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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什麼是謹慎標準?  

根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314章),佔用人必須在一切情況下採取合理謹慎措施,確保訪客在為着其獲邀請或准許使用處所的目的而使用處所時,會處於合理安全的狀態。 

 

法律並不要求佔用人保證絕對安全。問題在於佔用人在有關情況下是否已合理行事。何謂合理,取決於個別案件的事實,包括處所的性質及狀況、危險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受傷的可能性、風險是否明顯、到訪目的、訪客的類別,以及佔用人已知悉或按理應已知悉的事項。例如,如訪客有佔用人已知的殘疾,例如失明,佔用人須採取較對待視力正常人士更高程度的預防措施。 

 

法庭亦會考慮採取預防措施的難易程度及成本,以及可合理採取哪些步驟以避免或減低風險。例如,私人住宅單位的佔用人,未必會被期望採取與商場、餐廳、酒店或建築地盤營運者相同的預防措施。 

 

視乎情況,合理謹慎措施可能包括檢查、清潔、維修、保養、照明、設置屏障、維持良好的管理及整理制度,或提供合適警告。這項責任不僅涵蓋由積極作為造成的危險,亦涵蓋因佔用人沒有妥善處理某項危險而產生的風險。 

 

如佔用人知道某項危險,而該危險對訪客而言並不明顯,則即使該危險並非由佔用人造成,佔用人亦可能有需要作出警告。不過,單單作出警告並不必然足夠:該警告必須在整體情況下足以令訪客處於合理安全的狀態。 

 

對兒童、工人及具專門技能的訪客及侵入者適用的標準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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