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損失及賠償
在誹謗案中,法庭一般會就補償原告人的損害(包括原告人所承受的任何損失和痛苦)去頒令賠償,而不是為了懲罰做錯的一方。賠償之目的,是希望以金錢所能做到的,去盡量彌補原告人之損失及恢復其本來之地位。
在評估賠償金額時,法庭需要考慮誹謗的嚴重程度以及其他因素,包括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對原告人在情感和聲譽上造成的損害、發布內容的廣泛程度、以及任何求情因素。換句話說,在考慮賠償金額時,未必一定需要證明原告人蒙受了經濟損失。
正如第I部分所述,如果案中的誹謗事情是屬於「永久形式誹謗」(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發布開去),法庭便會假定原告人已蒙受某程度的損害。如屬「短暫形式誹謗」(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發布開去),原告人便可能需要向法庭證明,他 / 她因為這些誹謗事情而蒙受了經濟或非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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