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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當法庭評估誹謗的賠償金額時,雙方的行為和意圖是否重要考慮因素?

一般而言,如果原告人要求索取加重性損害賠償,雙方的行為及想法也會被納入考慮之列。

 

在1960 年代有一宗英國案例,英國上議院裁定,當被告人向原告人作出加重性的損害,陪審團可以將被告人的意圖和行為納入考慮之列。在誹謗性行為裡,可能包含了惡毒行為或心術不正的態度,而令原告人的情感和尊嚴受到進一步的傷害。在評估適當的賠償時,陪審團亦可以將這些因素一併考慮。法庭又進一步裁定,在兩類案件中,判處被告人作出懲罰性賠償是適當的。第一類涉及公職人員作出欺壓性、專制性及違反憲法的行為;第二類是案中被告人為了自己獲益而作出某些行為,而他所獲的利益可能遠多於原告人可獲得的賠償。

 

不過,在計算加重性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時,並無一般指引。賠償金額要視乎每一宗案件的不同情況而定。

 

總括來說,法庭會考慮任何可以加重或減輕原告人之損失和傷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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