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英文是否于香港法院内使用之唯一语言? 不是。《法定语文条例》(香港法例第5章)订明香港任何法庭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兼用两种法定语文(即中文和英文)或采用其中一种,以进行司法程序。不论程序是以英文或中文进行,任何人均有权以自己所选择的语言作供,法庭会提供传译服务。 书籍遍历链接: 4. Is English the only language used in court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