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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我的文章本來並非針對原告人,但內容只是巧合地看來似是指向他。我是否仍然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

根據普通法,被告人是否有意針對原告人,甚至是否知道原告人的存在,其實都不重要。根據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十版 )一書,問題應該是「被投訴的字句,以一般明白事理而又認識原告人的人的理解上,是否指向該原告人?」如果是,不論被告人是有意抑或無意,有關字句亦會被視為與原告人有關。

 

如果閣下被控誹謗,而亦確實詆毁了原告人,那麼閣下便不能單以沒有誹謗意圖而取得成功抗辯。

 

在一個英國案例中,被告人發布一篇文章,指名道姓地去詆毁某一個人,但有關作者及編輯都相信,該人只是一個擁有特別名稱的虛構人物。不過,這個名字其實真有其人,他是一名執業大律師,即本案的原告人。無論是作者還是編輯,都無意在文章中針對該原告人,他們甚至發誓不知道原告人的存在。

 

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要求他們去考慮該案的事實,而非被告人的意圖。如果陪審團認為,任何明白事理的人在閱讀過該文章後,都會覺得文章只是針對一個虛構人物,那麼這篇文章便不算是誹謗性。不過,如果陪審團認為,任何知道原告人存在而又明白事理的人,如果在閱讀過文章後都會認為文章是針對原告人的話,那麼陪審團便應判原告人勝訴(即被告人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有關作者或編輯是否蓄意在文章內描繪或針對原告人,其實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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