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何時警告告示足以保障佔用人免於負上法律責任?
警告告示並不會自動使佔用人免責。真正的問題是:在整體情況下,該警告是否足以令訪客在使用處所時處於合理安全的狀態。
如警告具有以下情況,便可能屬無效或不足夠:
- 過於含糊
- 過於籠統
- 語氣不夠嚴肅
- 不易看見
- 擺放位置不當
- 過早發出,以致訪客很可能已經忘記
- 面對異常或嚴重危險時仍顯不足
例如,對剛拖過的地面作出清楚警告,可能有助減低風險,但如危險相當嚴重,或有關範圍仍然不安全,一個含糊的告示便未必足夠。法律着眼的是整體情況,而不只是看現場是否有放置告示。
另一方面,如危險本身屬明顯,而訪客亦能理解該危險並自行防範,則未必需要作出警告。訪客本身對風險的認知屬相關因素,但這並不當然構成完整抗辯。
此外,警告告示亦應與聲稱排除或限制法律責任的告示或條款區分開來:前者的目的是使訪客合理安全,後者的目的則是限制或阻止法律責任產生。
有關免責告示或條款的更多資料,請參閱「佔用人可否藉告示或合約條款卸除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