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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負有什麼責任?  

合法訪客 

佔用人對合法訪客負有一項「一般謹慎責任」。這表示,佔用人須在一切情況下採取合理謹慎措施,確保訪客在為着其獲邀請或准許使用處所的目的而使用處所時,處於合理安全的狀態。 

 

該責任關乎確保有關人士的安全,而不是確保處所本身絕對安全。該責任只在訪客為其獲准進入處所的特定目的而使用該處所期間適用。 

 

侵入者 

侵入者是指在沒有准許或其他法律授權下進入或留在處所上的人。就佔用人法律責任而言,如某人超出其獲准進入的範圍、在准許終止後仍然逗留,或將處所用於超出所獲准許的目的,亦可能成為侵入者。 

 

侵入者並不限於闖入的陌生人。它亦可包括原本合法進入、但其後變成未獲授權的人,例如進入只限職員使用的區域、在被要求離開後仍然逗留,或在許可被撤銷後仍然留在處所的人。 

 

侵入者與合法訪客在法律上的待遇並不相同。在香港,佔用人對侵入者的責任,仍然是以普通法原則為基礎,而非由一套獨立的成文法制度規管;而且該責任一般低於對合法訪客所負的責任。 

 

對侵入者所負的責任,是以基本人道對待他,並非有責任確保處所在其侵入期間對他而言是安全的。這並不表示佔用人在所有情況下都可以完全無視侵入者所面對的風險。然而,相關法律規則並不相同,而是否負有任何責任,將高度取決於具體情況,包括有關危險的種類、佔用人是否知道或理應知道該危險,以及侵入者是否相當可能接近該危險。 

 

概括而言,如佔用人實際知道侵入者正在該處,或侵入者相當可能會到該處;並且知道處所上存在某項危險,或某項在該處進行的活動,相當可能會對不知情的侵入者造成身體傷害,則佔用人必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採取常理或基本人道所要求的步驟,作出警告、阻止進入,或以其他方式減低該危險。 

 

這是一項有限的責任。佔用人無須為了讓侵入者可安全侵入而將處所變得安全,亦沒有一般責任去檢查處所,以發現可能存在的危險或可能出現的侵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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