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居籍」(domicile) 的法律概念是甚麼?我怎樣知道我的居籍是香港?
根據普通法, 「居籍」的法律概念是指某人原籍的國家(或國家的一部分),或倘若該人已放棄其原本居籍,則指該人歸化入籍的新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儘管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其居籍地方等同其國籍或居留地區,但實際上,居籍與國籍和永久性居民身分之意思有別。
居籍可能對婚姻、離婚和繼承遺產的權利有所影響。原因是根據國際私法,香港法庭在若干情況下,會以某人的居籍地區的法律為裁決基礎。例如,某人在香港身故,但其去世時的居籍是在其他地區,其居籍地區的法律可能會被用作決定如何去分配該人的遺產。
對於某些國家來說,居籍地區可能會影響稅務責任。
回應上述第二條問題,如閣下原籍香港(上一代亦以香港為其居籍),便大致上應以香港為居籍,除非閣下已移居其他地方,並決定永遠不再回香港居住,則屬例外。
如閣下來自其他地方,便可能以原本出生地為居籍(不管是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但如閣下已永久定居香港,亦無意返回原籍地區居住,便應已選擇了香港為居籍。
居籍法十分複雜,每當遇到有關居籍的問題時,應諮詢擅長處理居籍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