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由於不同的人對同一字句可能有不同的詮釋、不同的接受程度或不同的敏感度,我應該用甚麼準則去決定字句是否含有誹謗意思?發布字句的來龍去脈、環境或地點,會影響到決定嗎?
在日常生活的溝通上,我們可能會隨意或籠統地用上很多字句或陳述,而某一個單字或句字亦可能有多於一個含意。不過,如當中任何一個含意有誹謗成份,有關筆者或講者便可能要負責。
究竟字句的某一個意思是否會構成誹謗,會基於不同的時間、地點、背景、或當時公眾對有關事件的看法,而有所改變。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誹謗案件,可能會由陪審團審理,所以有關字句的意思是否具誹謗成份,就會由陪審團去決定。如果沒有陪審團,就由法官去決定。
有時候,某些陳述的意思,可能並不容易讓人確定或理解得到。要理解有關陳述中所要表達的正確意思,便可能需要某些特別知識或對事件的認知能力。
在1950 年代曾經有一宗案例,一名男子行經灣仔謝菲道,他進入了街內某一個處所,而該處所內有一盞紅燈可從街外看到。其後有報章報道了這件事。雖然我們看不到有甚麼不妥,但那名男子控告了報章。原因是,當時在謝菲道有很多色情場所,而每個色情場所內都有一盞紅燈。所以,如果在當時說一個人走進了有紅燈的處所,就等於指那個人去嫖妓(可被認為有誹謗意思)。
在1987 年有另一宗案例(Li Yau Wai Eric v Genesis Films Limited),在此案中,一名男子被電影製片游說為一部電影試鏡。該男子同意,電影公司職員於是為他拍下一些照片。其後,他發現自己的照片在未經他同意下,兩次出現在一齣粵語電影裡面。電影導演把他的照片放在電影裡的一個墓碑上,令他被視為死人,這套電影更在香港的各大戲院內播放過千次。該男子非常憤怒,故此控告了電影公司,在未經授權下使用了他的照片,並令他備受嘲笑和奚落,因而構成誹謗。最後該男子勝訴。
在誹謗案中,無論是原告或被告一方,都必須在狀書內清楚列出其指稱的字句意思是甚麼,同時亦要解釋是基於甚麼情況下會得出有關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