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否需要連續在香港居住七年,才可獲得永久性居民身分?
大多數來香港居住的人士(不管是來自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在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這項規定不適用於本身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首次來港人士(例如是那些在香港境外出生,而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經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但在香港住滿七年之規定,並不等於一定要在香港逗留整整七年而不能出境,法律只規定,有關人士在該段期間內必須是 「通常居於香港」 。儘管有關人士在七年內曾因事而暫時離開香港,但仍可能被繼續視為通常居於香港。「暫時性」一詞並無清楚確實的定義,但《入境條例》第2(6)條列明若干可供考慮的因素,以便決定有關人士是否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如香港是閣下的居住地方,但閣下因事而暫時離開香港,在這情況下,仍會被視為繼續居留於香港。換言之,若閣下曾往外地度假、公幹或短期留學,在香港的居留時期不會因而被中斷。儘管期間閣下曾暫時離開香港,仍可累積七年的居留期。
但請注意,七年的居留期必須是連續性的,亦只包括閣下合法留在香港的期間。還有,閣下必須在該七年期間內定居於香港(例如為工作、留學或營商而一直在港居住)。訪港旅客不可聲稱是通常居於香港,因為旅遊不算作居留期。
因此,有人可能會在香港居留了十二年,但只算作在兩段分別少於七年的期間是「通常居於香港」,期間因為曾非法或暫時性居留而把正式居留期中斷。這類人士不會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