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律師專業疏忽
律師的專業疏忽,是指律師未有運用在有關執業範疇中,一名稱職的律師應有的合理技能及謹慎。律師應提醒客戶注意明顯的法律風險、可疑情況及擬採取行動中的潛在危險,並應確保客戶明白所獲提供的法律意見。一般而言,律師通常無須就一項交易在商業上是否明智提供意見;但如客戶缺乏經驗,或明顯依賴律師提供較廣泛的指引,律師可能需要作出更多提示。
常見例子包括:未有妥善查核業權、忽略可疑情況、未有告知客戶某項申索毫無勝算,或依循一種慣常做法,而該做法卻令客戶面對可預見而本可避免的風險。香港法院亦曾視缺乏會面紀錄或其他書面紀錄,為對律師聲稱已實際作出適當法律意見的一項強烈不利因素。在某些情況下,律師亦可能對並非其客戶的人負有謹慎責任,例如遺囑下的擬受益人,或另一名合理地依賴律師已承擔責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