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侵入者
對侵入者所負的「基本人道」標準,低於對合法訪客所負的責任,亦較不繁重。該標準並不要求佔用人使處所完全安全、對每一項未知危險進行徹底檢查,或預見每一種可想像的侵入行為。相反,如佔用人知道,或理應知道,存在某項危險,並且知道或理應知道侵入者可能會進入該危險附近範圍,而在有關情況下亦可合理期望佔用人提供保護,佔用人便須按有關情況採取適當的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傷害。該等措施可包括豎立足夠的警告標誌、維持有效的圍欄或屏障、妥善鎖閉或保安出入口,或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發出警告。
例如,位於主要道路、學校、酒店或繁忙行人區附近的建築地盤,可能會產生可預見的風險,即公眾人士,包括兒童或其他侵入者,會進入該地盤。圍欄過低或有缺陷、出入口未有妥善鎖閉、警告標誌不足,或沒有任何有效制度防止未經授權進入,均可支持一項裁斷,即該地盤並未獲得合理保安。
如佔用人知道,或理應知道,地盤上存在隱蔽或特別危險的危害,例如未設防護的挖掘處、壕溝或洞穴,而侵入者可預見地可能會遇上該危害,佔用人便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傷害發生。視乎具體情況而定,這可能不僅僅需要設置警告標誌,尤其是在兒童相當可能進入,或有關危險並不明顯的情況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