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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一類是永久形式誹謗 (Libel),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1.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2.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3.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上述的誹謗要素,會在本題目內之其他部分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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