供養年老人士(在大陸無人照顧)。
  5. 來港照顧受供養父母的人士。
  6. 來港承繼親屬財產的人士。

(* 註:一九九九年一月,終審法院在 陳錦雅對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中裁定,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有關兒童如在出生當時或之後,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該等兒童便獲得香港居留權。其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於同年就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釋法,澄清這些兒童的父母(或其中一方)在他們的子女出生時,必須經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該等兒童才可以行使其香港居留權。)

 

欲於香港居住的中國大陸居民,必須首先向大陸當局取得「單程證」。當單程證持有人抵港時,他們通常(但並不一定)會獲香港入境事務處批准入境居留。請注意,上述類別 (i) 的人士所獲得的單程證必須附有「居留權證明書」(見下文)。

 

雖然有就配額等事項諮詢香港特區政府,但大陸當局仍是負責發出上述單程證的決策者(《基本法第22(4)條)。大陸當局是採取當地制訂的計分制度,向香港居民的中國大陸親屬分配單程證。

 

如在中國大陸的受供養人(申請單程證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他們在進入香港行使其居留權之前,必須先取得香港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書」。這證明書主要是用來核實,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和《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上述人士是否獲得香港居留權。而這證明書必須在移居者進入香港前已附於其單程證上。關於如何申請「居留權證明書」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入境事務處所發出的填表須知 (中英對照)。

 

B) 來自澳門的家庭成員

 

閣下可能有權以保證人身分安排下列居於澳門的受供養人士,來港與閣下同住:

 

  1. 閣下的配偶。
  2. 任何十八歲以下的未婚受供養子女。
  3. 閣下六十歲或以上的父母。

在審批澳門往香港的移民之情況下,大陸當局並無擔任任何角色,而由香港入境事務處處理。

 

入境事務處的網址列載有關申請的規定和申請表格。

 

C) 非中國籍的家庭成員

 

閣下亦可以保證人身分安排非中國籍的受供養配偶或子女來香港居住。但閣下必須顯示本身有充分的財務資源,照顧新到港配偶或子女的起居生活。受供養子女必須未足十八歲。

 

根據《入境條例》 第11條,入境事務處處長可用一般酌情權,去批准任何非中國籍人士入境和附加任何逗留條件。處長根據內部政策指引去進行審批,而這些內部指引毋須透過立法而可以不時修訂。這些內部政策指引純粹作指引用途,在特殊個案中可能會不適用。法例規定處長在行使酌情權時,須考慮每個個案之不同情況。如處長基於閣下的申請與其指引內容有衝突而加以拒絕,但閣下認為其拒絕不合情理,便應尋求法律意見。

 

D) 非永久性居民的家庭成員

 

上述類別普遍是指那些憑工作簽證來港工作的外籍香港居民的子女和配偶。這些子女和配偶必須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受養人簽證。如獲發簽證,他們通常獲准在其保證人工作簽證生效期間居港。

 

這類受養人簽證亦是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按照一般酌情批出。保證人(例如持有工作簽證在港工作的人)必須顯示,他們具備充分的財務資源照顧受養人在香港的起居生活 。

 

其他要點

 

儘管批准配偶和子女來港的法律權力是酌情性,而入境事務處亦可能會作出格外開恩的決定,但一般來說,入境政策通常只承認傳統合法婚姻而並不包括同居或同性伴侶關係。

 

若干類別的人士,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在內,是不能以保證人身分安排受養人來港居住。但如家庭傭工在居港期間生育的子女,便可能會獲准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