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如果我向好朋友(Y)寄出一封信,信內有一篇文章誹謗X的,但這封信被Y的秘書和助手打開了。我是否要為向其他人發布誹謗文章,而負上法律責任?
一般而言,筆者只須為向某一個特定的收件人發布誹謗性文章,而負上法律責任。不過,如衡量過相關情況下,筆者明知信件有可能被其他人開啟及閱讀,那麼該筆者仍要為向其他人發布誹謗性文章而負上法律責任(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十版) )。
曾經有一宗案例,被告人把信寄給一間公司的東主,而他不知道公司的辦公室裡還有其他人。這封信後來被該公司的一位文員打開了,並且被另外三位文員閱讀過。法庭裁定,被告人應該考慮到在一間公司正常運作下,他的信件有可能會被文員開啟和閱讀。如果他沒有做任何事去防止這件事發生(例如在信封上寫上「私人及機密」的字句),他便要為發布該信件內容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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