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佔用人法律責任 試想像一名顧客在超級市場內因地面濕滑而跣倒,而職員未有及時清理或作出警告,結果導致嚴重受傷。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該處所佔用人,超級市場可能需承擔法律責任。 更一般而言,如任何人因處所不安全而受傷,法律可能會令控制該處所的人士負上法律責任。在香港,這方面的法律主要受《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314章)規管。該條例訂明處所佔用人對合法訪客所負有的責任。 A. 什麼是佔用人法律責任? B. 誰是佔用人? C. 誰受保障? D. 負有什麼責任? E. 什麼是謹慎標準? F. 何時警告告示足以保障佔用人免於負上法律責任? G. 若有關疏忽是由佔用人所聘用的獨立承判商造成,佔用人能否免除法律責任? H. 佔用人可否藉告示或合約條款卸除法律責任? I. 佔用人可否依賴自願承擔風險抗辯(對自願者不構成損害)以免除法律責任? J. 佔用人可否依賴共分疏忽抗辯以減輕法律責任?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Occupiers’ liability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