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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誹謗性」的意思

在考慮展開誹謗之法律訴訟前,原告人首先要確定能否證明備受爭議的字句或陳述(包括說話或書面文字)具有誹謗意思。根據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十版)一書,我們首先要搞清楚有關字句的意思,然後才可以決定該意思(在使用有關字句當時)是否有誹謗成份。

 

字句的意思

 

字句的意思,是指一個普通人以一般常理或常識去理解有關字句,從而得出的意思。這包括從字句中推斷出來的、字句中的暗示或間接意思,而要理解這些意思,並不需要外在 / 非本質的事實或其他特別知識去支持。

 

某些字句有專門或技術性意思,或者是屬於俚語,又或者在小部分擁有特別知識的人來看是含有其他意思。有些時候,字句除了其一般和原有的意思外,還可能會受其他外在或環境因素影響(例如說話的語調或發布的地方等),而包含了其他意思。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人便要向法庭證明,有關字句其實含有技術性意思 / 屬於俚語 / 有其他特別意思,而且閱覽者或聆聽者亦知道這些意思。

 

字句的意思是否有誹謗成份

 

誹謗一般是指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去損害另一個人的聲譽,而發布那些字句會:

 

  1. 貶低受害者在一般社會人士中的地位;
  2. 令他們避開受害者;
  3. 令公眾憎恨、蔑視或嘲笑受害者;或
  4. 貶低受害者在其專業上或行業上之地位。

要決定某些行為或陳述是否會構成誹謗,並非由始作俑者(即被告人)去下定論,而應該由聽過或看過有關陳述的人,或以一般明事理的市民之角度,去決定這些行為或陳述是否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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