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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在公眾地方大聲地向B講述第三者(A)的不是,有關說話對A構成誹謗,而C所說的更被人錄起,並上載到互聯網的一個網站上。在這個情況下,當C在公眾地方發布誹謗性言論而被其他人聽到後,他便要為此負上法律責任。但另一方面,當公眾在網上聽到C的說話後,誰要為發布這些誹謗性言論負責?

就算某人非故意地向第三者發布誹謗性事情,該人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除非該人可以證明,有關發布並非因為他欠缺謹慎而發生。

 

例子:如果 C 把一封誹謗性信件跌在街上,而 B 拾到並閱讀了該信件,C 便要為發布該信件而負上法律責任,因為這個發布是因為 C 沒有謹慎地保管那封信而造成(在運送信件時,C 有責任將該信件保密。如果他不小心掉了信件,而信件被途人閱讀了,他便違反了保密責任,並要就非故意地發布誹謗性事件而負責)。

 

同一道理,如果 C 在公眾地方大聲講話(包含誹謗性內容),而讓途人聽到他所說的,他便要負責。

 

當該段誹謗性言論被其他人偷偷錄起及上載到互聯網上,C 是否要負責?

 

如果 C 可以證明他不知道有人會錄起該段說話,而他亦沒有理由可以預期得到,有人會在可聽見的範圍內錄起他的說話並上載到網站,他便可能毋須為網上發布誹謗性言論(即第二次發布),而負上法律責任。不過,由於現今科技發達,一般人很易便可錄起一段說話並上載到互聯網上,這會增加 C 提出以上抗辯理由的難度。

 

那個把誹謗性言論上載到互聯網上的人,會否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該人把誹謗性言論錄起並將之上載到互聯網上,從而讓公眾都可以聽到,即是把誹謗性言論向他人複述。根據問題1的答案,第二次發布 / 重複發布,會算作一次新的誹謗行為。即是說,該人亦需要為發布誹謗性言論負責。

 

至於刊載該段誹謗性言論的網站(或其主持人 / 公司)之法律責任,會在下一條問題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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