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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個人的動作可否帶有誹謗性的意思?

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以眼神及 / 或手勢所作出的暗示是否可能有誹謗性,便要視乎該人在甚麼情況下作出這些動作。

 

在1983 年,英國曾經有一宗案例,一名男子前往一個賽馬投注店舖。當他四處視察時,兩名保安走向他,在沒有說話的情況下便捉住了他。其後三人進行了一些對話,保安便把該男子帶到辦公室。該男子後來控告該店舖誹謗。他被判勝訴,而店舖需要向他作出賠償。原因是當時有很多人在店內,看到保安在沒有道出理由下將男子帶走,那些人會以為該名男子一定是做了些不合法的事。法官裁定,儘管店內的人聽不到保安和該名男子之間的對話,但保安的行為已對他構成誹謗。

 

撇開上述例子,閣下要注意的是,以誹謗動作 / 行為作為理由去控告他人,會牽涉到相當複雜的法律爭拗。如要展開法律行動,就必須先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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