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5. 中國國籍可否喪失或被放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凡已移居外國並獲得外國公民身分的中國公民,即喪失中國國籍,並且不再可以將本身的中國國籍傳給子女。國籍法第10條亦列明,中國籍人士可申請放棄本身的中國國籍。

 

至於香港的中國公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的「解釋」,情況卻有所不同。上述人士即使已獲得外國國籍,除非他們已根據第5項解釋向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申請獲承認為外國公民,否則他們仍會被視為中國公民。有關申請詳情,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