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兒童
《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314章)第3(3)(a)條確認,兒童可能較成年人欠缺小心,因此佔用人可能需要將此因素納入考慮。對成年人而言屬安全的情況,未必對兒童同樣安全。相關事項可包括:兒童的年齡、危險的性質、兒童是否相當可能在場、該危險是否可能對兒童構成吸引、風險有多嚴重,以及要令處所更安全有多容易。
與此同時,佔用人一般有權預期兒童會受到合理程度的家長看管,尤其是年紀很小的兒童。在某些情況下,合理地預期該等兒童會由一名負責任的成年人陪同,而這項預期可能會影響佔用人需要採取的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