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如何委任或罢免香港之法官?
香港法院的运作由香港司法机构负责,独立于香港特区政府之行政和立法机关。在司法和行政意义上,司法机构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执掌。根据《基本法》,法官是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按照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而任命的。该委员会是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92章)设立的一个独立法定组织,由本地法官,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知名人士组成。所有法官和裁判官必须具备香港或另一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律执业资格,并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经验。
《基本法》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此审议庭由不少于三名本地法官组成)。如属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有关审议庭须由行政长官任命,并由不少于五名本地法官组成。《基本法》又规定,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事前均须获得立法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