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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何時警告告示足以保障佔用人免於負上法律責任?  

警告告示並不會自動使佔用人免責。真正的問題是:在整體情況下,該警告是否足以令訪客在使用處所時處於合理安全的狀態。 

 

如警告具有以下情況,便可能屬無效或不足夠: 

 

  • 過於含糊 
  • 過於籠統 
  • 語氣不夠嚴肅 
  • 不易看見 
  • 擺放位置不當 
  • 過早發出,以致訪客很可能已經忘記 
  • 面對異常或嚴重危險時仍顯不足 

 

例如,對剛拖過的地面作出清楚警告,可能有助減低風險,但如危險相當嚴重,或有關範圍仍然不安全,一個含糊的告示便未必足夠。法律着眼的是整體情況,而不只是看現場是否有放置告示。 

 

另一方面,如危險本身屬明顯,而訪客亦能理解該危險並自行防範,則未必需要作出警告。訪客本身對風險的認知屬相關因素,但這並不當然構成完整抗辯。 

 

此外,警告告示亦應與聲稱排除或限制法律責任的告示或條款區分開來:前者的目的是使訪客合理安全,後者的目的則是限制或阻止法律責任產生。 

 

有關免責告示或條款的更多資料,請參閱「佔用人可否藉告示或合約條款卸除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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