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醫療疏忽
醫療人員
醫療疏忽是指醫療人員(例如醫生、護士或放射師)作為具有專門技能及知識的人士,未能行使其專科中一名普通合資格從業員所應有的合理謹慎及技能。
醫療人員可在合約法或侵權法下對病人負上法律責任;而在某些情況下,如具備可預見性及緊密關係,醫療人員對非病人亦可能負有責任。
單單作出錯誤診斷,並不必然構成疏忽;真正的問題在於,醫生是否未有進行病徵所要求的檢查或測試、作出一個任何合理稱職醫生都不會作出的結論、錯誤處方藥物,或未有將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個案轉介他人處理。
常見的疏忽例子包括:誤診、處方錯誤劑量、手術失誤、未有監察病情或提供適當跟進治療,以及未能告知病人治療的重大風險,或未有向病人說明合理的替代方案。
醫院
醫院須就其受僱職員的疏忽承擔轉承責任。
即使犯錯的醫療人員是獨立承判商,醫院亦須就疏忽治療承擔直接責任,因為醫院對其病人負有不可轉授的謹慎責任。
醫院亦可能因組織性缺失而承擔直接責任,例如未能配備足夠的診斷設備,或未能調取病人的過往的醫療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