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果我發布了一些誹謗性字句,而有關內容針對一間有限公司,我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嗎?如果發布一些針對政府的誹謗性字句,又有何後果?
一間根據《公司條例》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法團機構,普遍會被視作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亦會被稱為「法人」。一間有限公司可以控告別人,亦可以被別人控告,也可以公司名義簽訂合約及擁有物業。
如有誹謗性陳述損害到一間有限公司的聲譽,該公司便可以控告有關發布人。不過,政府和政府團體都沒有這個權利去展開誹謗訴訟。(但閣下須留意,如誹謗性陳述是針對某一個政府官員,這名官員仍可以用個人名義去控告別人誹謗。)
另一方面,有關公共機構(例如大學)的情況便可能有所不同。香港有一個案例(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 Ors. v Next Magazine Publishing Ltd. & Anor.),案中理工大學控告一本雜誌誹謗,有關文章涉及理工大學教職員的資歷及聘用條款。雜誌辯稱,如果法庭容許理工大學提出訴訟,便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賦予保障新聞自由的權利。高等法院原訟庭接納這個論據,並下令理工大學終止有關訴訟。至上訴時,上訴庭裁定需要維護理工大學的聲譽,正如維護一間有限公司的聲譽一樣,故此理工大學有權對該雜誌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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