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
在誹謗法內,發布是指某個人(發布者)把被誹謗人物之事情,向其他人(第三者)傳達,或讓該第三者知道。發布行為並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如果被投訴的字句,經已透過書面或口述方式向第三者告知 / 披露 / 散播,這些字句便視作已被「發布」。要令誹謗指控得以成立,原告人必須證明被告人已發布誹謗性字句。
假設某宗案件只牽涉三個人。如 A 先生向 C 先生發布一些誹謗 B 先生的事,那麼 A 先生(即發布者)就可能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發布的對象未必需要是一群人(但如只向一個人發布誹謗事情,對受害人的損害程度通常會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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