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VII. 舉例說明

模擬個案

 

A 先生撰寫了一篇文章,部分內容是關於 B 先生的。有關文章於兩星期前刊登在一本雜誌裡。B 先生認為,該文章對他作出了一些負面指控,損害他的聲譽及影響到他的生意。因此,B 先生控告 A 先生誹謗。

 

問題一:
如要成功控告A先生,B先生必須向法庭證明些甚麼?答案一

 

問題二:
若A先生只想透過該文章去批評另一個人,但無意誹謗B先生,A先生仍要為B先生的指控負責嗎?答案二

 

問題三:
備受爭議的字句寫在該文章裡面,但文章內只有部分內容可能對B先生構成誹謗。在此情況下,如何去斷定字句的意思?答案三

 

問題四:
如有一名讀者將文章內容上載到互聯網站,他是否會招致任何誹謗的法律責任?至於發布該文章的雜誌,又有何責任?答案四

 

問題五:
如果A先生在文章內沒有寫明B先生的全名,只是形容他或作出一些描述,情況會否不同?答案五

 

問題六:
A先生堅持他在文章所寫的全屬真確,他可以就誹謗指控提出抗辯嗎?答案六

 

答案一
B 先生要需要證明以下幾項:

 

如果法庭需要評估賠償金額,B 先生亦可能要就所蒙受的損失,向法庭提供一些證據。

 

答案二
A 先生仍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若一個人說出或發布誹謗性字句,其詆毁他人之意圖其實並不重要,而最重要或更需要知道的是,以一般明白事理的人來看,有關字句是否經己詆毁了B 先生。

 

誹謗法所關注的,是這些字句套用在一個普通人身上會有甚麼影響,並以社會上一般市民的合理思維為標準,去決定這些字句的影響。在這個標準下,如果有關文章已詆毀了 B 先生,那麼 A 先生便可能要負責。

 

答案三
如有誹謗字句包含在一篇文章內,閣下必須要閱讀整篇文章,然後才決定該文章在整體上是否有誹謗性的意思。閣下不可以單憑文章裡的一句句子或一個段落就下結論,因為文章的某一段可能寫著「B 先生是個不道德的人。」但下一段就寫著「其實 B 先生並不壞,那些說他是不道德的謠言,是不正確的。」正因如此,B先生不能單憑文章內的某一段落或句子而不考慮其他內容,就去控告作者。

 

讀者需要了解整篇文章的內容,而不可斷章取義。如果有關字句的意思不是太清楚,法庭會採納多數人對有關文章的看法,作為裁決的基礎。

 

答案四
那個把文章上載到互聯網的讀者,令公眾可以閱讀文章內容,即是向其他人複述了誹謗性字句,正如第III部分問題1所解釋,第二次或重複發布誹謗性字句,便視作一次新的誹謗行為。在上述個案中,那位讀者需要就發布那篇誹謗性文章負上法律責任。

 

即使文章的作者並非雜誌公司的記者或僱員,作為第一渠道向公眾發布文章的雜誌公司,亦須就發布誹謗性字句負責。該公司若要避免或減低法律責任,便需要證明是無意發布那篇文章,並已根據《誹謗條例第25條提出賠罪。(有關詳情,請參閱 第III部分問題7。)

 

答案五
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他們沒有在文章中指名道姓,但只是詳細地形容目標人物(例如他的身高、體重、經常去的地方及曾經做過的事),那麼該人便難以證實文章內容是針對他。

 

在這些情況下,法庭便會考慮作者的原意是想描述哪一個人,亦會視乎一般讀者在閱讀有關文章後,是否會認為作者所指的人士,與他們所聯想到的那個人相同。如 B 先生的朋友和其他人,可以合理地推測到文章所指的就是他本人,這篇文章便會被視為針對 B 先生。

 

答案六
A 先生可用有理可據作為抗辯理由。他需要證明文章內的誹謗性字句的真確性(即他撰寫有關 B 先生的,純屬真確內容而並無歪曲事實)。法庭通常以陪審團所理解的意思為依歸(即一般明白事理的人所理解到的意思),因此, A 先生必須證明所發布的內容為事實,有關意思亦須能夠被陪審團理解得到,而不是一些不常見或含糊的解釋。

 

一般法律原則是,如某人覺得自己的品格被貶低,但其實此人根本沒有這種品格,他便不能獲得賠償。簡單來說,如果 A 先生所寫的是真話,即使被投訴的字句屬誹謗性,B先生亦不會獲得賠償。

修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