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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法对香港之法律制度有甚么影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俨如香港特区的小宪法,并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成立时实施。《基本法》的最大特色是「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在这原则下,香港特区不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并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根据《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例如普通法及法例条文等(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均予以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区实施。

 

《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基本法第158条规定: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须徵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即提出修改建议之权利)则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国务院和香港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